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4-07 19:47   
您当前的位置: 资产信息网 > 债权 > 被执行人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00万股股份

被执行人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00万股股份 <结束>

资产编号:10884503

0.0002万元
用途
0
折扣率
2026-04-25
起始日期
2026-06-24
结束日期
变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2128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0.0002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山东省 济南市
  • 用途:金融资产
  • 起始日期:2026-04-25
  • 结束日期:2026-06-24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 评估价:212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变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交易状态:一拍
    小区:、承销政府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0
    转让方: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
    座位数:18楼E座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金融法院变卖公告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6年4月25日10时起至2026年6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被执行人烟台中惟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00万股股份

评估价:3,800万元变卖价:不低于2,128万元;保证金:200万元;增价幅度:8万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6年4月25日10时起至2026年6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2,128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2,128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2,128万元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

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方式:设有最低变卖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竞买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四、咨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五、变卖标的以现状为准

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自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未经调查了解的竞买人视为对变卖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特别提示:1.本次变卖的标的系银行股权,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意见,竞买人竞买前可通过拍卖辅助机构查看征询的回复意见,竞买人需符合回复意见确定的竞买资格或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商业银行股东资质规定的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方可参加竞买

如竞买人就购买资质等事项需要咨询,请自行联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师(0531-59666179、0531-59666175)

2.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

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本院依法作出变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本院将重新对股权进行变卖

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七、对变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4月18日16时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该公司负责向本院反馈

八、司法变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九、本次变卖中涉及到所有金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十、变卖成交余款(变卖成交款扣减2,128万元)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日内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务必缴入本院账户(账号:6228400037411708463,开户行:农行上海湖北路支行,开户名:上海金融法院),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

买受人逾期支付变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

买受人不得将余款支付至前述指定账号外的其他账户,将余款支付至非前述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变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变卖平台上公示

十二、网络司法变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

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变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十三、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变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四、买受人需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变卖标的物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本次过户交易所发生的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非本次过户交易所发生的应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买受人不得自行垫付,自行垫付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予退还

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变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法院解除冻结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股权过户、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变卖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前,遇变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的,买受人不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在变卖成交裁定送达后由买受人享有

十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七、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2026年4月18日16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八、本次变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变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的法律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网拍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通知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

如需变更,买受人或者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应持有效证件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预留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或不及时来本院办理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的,致本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九、本标的的全程变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

“淘宝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变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二十、若发现本次司法变卖有违规行为,请据实举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6373183818901707960蒋女士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567号18楼E座举报监督电话:021-33029898转1122上海金融法院2026年4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竞买须知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6年4月25日10时起至2026年6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

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

本次变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

本院对变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变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务必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变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变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五、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买受人需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变卖标的物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本次过户交易所发生的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非本次过户交易所发生的应由原权利人承担的税费,买受人不得自行垫付,自行垫付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予退还

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变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法院解除冻结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股权过户、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法院对税收垫付款有相应审核与发放流程,退回税收垫付款需要一定时间

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程序启动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八、本次变卖中涉及到所有金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九、变卖标的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的,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竞买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十一、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变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二、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6373183818901707960蒋女士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567号18楼E座举报监督电话:021-33029898转1122上海金融法院2026年4月7日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公        交:

用户反馈

在线客服1

在线客服2

微信联系

贷款申请

分析报告

收藏

用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