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4-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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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苗**享有的应收债权 <结束>

资产编号:10993548

5.05852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5-06
起始日期
2026-05-07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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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5.05852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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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5.05852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河北省 邯郸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5-06
  • 结束日期:2026-05-07
  •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冀南新区
  • 评估价:5.05852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支付方式:现金
    拍卖原因:诉讼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新迪佳公司”)对苗红斌享有的应收债权:805693.94元起拍价为:50,585.22元,保证金为:5000元,增价幅度为:1000元及其整数倍

债权基本情况:(一)债权形成背景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苗红斌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补充协议》,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0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苗红斌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于2019年2月1日解除;二、被告苗红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补充协议》所涉及厂房、办公室、宿舍及厂房东头玖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壹拾间,交付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三、被告苗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中房屋占有使用费433333.33元(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2日),其后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苗红斌腾清厂房、办公室、宿舍之日止;五、被告苗红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中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08333.33元(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1日),其后占有使用费按照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被告苗红斌腾清厂房东头玖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壹拾间之日止;六、被告苗红斌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七、驳回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判决履行情况判决生效后,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代表新迪佳公司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苗红斌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履行情况如下:2024年1月12日,苗红斌向管理人交付《厂房租赁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厂房东头九间和原租赁厂房西头一间共计十间房屋;2024年9月8日,苗红斌向管理人交付《厂房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厂房、办公室、宿舍;2024年9月8日,苗红斌通过案外人账户向邯郸市新迪佳炊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转款3万元;后苗红斌又向管理人缴纳现金1万元执行款

武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苗红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经调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及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因苗红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5年6月3日,管理人收到武安市人民法院(2023)冀0481执3380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裁定作出后,虽已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苗红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金额及构成:1.租赁费:根据判决,《厂房租赁合同》的租赁费41666.66元(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2.房屋占有使用费:根据判决,《厂房租赁合同》中房屋占有使用费560000元(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7日);《厂房租赁补充协议》中房屋占有使用费239027.78元(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2024年1月11日)

3.违约金:《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

扣除苗红斌向管理人共交纳的4万元,上述债权剩余金额共计为805693.94元

此外,判决还明确了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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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冀南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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