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一、债权基本情况处置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竞拍标的债权本息合计52,106.75万元,其中本金余额42,326.32万元,利息余额9,780.43万元
债务人本金利息余额本息合计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6,374.005,881.5042,255.50百色市华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000.001,832.634,832.63百色市港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952.322,066.305,018.6242,326.329,780.4352,106.75(以上数据为信达公司内部会计系统数据,可能与实际金额存在误差,实际金额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体金额为准
)二、担保情况序号债务企业名称本金余额(万元)保证人抵质押物其他情况1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6,374.00百色市百能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百拖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广谷贸易有限公司、百色市百骏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贵港重畅商贸有限公司、百色市为农农机有限公司、邱仕有、毛怡进、温以理、苏锡芳1、百色市百能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百色市工业园银海铝路东侧,土地面积:156604.3㎡(235亩),厂房面积:30065.75㎡,综合楼面积8561㎡;2、百色市百拖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百色市通港大道旁(市工业区A6-2-3地块),土地面积:33475.35㎡(50亩);3、百色市百骏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乐业县中心花园小区10#B商场,面积1487.01㎡;4、广西广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505号院(东城阁)2幢106-111号,6间商铺,面积:517.95㎡;5、百色市为农农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百色市工业园铝产业园A6-2-1地块,面积91255.4㎡(136亩),厂房面积:22617㎡;6、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容城电站东南侧3块住宅用地,土地面积:31278.37㎡(46.9亩),证号分别为容国用(2013)第17131089号、容国用(2013)第17131090号、容国用(2013)第17131091号;7、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容城电站东南侧,绣江茗城项目在建工程,面积1791.28㎡;8、贵港重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中山南路房产,土地面积1219.68㎡,房产面积1615.52㎡
2百色市华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000.00邱松东、李可、黎梓茗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容县容州镇厢南村容城电站东南侧1块住宅用地,土地面积:11138.74㎡(16.7亩),证号为容国用(2013)第17131091号
3百色市港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952.32邱松东、温以理、周小龙合计42,326.32三、诉讼情况序号债务企业名称诉讼阶段1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诉讼2百色市华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诉讼3百色市港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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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03019-61版号:C
成交确认书(自然人买受人)
本成交确认书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9号信达大厦11-13层
负责人:蔡国洲 联系电话:0771-5758665
竞买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电话:
竞买人于2026年 月 日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竞价获得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或“转让人”)在该平台委托竞价处置的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
转让人同意按照本《成交确认书》及相关竞买文件的约定或相关规定受让竞买标的
现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对竞买成交事实予以确认:一、成交标的
截止2026年2月28日,标的债权合计人民币伍亿贰仟壹佰零陆万柒仟伍佰元零玖分(¥521,067,500.09),其中,本金人民币肆亿贰仟叁佰贰拾陆万叁仟贰佰壹拾玖元柒角肆分(¥423,263,219.74)、利息人民币玖仟柒佰捌拾万肆仟贰佰捌拾元叁角伍分(¥97,804,280.35)
二、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小写: 元)
三、付款方式:竞买成交后,买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
买受人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成交价款如选择一次性付款,买受人须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
如选择分期付款,买受人须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成交价款,支付金额不低于成交价款的30%,剩余价款须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支付完毕
买受人应按6.9%/年的利率向转让人支付分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未付成交价款余额为基数,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于买受人每次支付成交价款时结清,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为:资金占用费=未付成交价款余额×6.9%×资金占用天数÷360
转让人指定余款收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账 号:4500 1604 7720 5900 363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水利电力大厦支行竞买人同意并授权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在竞价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冻结的800万元保证金划至转让人指定的账户,作为竞买人与转让人缔结《债权转让合同》的保证金
如因非转让人原因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最终无法签订,转让人有权全额没收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争议管辖:因本次竞买活动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以及与本成交确认书成立、效力、解释及履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转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份数: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转让人持贰份,竞买人持壹份
七、本成交确认书经转让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竞买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 】
成交确认书签字页
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 】(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承诺书
本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本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参加竞买的,本人已交纳的保证金直接由转让人扣收,不足以弥补转让人损失的,本人将同时赔偿转让人超出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损失
特此说明
竞买人:
日期:
成交确认书(公司买受人)
本成交确认书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9号信达大厦11-13层 负责人:蔡国洲
联系电话:0771-5758665
竞买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竞买人于2026年 月 日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竞价获得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或“转让人”)在该平台委托竞价处置的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
转让人同意按照本《成交确认书》及相关竞买文件的约定或相关规定受让竞买标的
现双方签订本《成交确认书》对竞买成交事实予以确认:一、成交标的
截止2026年2月28日,标的债权合计人民币伍亿贰仟壹佰零陆万柒仟伍佰元零玖分(¥521,067,500.09),其中,本金人民币肆亿贰仟叁佰贰拾陆万叁仟贰佰壹拾玖元柒角肆分(¥423,263,219.74)、利息人民币玖仟柒佰捌拾万肆仟贰佰捌拾元叁角伍分(¥97,804,280.35)
二、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小写: 元)
三、付款方式:竞买成交后,买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合同》
买受人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成交价款如选择一次性付款,买受人须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
如选择分期付款,买受人须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成交价款,支付金额不低于成交价款的30%,剩余价款须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24个月内支付完毕
买受人应按6.9%/年的利率向转让人支付分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未付成交价款余额为基数,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次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于买受人每次支付成交价款时结清,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为:资金占用费=未付成交价款余额×6.9%×资金占用天数÷360
转让人指定余款收款账户为:
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账 号:4500 1604 7720 5900 363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水利电力大厦支行四、 竞买人同意并授权京东资产拍卖平台在竞价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冻结的800万元保证金划至转让人指定的账户,作为竞买人与转让人缔结《债权转让合同》的保证金
如因非转让人原因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最终无法签订,转让人有权全额没收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争议管辖:因本次竞买活动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以及与本成交确认书成立、效力、解释及履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转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份数:本成交确认书一式叁份,转让人持贰份,竞买人持壹份
七、本成交确认书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 】
成交确认书签字页
转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承诺书
本公司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本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参加竞买的,本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直接由转让人扣收,不足以弥补转让人损失的,本公司将同时赔偿转让人超出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损失
特此说明
竞买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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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12002-80版号:A3
保 密 承 诺
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9号信达大厦11-13层】
鉴于:
就【广西国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项目(下文简称“本项目”),承诺人【 】(下文简称“我方”)将接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下文简称“信达”)的相关保密信息,为了保护信达的商业利益,我方特作如下承诺:
1 保密信息
1.1 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承诺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信达向我方、我方的代理或顾问提供的,有关信达或本项目的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保密信息:
1.1.1 本项目洽谈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合作洽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所获知的相关保密信息等
1.1.2 本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我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获知的与项目交易基础资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息、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务信息、资产处置状况信息等
1.1.3 本项目的交易信息
与项目进展、签署、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交易结构、交易模式、交易文件相关的法律、商务信息
1.1.4 其他保密信息
我方获得的其他与信达相关的信息
1.2 保密信息载体
保密信息载体是指承载保密信息内容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文档、磁盘、CD、电子信息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1.3 复制件
复制件是指保密信息或保密信息载体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以任何其他方法再现的保密信息
我方制作的所有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约束
2 非保密信息
我方可以证明属于下述各项的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保密信息:
2.1 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我方的原因,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2.2 信达书面同意公开的保密信息;
2.3 我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的保密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2.4 在信达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我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知的保密信息
3 保密信息所有权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信达所有,我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权利
我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仅限于在取得信达事先同意和本承诺中约定的范围内
4 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
我方承诺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为我方直接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参与人员、我方为本项目聘请的相应专业顾问(如有)及协助我方完成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如有)(下文合称“有权人士”)
5 保密义务
5.1 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义务
我方同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信达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尽到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注意义务
禁止任何与该保密信息无关之人员接触或取得该保密信息
5.2 对外披露的书面许可义务
未经信达的书面许可,我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公布、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之外的境内、境外机构和人员,或许可任何该等机构和人员访问、查看、使用保密信息
5.3 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
我方有确保有权人士遵守保密信息的义务,就有权人士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声明、保证和承诺
6.1 不滥用保密信息
我方承诺所接触的保密信息将仅为完成本项目目的而使用,不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任何场合及交易,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滥用保密信息
6.2 利益冲突的披露
我方承诺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并确保我方聘请的任何有权人士在该项目中不存在利益冲突
7 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机构的要求,我方可披露相应的保密信息,此时我方的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但我方应就所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程度及时通知信达
8 保密信息的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信达有权要求我方将保密信息载体或复制件予以返还、销毁或永久删除,但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费用承担
我方履行本承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10 损失赔偿
如我方违反本承诺而给信达造成任何损失,我方同意予以足额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达的实际损失、期得的商业利益及其他因我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等
11 法律适用
本承诺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承诺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12 争议解决
因本承诺引起或与本承诺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信达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 其他约定
13.1 文本数量
本承诺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生效
本承诺经我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13.3 独立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受相关协议的是否签订、解除、目的实现等情况的影响
13.4 不可撤销性
我方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撤回、变更且不能声明作废
承诺人:【 】(盖章或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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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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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编号:0000-12002-43版号:D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作为转让方)
与
【 】(作为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年【 】月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南宁】市【青秀】区(“签订地”)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责人:蔡国洲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9号信达大厦11-12层
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 经财政部及原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
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 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3. 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不良贷款债权(见附件一)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4.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不良贷款债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包括】法院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用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向乙方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5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6】年【2】月【28】日
1.6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7 通知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9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通知日(含本日)的期间
1.10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含第6.7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标的债权的数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合计人民币伍亿贰仟壹佰零陆万柒仟伍佰元零玖分(¥521,067,500.09),其中,本金人民币肆亿贰仟叁佰贰拾陆万叁仟贰佰壹拾玖元柒角肆分(¥423,263,219.74)、利息人民币玖仟柒佰捌拾万肆仟贰佰捌拾元叁角伍分(¥97,804,280.35)
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总价款
甲方将第3条标的债权整体作价人民币【 】(小写:¥ )转让给乙方
4.2 撤销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乙方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合同
4.3 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以下【B】方式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账 号:4500 1604 7720 5900 363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水利电力大厦支行
A. 一次性付款方式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4.1条约定的价款一次性全数汇到甲方指定账户
B. 分期付款方式
a)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不少于第4.1条约定的价款的百分之【30】即人民币【】(小写: ¥),作为第一期付款汇到甲方指定账户
b)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乙方应将4.1条约定的价款汇到甲方指定的上述账户,并按6.9%/年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分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转让价款余额为基数,自本合同签订次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于买受人每次支付转让价款时结清,资金占用费计算公式为:资金占用费=未付转让价款余额×6.9%×资金占用天数÷360
5 风险的转移
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6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通知
6.1 标的债权的转移
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6.1.1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6.1.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 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为避免疑义,在过渡期所产生的该等收益所产生的孳息由甲方所有
6.1.4 在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配合办理权利转移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当在权利转移日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执行主体相关手续的变更,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办理完成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造成转让方的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6.2 文件的交付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6.3 抵债资产的交付
6.3.1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如有)
6.3.2 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6.3.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6.3.4 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6.4 现金的交付
甲方同意在通知日后10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内甲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获得的现金(如有),在扣除本合同第7.3条约定的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6.5 标的债权的加速交付
自权利转移日后,甲方不再承担标的债权的管理责任
在交接期间内,如遇紧急情形,甲方有权对部分标的债权加速交付,并对加速交付部分进行单独通知或个别通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6.6 标的债权转让通知
6.6.1 双方确认,无论双方在交接期间内是否完成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的交付,乙方应在权利转移日后【90】日内,采取邮寄、现场送达等直接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的名义并以甲方认可的内容,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
若该等主体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则由乙方在全国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担保人所在地省级报纸上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的名义并以甲方认可的内容,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
邮寄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6.2 乙方应当及时留存债权通知过程中形成的通知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催收通知、送达回执、邮寄回单、数据电文、公告报纸等材料
因未及时送达产生的债权及担保权利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灭失、无效、超过诉讼时效、因未通知而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等),均由乙方承担
7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
7.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规定
7.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7.3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拍卖费、律师费、监管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四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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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见营业执照)
主要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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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类型□A.公司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2.(若根据1未识别出或存疑的)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对公司实施控制的自然人
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