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竞买须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方”)定于2026年5月6日10时起至2026年5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拍卖平台(https://zcpm.jd.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债权要素(一)转让方: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标的债权:本公司管理的政通1号项目项下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1号《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
债权情况如下表:债权信息债务人保证人/执行担保人债权本金(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元)质押资产情况债权合计(元)政通1号项目项下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1号《信托贷款合同》债权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好花红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92,105,424.64265,009,634.27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8.27亿元的应收账款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1号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557,115,058.91备注:1.上述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已获生效法律文书支持,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人实际应支付的全部债务以债权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所确定和执行现状为准
2.上述标的债权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项下信保基金权益(人民币伍佰万元整)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3.上述债权金额及抵质押物仅为一般性描述,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抵质押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抵质押权证/抵质押登记现状和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执行现状为准
4.上述标的债权与“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在司法程序中已被合并处理
本次标的债权转让后,不影响债权人就“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及从权益等全部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继续追索、受偿及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利
一、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资金来源合法,可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并能承担购买标的债权所带来的风险(标的债权为现状转让,我方对标的债权不作任何预期收益承诺及瑕疵担保,竞买人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独立尽调及风险判断),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条件的相关规定
以下人员不得参与竞买: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竞买人竞拍成功后,需配合我方提供相关主体资料进行资格审查、配合合规访谈事宜(买受人为国有企业的可不开展合规访谈),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如有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的请于竞拍前向我方提交相关资料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拍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竞买人一经报名成功,视为知悉且认可本竞买须知全部内容并受本须知约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竞价成功无条件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样本如附件且不接受修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依照最终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为准
二、调查须知竞买人应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17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访本公司现场咨询
三、报名与竞价保证金竞买人在竞买前登录京东拍卖网报名并缴纳保证金50万元,公告期内均可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视为报名成功,竞价成功后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竞买人方能成交
若竞买人竞价成功,保证金可冲抵成交价款,竞买人仅需将剩余成交价款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至我方账户即可;若竞买人竞价失败,则将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四、竞价时间及竞价规则2026年5月6日10时起至2026年5月7日10时止(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京东网网络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具体规则如下:(1)本次拍卖不设置起拍价,竞买人报名成功后自主参与网络报价,报价方式为一次性报价,保留价和报价均不公开,以最高报价且不低于保留价(含)的报价成交
(2)公告期满后,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时,在竞价结束后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3)公告报名期间无人报名、报名失败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视为本次网络竞价失败
五、签约及付款期限线上竞拍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竞买人(竞买人本人,或者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理人)须凭京东拍卖网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及身份证明材料来本公司,配合我方开展线下合规访谈(国有企业可不开展),及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性缴入本公司指定账户
六、违约责任线上竞价成功三日内,竞买人(竞买人本人,或者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理人)须凭京东拍卖网出具的《项目成交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材料来我方,配合我方开展主体资格审查、线下合规访谈(国有企业可不开展),《合规访谈问卷》签字确认后,可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若竞价成功后竞买人主体资格审查不符、拒绝与我方合规访谈或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未按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我方有权取消竞买人资格并收取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我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若另行处置价格与本次公开竞价成交价格之间存在不足,则原买受人应补足此差额,并承担另行处置资产所产生的费用
七、重大事项及瑕疵披露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特向竞买人作出如下风险提示,竞买人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竞买人受让后主张权利或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竞买人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标的债权以现状转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竞买人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我方对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相关风险竞买人自行研判
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竞买人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表述标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竞买人不能将该等债权转让给竞买人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竞买人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竞买人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竞买人的任何责任
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需竞买人自行了解判断:(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可能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可能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可能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可能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可能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转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如有)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债务人与保证人/执行担保人存在其他涉诉、涉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21)质押物应收账款可能因已清偿、诉讼时效已经过、债务人不具备清偿能力等导致质押权无法实现;(22)标的债权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在诉讼中已被法院认定用于抵扣债权本金;(23)基准日债权金额为一般性描述,标的债权可能因冲抵顺序、计算误差、司法执行现状等原因造成债权金额发生变化;(24)标的债权现与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在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程序中并案处理,原债权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关资产,标的债权转让后该查封原债权人不予解封,查封资产处置、受偿等权益全部归属原债权人享有的“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买受人不应干预原债权人实现债权;(25)因标的债权与“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在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程序中被合并处理,可能存在法院无法拆分执行、无法单独变更执行主体等司法程序障碍对受让人实现债权造成影响,需通过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方向法院主张权利的可能,同时受让人主张权益时不得影响原债权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26)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八、其他事项1.本项目存在风险及瑕疵请竞买人与项目经办人联系,自行对该项目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行评判购买风险
2.交易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次竞拍平台的交易服务费由我方承担,如交易不成功,则不产生任何费用
3.竞买人不得折价转让给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等限制条件
4.本竞价须知未尽事宜,请向资产本次转让方咨询
咨询电话:0851-85504019、0851-85528694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20楼本公司对上述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2026年4月28日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锋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333号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2021)京民终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兴宝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黔南州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剑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两笔债权及从权利;(2023)京04执恢87号《民事裁定书》进一步确认,追加贵州濛江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清水江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将贵州好花红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列为担保人
前述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共涉及的两笔债权,分别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1号合同”项下债权(下称“标的债权”)及“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下称“2号合同债权”),两笔债权被合并审理、合并判决并已进入合并执行程序
本次甲方拟转让的债权仅为前述第1号合同项下债权即标的债权,2号合同债权不在此次转让范围之内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债务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对应的权利
标的债权不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标的债权不包括基准日前已以物抵债的(即便尚未过户),已处置相关资产的回款
标的债权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5年12月31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伍亿伍仟柒佰壹拾壹万伍仟零伍拾捌元玖角壹分(小写:¥557,115,058.91),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亿玖仟贰佰壹拾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陆角肆分(小写:¥292,105,424.64),欠息人民币贰亿陆仟伍佰万零玖仟陆佰叁拾肆元贰角柒分(小写:¥265,009,634.27)
标的债权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项下信保基金权益,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如有);(4)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3.2 付款3.2.1 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户名:账户:3.3 交易保证金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00)
3.3.2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竞价公告》、《竞买须知》、《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交易保证金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承担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5.3 交割时间5.3.1 各方应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
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
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第六条 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 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就标的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同时双方以登报形式在省级报纸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公告,费用由标的债权管理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承担
(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附件二)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标的债权交割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需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变更材料,请求法院裁定变更受让人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1号合同对应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甲方予以配合
同时,甲方继续作为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对应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
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6.3 其他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6.3.1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
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6.3.2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继续遵守、履行和不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不承继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6.4 合并执行案件的特别约定6.4.1 各方确认,鉴于标的债权与“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在司法程序中已被合并处理,转让日后,甲方及/或甲方指定方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继续通过司法程序主张上述2号合同项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继续维持对贵州好花红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外持有的惠水县好花红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贵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黔南州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笔股权及其他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申请执行、追索等权利
对已查封资产甲方不予解封,查封资产处置、受偿等权益全部归属甲方享有的“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乙方不应干预甲方实现债权
6.4.2 如因司法程序等非甲方原因导致法院无法将标的债权从合并案件中拆分、无法单独变更乙方为执行主体或无法独立确认乙方受偿份额的,乙方可通过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向法院主张权利,但乙方不得影响、阻碍转让方在上述2号合同项下债权及从权益的实现
乙方不可据此主张标的债权存在瑕疵、主张解除本协议,或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决策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以现状转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可能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可能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可能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可能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可能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如有)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债务人与保证人/执行担保人存在其他涉诉、涉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21)质押物应收账款可能因已清偿、诉讼时效已经过、债务人不具备清偿能力等导致质押权无法实现;(22)标的债权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在诉讼中已被法院认定用于抵扣债权本金;(23)基准日债权金额为一般性描述,标的债权可能因冲抵顺序、计算误差、司法执行现状等原因造成债权金额发生变化;(24)标的债权现与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在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程序中并案处理,甲方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关资产
标的债权转让后该查封甲方不予解封,查封资产处置、受偿等权益全部归属甲方享有的“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乙方不应干预甲方实现债权;(25)因标的债权与“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在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程序中被合并处理,可能存在法院无法拆分执行、无法变更执行主体等对乙方造成一定障碍,需通过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向法院主张权利,同时乙方主张权益时不得影响甲方“华融信托[2017]信托第129号-贷第2号”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26)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7.2 独立决策7.2.1 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
7.2.2 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8.1 甲方声明和保证8.1.1 甲方有权处置标的债权,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8.1.2 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甲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
8.1.3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甲方对乙方就标的债权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
8.2 乙方声明和保证8.2.1 乙方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授权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购买和收购债权
8.2.2 乙方承诺具备收购标的债权的受让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受让资格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自身并非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2)并非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3)并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并非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以及并非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方;(4)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并非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5)并非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并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7)并非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