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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关于公开处置对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不良债权的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称为“东方”)拟公开处置对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该等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所有人为东方
(以下称为“标的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借款人: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人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保证人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担保物:《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冀201610050052G)项下的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收费权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sh-2014-固贷-00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编号:sh-2014-固贷-001-2)质押合同:《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合同》(编号:2017-沙河-中油金通-001号)基准日债权余额:261,035,080.60元基准日本金余额:1.33亿元基准日利息余额:128,035,080.60元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
就标的资产项下各笔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东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
标的资产的意向投资者须为具有相应购买能力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中国境内自然人(不包括台港澳籍、外国(地区)籍自然人)
投资人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2)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3)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4)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5)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投资者有意向了解有关标的资产的情况、注册程序、交易时间表等详情,请登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oamc.com.cn
任何对标的资产处置交易持有异议者均可提出意见和/或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东方提供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资产线索和其它相关情况
标的资产处置交易的联系人如下:东方联系人:王先生、李先生电话:0311-88611867,0311-88611608手机:18631153535、15100112576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22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0311-8861209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电话:0311-8305566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电话:0311-68098098)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有效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5个工作日之后止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