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4-28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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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债权 <结束>

资产编号:10992931

160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4-30
起始日期
2026-05-01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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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60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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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600万元
  • 单价:0.0818万元/平米
  • 区域:福建省 南平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4-30
  • 结束日期:2026-05-01
  • 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横山头
  • 评估价:160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空置情况:闲置
    查封情况:查封或善意取得
    小区:被地方政府
    支付方式:现金
    法定代表人:吴雨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原因:破产
    交通:火车站
    环境:车站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债权抵押物介绍类目:房产、土地使用权名称: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夷山市火车站北侧横山头1-5层房产、武夷山市综合农场横山头南侧1层房产、武夷山市火车站货场北侧1#仓库1层、2#仓库1层房产及其项下土地使用权,建筑总面积19550.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总面积82238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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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债权转让协议书(样稿)

甲方(转让方):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雨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7号资管大楼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以拍卖方式转让其依法享有的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详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乙方于2026年X月X日被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确认为上述标的债权的法定买受人

2.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

3.乙方确认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了其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并自主决定受让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主债权:指甲方对债务人福建武夷山港务有限公司单户不良债权资产依法享有的贷款债权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所有权益的统称(详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中债务人、担保人、债务关联人达成的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而享有的请求权;(2)甲方已转让部分标的债权的,根据相关的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3)相关债权、物权已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作出生效裁决,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权利;(4)甲方基于标的债权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及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申报权、诉讼权利、申请执行权

1.4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甲方的价款

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

甲方关于资产的内部管理和审批文件等以及按照监管部门或甲方规定不得移交的文件,不属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余额、利息的截止日,即2020年9月23日24:00时

1.7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证明文件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8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9工作日:系指除周六、周日或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10担保物:系指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物权担保合同或贷款合同中创设物权担保的条款或实际交付权属文件或中国法律认可的其它合法形式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

1.11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资产,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等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2 处置收益:指甲方在基准日后因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获得的现金与非现金收益

1.13处置费用:指基准日后因管理、维护及处置标的债权资产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诉讼、仲裁、执行费、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律师费、评估费、交易机构服务费等)、抵质押物清理维护费用(水电费、物业费、维修费等)、抵债资产过户费用(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前手名下、由甲方前手过户至甲方名下及由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用、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欠款、罚款、滞纳金等所有税、费)、甲方及甲方前手垫付的相关费用、税费及行政性收费等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所有费用

乙方同意由其承担

1.14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风险:指协议生效后,乙方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金额、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中载明的债权金额、债务人的财务记载以及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等)支持确认的金额不一致

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标的债权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负有还款义务的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清算、重整(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不能按时按约履行等)、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停、歇业、停业、下落不明、患重疾、死亡以及其他瑕疵的情形,以至于乙方获取的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2.2.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执行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消灭或成为自然债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2.2.3标的债权项下的主合同、从合同或相关债权文件及各自项下相关权利可能存在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免除、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消灭等情形

担保合同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情形;

2.2.4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不完整、缺失(包括但不限于原件)、被他人实际侵占或可能存在权属凭证不被相关管理部门认可、内容冲突、不真实等情形;

2.2.5标的债权项下抵(质)押物可能未办理产权证、抵(质)押登记、抵(质)押登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抵(质)押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租赁、被占用、违法销售、欠缴土地出让金、税费、已被第三人查封或善意取得、存在权属争议、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实际不存在、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重复抵押或销售、被变卖、因闲置而被地方政府无偿收回、收取闲置费用、被政府征收征用或其他减损抵(质)押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2.6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法院不予执行、不能恢复执行、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已经执行终结、破产终结但债权未获清偿等诉讼、执行风险及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2.2.7 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负有还款义务的责任主体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死亡,可能会在乙方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抵消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形;

2.2.8 标的债权存在未支付或欠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代理、委托费用的情形;

2.2.9 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存在欠付税款或有关费用的情形;

2.2.10标的债权项下,以最高额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能出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债权无法特定化的情形;

2.2.11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标的债权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形,可能导致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

2.2.12标的债权项下的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可能存在欠付工程款、被违法销售、已完工工程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等导致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情形;

2.2.13 甲方前手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2.14标的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土地为村集体土地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拍卖等)抵押物时将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等相关政策限制,存在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的情形;

2.2.15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及风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金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无法享有甲方以及甲方的前手(即将标的债权转让给甲方的前序相关主体)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甲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认真审阅了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对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中缺失的对乙方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催收证明、物权担保登记凭证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原件,乙方承诺不以原件缺失为由拒绝付款或进行交割,不得对甲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追索或提出任何权利的主张,甲方不承担提供上述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原件的责任

虽有上述规定,甲方在交割日后尽可能协助乙方降低因该等文件原件缺失而可能遭受的损害

2.7 乙方保证在其受让标的债权后,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处置标的债权,不以甲方前手的名义对外进行追收,并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或损害甲方及甲方前手的利益,若出现违法行为或损害甲方及甲方前手利益等情形,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8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第三条 标的债权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合计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叁拾肆万零柒佰柒拾捌元零肆分(¥36,340,778.04),其中:标的债权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叁拾壹万伍仟壹佰贰拾肆元零捌分(¥27,315,124.08),利息折合人民币(大写):玖佰零贰万伍仟陆佰伍拾叁元玖角陆分(¥9,025,653.96)(特别说明:标的债权中涉及债务人破产的债权本息计算至裁定破产日)

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对标的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转让给乙方,其中基准日后甲方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的一笔破产重整分配款500万元归属于甲方,不在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范围内

第五条 风险转移及费用的承担

5.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应独立承担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以及甲方的前手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及甲方的前手承担责任

5.2基准日后,因管理、维护及处置标的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前手垫付的相关费用、诉讼、仲裁、执行费、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律师费、评估费、交易机构服务费等)、抵质押物清理维护费用(水电费、物业费、维修费等)、抵债资产过户费用(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前手名下、由甲方前手过户至甲方名下及由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用、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欠款、罚款、滞纳金等所有税、费)、税费及行政性收费等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 基准日前甲方应付未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保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6.1 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6.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款选择以下第6.2.1款约定的方式支付:

6.2.1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全部转让价款(前期已支付的保证金可不计利息用以冲抵转让价款)

6.3收款账户

甲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为:户名: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湖东支行账号:118060100100082335

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均以甲方上述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

标的债权的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时间,双方交割标的债权证明文件

双方同意,甲方仅有义务按照截至交割日的现状向乙方交割标的债权证明文件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

7.1 交割日的确定

7.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三十(3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甲方有权在第7.2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1.3 经双方协商一致,交割日可推迟至双方一致同意的较晚日期

7.2 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标的债权的交割:

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第六条约定的全部价款,第5.2款、5.3款及8.3款约定的费用、第10.3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有)等全部乙方应付款项

乙方未支付相关款项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交易价款中或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所收到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关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截至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3标的债权的交割及费用结算

7.3.1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乙方在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移交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乙方应按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格式签署《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移交清单》,并以该签署日为交割日

该清单一经签署,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若乙方延迟签署或拒绝签署《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移交清单》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署《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移交清单》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标的债权证明文件

7.3.2如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收到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现金或非现金财产/权益(无论该财产为有形或无形),该财产/权益应属于标的债权的一部分,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将该财产/权益转移至乙方

7.3.3交割日,甲乙双方对甲方在过渡期内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不计息)及非现金回收及已发生的处置费用的余额等进行确认并移交,确认无误后双方签署《处置收益及处置费用结算表》(附件三)

《处置收益及处置费用结算表》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7.4交割后的合作

7.4.1 甲乙双方应在标的债权交割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或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通知费用及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该规定废止后,甲方及乙方仅以公告方式向转让标的项下义务人发送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的,可能无法起到中断诉讼时效之作用

如采取的转让通知方式无法起到中断时效的效力,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标的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对标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4.2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应乙方之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由第三方变更到甲方前手名下、由甲方前手变更到甲方名下和由甲方变更到乙方名下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用、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欠款、罚款、滞纳金等所有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甲方向乙方提出受领抵债资产通知之日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被政府无偿收回、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用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不能过户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以及甲方前手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以及甲方前手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提出变更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该风险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7.4.3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配合协助(仅限于甲方可提供的相关资料),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诺不以无法办理变更手续或其他相关法律手续为由要求甲方及甲方前手回购债权或要求甲方或甲方前手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提出变更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该风险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7.4.4 甲方及甲方前手因标的债权与相关方签署的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甲方及甲方前手在交易基准日前及过渡期内就标的债权与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中介机构等)签署的其他协议,乙方同意无条件承继甲方及甲方前手在该等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协议条款的约束,甲方及甲方前手依据相关协议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条款履行承继甲方及甲方前手与相关各方签署的协议,则由乙方负责与协议相对方协商解约、终止事宜,并承担因解除、终止协议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约金、赔偿金、服务费用等)和风险,同时由于上述原因给甲方或甲方前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7.4.5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协议项下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第八条 标的债权的过渡管理

8.1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按照国家和内部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维护及管理,避免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8.2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对标的债权的处置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标的债权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处置标的债权的通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确有必要立即通过诉讼、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或排除侵权损害的,甲方有权在书面或口头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无需乙方同意而立即采取合理行动,相应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8.3过渡期内,因标的债权管理、维护及处置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前手垫付的相关费用、诉讼、仲裁、执行费、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律师费、评估费、交易机构服务费等)、抵质押物清理维护费用(水电费、物业费、维修费等)、抵债资产过户费用(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前手名下、由甲方前手过户至甲方名下及由甲方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用、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权证费、欠款、罚款、滞纳金等所有税、费)、税费及行政性收费等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甲方发出费用支付通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费用一次性支付至本协议第6.3款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8.4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所得的处置收益归乙方所有(但本协议第四条中基准日后甲方于2025年11月10日收到的一笔破产重整分配款500万元归属甲方,不在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范围内)

甲方应于交割日扣减乙方应付的所有费用后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如过渡期内的处置费用金额高于过渡期内的处置收益的现金付款金额,则乙方同意在交割日后五(5)日内,将相当于该差额的金额支付至本协议第6.3款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但在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因标的债权应得的尚未分配或领受的相关利益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标的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1.3 除本协议第9.1款明确规定的陈述和保证外,甲方不就本协议项下交易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标的债权向乙方作出其它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除该等陈述和保证外,甲方按标的债权现状向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

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承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标的债权资产清收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自然人债务人及担保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同时,乙方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全面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经独立慎重判断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

9.2.2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认真审阅了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乙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

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 乙方对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

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或甲方前手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并放弃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本协议,或以标的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乙方接受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标的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甲方亦未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可回收性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乙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5 若标的债权中或本交易过程中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及甲方前手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事由或权利,乙方承诺将自动全部放弃该等事由或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甲方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甲方及甲方的前手对标的债权进行回购、赔偿或要求甲方及甲方的前手承担责任

乙方同时承诺,在受让标的债权后,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组合)转让方式处置而再转让给第三人时,乙方应确保该第三人不得为本协议第9.2.1款约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债权的主体,且乙方应与第三人签署附带禁止追索权条款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第三人及其后手不享有向甲方或甲方前手进行追索的请求权,并不得行使该不存在的权利

如乙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如上述第三人及其后手行使针对甲方或甲方前手的任何请求权,并导致甲方或甲方前手败诉,造成甲方或甲方前手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及赔偿

9.2.6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标的债权项下存在甲方因标的债权与相关方签署协议情况,乙方选择受让该标的债权的,将视为乙方对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中介机构等)及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风险委托代理协议等)的认可,甲方及甲方前手依据协议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但乙方可与相关方另行协商变更或终止协议,交割日前甲方已解除或终止协议的除外

如果乙方和相关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相关方向甲方或甲方的前手索赔的,皆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9.2.7 乙方承诺:如享有标的债权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本协议被撤销、解除或无效的,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2.8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标的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0.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2.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9.1款项下的声明和保证义务,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行使标的债权的,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高于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转让价款的15%计算的金额

10.3 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付款义务,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补偿差额部分

乙方逾期付款达十(10)日的,则甲方有权选择采取以下方式:(1)违约金比例上调至日万分之八,从逾期日当日起算至乙方实际付清应付未付款项之日;(2)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按转让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已收取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10.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2款、5.3款及8.3款约定的付款义务,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五(5)日的,甲方不再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维护,标的债权因此发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乙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均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及解除

1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协议

11.2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应自甲方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三(3)日内将全部标的债权及相关文件转交至甲方

如果该标的债权转让事项已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则乙方还应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就本协议的解除及债权人变更事宜通知相关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且乙方应当办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的变更登记及转移手续,涉及已起诉和执行的资产,还应办理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并且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中或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所收到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款项

11.3本协议解除的,甲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置剩余标的债权资产,若处置价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管理费、剩余债权转让价款等应付未付款项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及因管理、维护及处置标的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视为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保密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费用的承担

与标的债权转让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协议所约定的标的债权及/或其项下担保权利登记、变更或转移至乙方名下所发生的一切交易费、税费、公告费、邮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协议项下之约定履行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五(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六条 通知和通讯

16.1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方式递送

16.2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报告或其他通信以及抄送给对方的副本,均应按本协议文首载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发送给对方

16.3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7.2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不影响本协议的违约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及通知通讯条款的效力

17.3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7.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签订主体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签订主体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17.5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7.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 号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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