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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span><\/b><\/b><\/p>Â<\/p>标的物名称<\/span><\/p>Â<\/p><\/td>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对温继业享有的追偿权债权<\/span><\/p><\/td><\/tr>权利来源<\/span><\/p>Â<\/p><\/td>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span><\/p><\/td><\/tr>债权基本信息<\/span><\/p><\/td>一、案件基本背景<\/span><\/b><\/p>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苏玉清与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â电力物资公司â)相关纠纷案件过程中,依申请人申请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
经审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决定将电力物资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审查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4日受理了苏玉清对电力物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闽08破申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8月22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803破6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担任电力物资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â管理人â)
<\/span><\/p>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管理人职责,依法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在履职过程中,管理人重点围绕华鼎公馆房产抵押变现及款项流转开展全面调查,发现电力物资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产生对相关主体的追偿权,为最大化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就启动追偿权诉讼及相关债权处置事宜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span><\/p>二、追偿权相关核心事实与追偿对象认定<\/span><\/b><\/p>(一)追偿权基础事实调查详情<\/span><\/b><\/p>1.<\/span><\/b>抵押合同核查:<\/span><\/b>经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债务人与中信银行龙岩分行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6)岩银最抵字第811498003526-66号),明确债务人以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中路988号(华鼎公馆商住楼一期)的44套不动产(含32套住宅、1套店面、10个车位,对应房产证号含201301004、201301015等,土地证号含龙国用(2014)第000549号等)为主合同债务人龙岩市金贝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â金贝尔公司â)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以15000000元为限),上述抵押物经乙方认可评估单位评估现值10136800元,担保债权期间为2016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同日,双方另签订《保证合同》,债务人对金贝尔公司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span><\/p>2.<\/span><\/b>房产变现过程:<\/span><\/b>根据债务人2016年10月20日股东会决议,其委托谢文生(身份证号:352622198202110013)全权办理上述房产出售事宜,但该股东会决议中仅包含华鼎公馆商住楼一期5幢32层(3201号-3216号)及负一层349号车位、351-354号车位进行售卖,出售总价为4335800元
<\/span><\/p>3.<\/span><\/b>不动产登记核查:<\/span><\/b>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批房产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因转移登记注销,其中住宅32套、店面1套、车位10套,建筑面积分别为住宅1485.88㎡、店面69.05㎡、车位352.49㎡,买受人包括江军燕、游文英等39人,存量房交易合同显示单套住宅交易金额多为80000元-90000元、店面138000元、车位50000元,但管理人认为,该合同仅用于过户避税,非实际交易依据
<\/span><\/p>4.<\/span><\/b>款项流转核查:<\/span><\/b>经向龙岩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调查,部分房产变现按揭款均转入该公司监管账户,即龙岩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江军燕等39笔兴业银行贷款放款合计9476900元
后根据38份《监管资金划转通知书》,分批次划转至中信银行龙岩分行(账号:7348010127340009001),用途为â结清卖方电力物资贷款余额(龙岩市金贝尔贸易有限公司)â,划转金额累计9225939.88元,支付电力物资售房款(谢文生委托代理人)960.12元,合计9226900元
两笔金额相抵扣约有250000元款项作为过桥费由龙岩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
<\/span><\/p>5.<\/span><\/b>谢文生笔录确认:<\/span><\/b>其收取部分定金用于支付中介费45万元、担保费(â过桥费â)30万元左右,剩余尾款通过银行贷款发放后转至中信银行
<\/span><\/p>(二)追偿对象身份及责任界定<\/span><\/b><\/p>1.<\/span>经调查,金贝尔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自行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缴),股东为温继业(持股10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温继业,监事为曾少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未清算完毕的债务,由股东承担相应责任,故本案追偿权诉讼的适格被告为股东温继业
<\/span><\/p>2.<\/span>为全面评估对温继业提起追偿权诉讼的可行性及执行风险,管理人就温继业过往被执行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本次调查围绕温继业的历史执行案件、履行情况、失信及限制消费状态展开,核心目的是核实其偿债能力及履约意愿,为追偿权诉讼及后续执行工作提供事实依据
调查范围涵盖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开的执行案件、终本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人员信息
现将核查结果报告如下,供债权人会议审议决策参考<\/span><\/p>(1)被执行情况明细<\/span><\/b><\/p>已终本执行案件<\/span><\/p>案号:(2018)闽0802执2062号<\/span><\/p>立案时间:2018年6月19日<\/span><\/p>终本日期:2019年9月30日<\/span><\/p>执行依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8民终325号民事判决<\/span><\/p>执行标的:5131938.00元<\/span><\/p>未履行金额:5131937.70元<\/span><\/p>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龙岩市富达源贸易有限公司的5101937.7元代偿款、30000元律师代理费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span><\/p>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span><\/p>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8年7月12日发布)<\/span><\/p>案号:(2018)闽0802执329号<\/span><\/p>立案时间:2018年1月16日<\/span><\/p>终本日期:2019年6月24日<\/span><\/p>执行标的:13177422.00元<\/span><\/p>案号:(2018)闽0802执2376号<\/span><\/p>立案时间:2018年6月28日<\/span><\/p>执行依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span><\/p>执行标的:13177421.70元(未履行金额)<\/span><\/p>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龙岩市民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9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span><\/p>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span><\/p>失信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8年8月4日发布)<\/span><\/p>案号:(2018)闽0802执2376号<\/span><\/p>限制消费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span><\/p>立案时间:2018年6月28日<\/span><\/p>限制消费状态:已被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span><\/p>(2)调查结论<\/span><\/b><\/p>温继业存在多笔未履行的连带清偿债务,未履行金额累计超1830万元,债务规模较大,偿债压力突出
温继业已因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â两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履约意愿极低
<\/span><\/p>其涉及的三起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经法院核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续执行到位风险较高
温继业作为原龙岩市金贝尔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未清算)的唯一股东,历史债务履行记录极差,本次追偿权诉讼即便胜诉,实际获得清偿的可能性较低
基于本次调查结果,管理人特别提示: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对温继业提起追偿权诉讼,将面临显著的执行不能风险,前期垫付的诉讼费用可能无法收回,请各位债权人审慎评估决策
<\/span><\/p>(三)现有证据及缺口说明<\/span><\/b><\/p>1.<\/span><\/b>已取得证据:<\/span><\/b>包括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部分股东会决议、谢文生询问笔录、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存量房交易合同、置业公司资金划转通知书、金贝尔公司工商注销档案等
<\/span><\/p>2.<\/span><\/b>证据缺口:<\/span><\/b>缺乏实际房产买卖合同及真实交易价款凭证,无法完全核实变现款总额与划转至中信银行款项的差额;金贝尔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未完全调取,需进一步补充银行贷款协议及还款明细;谢文生具体收取款项的银行流水,需进一步补充
<\/span><\/p>三、追偿的法律依据与权利主张<\/span><\/b><\/p>(一)法律依据<\/span><\/b><\/p>1.<\/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span><\/p>2.<\/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注销前未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span><\/p>3.<\/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范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及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程序
<\/span><\/p>4.<\/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span><\/p>(二)权利主张<\/span><\/b><\/p>电力物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已代金贝尔公司向中信银行支付担保债务9225939.88元,温继业作为金贝尔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管理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span><\/p>1.<\/span>温继业立即向管理人偿还债务人代其向中信银行支付的担保债务9225939.88元,并支付自款项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span><\/p>2.<\/span>温继业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span><\/p>四、诉讼及债权处置实施方案<\/span><\/b><\/p>(一)诉讼基本要素<\/span><\/b><\/p>案由为追偿权纠纷,被告为温继业,管辖法院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span><\/p>诉讼请求包括二项:<\/span><\/p>一是判令温继业偿还债务人代其向中信银行支付的担保债务9225939.88元并支付自款项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span><\/p>二是判令温继业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span><\/p>一审、二审阶段诉讼费预估为170000元,该金额按暂定诉讼请求金额计算(以法院实际收取为准)
<\/span><\/p>(二)证据材料准备<\/span><\/b><\/p>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破产受理裁定书、管理人指定决定书等案件基础法律文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担保相关文书;股东会决议、谢文生询问笔录等房产处置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存量房交易合同等产权变更材料;置业公司资金划转通知书等款项流转凭证;金贝尔公司工商注销档案等主体信息材料
<\/span><\/p>五、风险提示及特别说明<\/span><\/b><\/p>(一)诉讼风险提示<\/span><\/b><\/p>1.<\/span><\/b>证据瑕疵风险:<\/span><\/b>因缺乏实际房产买卖合同及真实交易价款凭证,金贝尔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未完全调取,谢文生具体收取款项的银行流水缺失,可能导致法院对部分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存在败诉或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风险
<\/span><\/p>2.<\/span><\/b>执行不能风险:<\/span><\/b>经管理人初步核查,已掌握温继业名下多起被执行案件,如上所述,即便本案胜诉,仍可能因温继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债权人无法实际获得清偿,前期垫付的诉讼费用也可能无法收回
<\/span><\/p>3.<\/span><\/b>诉讼时效风险:<\/span><\/b>为全面、审慎评估启动对温继业追偿权诉讼的法律可行性,管理人就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从â已过诉讼时效â的角度开展分析,形成如下分析意见,供债权人会议审议决策
<\/span><\/p>(1)追偿权产生的关键时间节点:<\/span><\/b>根据已核查证据,债务人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â债务人â)通过房产变现款项代龙岩市金贝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â金贝尔公司â)向中信银行龙岩分行清偿担保债务,相关款项划转完成时间集中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即债务人的追偿权自该期间内款项实际垫付完毕时正式产生,至2017年2月全部款项清偿完毕时,追偿权行使条件已完全成就
<\/span><\/p>(2)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本案追偿权属于普通民事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需满足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且中断事由需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方为有效
债务人的追偿权自2017年2月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追偿权完全成立时起算,按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届满时间应为2020年2月
在2017年2月至2020年2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无任何证据显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中止情形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4日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该时间点已远超2020年2月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期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需发生在时效期间内,破产程序启动作为后续发生的事件,不能追溯至时效届满前中断诉讼时效,亦无法律依据认定该情形可突破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span><\/p>目前未发现债务人在2017年2月至2020年2月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发函、起诉、仲裁或与温继业协商等方式主张过追偿权,不存在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â的时效中断事由
也无温继业未以任何形式(书面、口头或实际履行)同意向债务人偿还案涉担保债务,不存在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â的时效中断事由
<\/span><\/p>综上,温继业在诉讼中极可能以â诉讼时效已过â为由提出抗辩,且该抗辩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管理人预判,一旦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â破产程序启动是否能挽救已过的诉讼时效â
法律败诉风险极高,诉讼请求大概率被驳回,无法实现追偿目的而诉讼成本损失风险,债权人需垫付的一审、二审诉讼费预估170000元,若因时效问题败诉,该笔费用将全部损失,且无法向温继业追偿
<\/span><\/p>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管理人从审慎角度分析认为:对温继业提起的追偿权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虽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但该情形不能追溯中断已届满的诉讼时效,本案面临极高的法律败诉风险,启动诉讼可能导致债权人垫付的诉讼费用损失,且无法实现债权追偿目的
<\/span><\/p><\/td><\/tr>拍品所有人<\/span><\/p><\/td>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span><\/p><\/td><\/tr>Â<\/p>提供的文件<\/span><\/p>Â<\/p><\/td>1<\/span>、法院裁判文书(详见附件)Â<\/span><\/p>2<\/span>、成交确认书<\/span><\/p><\/td><\/tr><\/table>Â<\/span><\/p><\/p><\/span><\/div><\/div><\/div><\/div>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对温继业享有的追偿权债权的拍卖公告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4月5日10时至2026年4月6日10时期间(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6项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2、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介绍》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管理人将配合买受人办理标的债权转让手续,可能产生的变更登记、邮寄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本次拍卖标的为对外债权,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有意者请亲自到管理人处查询文书原件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拍卖标的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对温继业享有的追偿权债权具体包括:电力物资公司代金贝尔公司向中信银行龙岩分行支付的担保债务9225939.88元(金额暂定),以及自款项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电力物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已代金贝尔公司向中信银行支付担保债务9225939.88元,温继业作为金贝尔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管理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1.温继业立即向管理人偿还债务人代其向中信银行支付的担保债务9225939.88元,并支付自款项垫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2.温继业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一)瑕疵说明:因债务人温继业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具体执行情况需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联系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起拍价:7,000,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五个工作日前与管理人联系(联系人:苏律师,联系电话:18960970193)
三、咨询、展示看样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4日17时止接受咨询(工作时间内),因拍卖标的物为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外债权权益,无实物可供竞买人看样,请竞买人自行调查该资产价值及存在的瑕疵,有意者请与管理人苏律师(18960970193)联系具体事宜
四、竞买人条件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活动,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三日与管理人沟通办妥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参与竞买活动者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温继业不得参加竞买
五、优先购买权人1.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暂无核准的优先购买权人
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三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竞买人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七、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1、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若涉及转让登记手续,则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由管理人提供必要协助,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变更登记、税收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属税务部门咨询确认成交后相关涉税事宜及税费标准
标的物可能存在的影响权益实现的欠费、税费、行政/司法处罚、司法纠纷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管理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2、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方式如产生佣金由买受人承担
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将对本次拍卖收取软件服务费,金额为系统成交价的0.5%,上限为50万
竞拍成功后,平台系统会生成一笔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买受人需在30日内支付,逾期未全额缴纳的,平台将依法进行追缴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成交价款,如果成交价等于拍卖保证金,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8111301012700963800);如果成交价高于拍卖保证金,高出部分的拍卖余款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五日内缴入管理人前述指定账户
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https://www.taobao.com/market/susong/sf-helpcenter.php?path=sf-h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