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4-30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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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或有债权 <结束>

资产编号:11010118

420.0726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5-07
起始日期
2026-05-08
结束日期
二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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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420.0726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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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420.0726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上海市 黄浦区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5-07
  • 结束日期:2026-05-08
  •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
  • 评估价:420.0726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二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建筑类别:大厦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1902室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拍卖标的物未经生效的法律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Â<\/p>标的名称<\/span><\/span><\/span><\/p><\/td>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或有债权<\/span><\/span><\/span><\/p><\/td><\/tr>权利来源<\/span><\/span><\/span><\/p><\/td>债权<\/span><\/span><\/span><\/p><\/td><\/tr>拍品所有人<\/span><\/span><\/span><\/p><\/td>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span><\/span><\/span><\/p><\/td><\/tr>权利限制情况<\/span><\/span><\/span><\/p><\/td>请买受人自行调查<\/span><\/span><\/span><\/p><\/td><\/tr>拍品介绍<\/span><\/span><\/span><\/p><\/td>管理人通过调查<\/span>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span>(下称“<\/span>海胜<\/span>公司”)银行账户,发现海胜公司与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盛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认为海胜公司可能存在或有债权

<\/span><\/span><\/span><\/p>经管理人调查,发现了银盛公司向海胜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共计转款196,105,782.82元,其中银盛公司直接向海胜公司共计转款118,393,427.16元,有查见海胜公司收到银盛转入款项

但是另外涉及总金额约77,712,355.66元,该款项由银盛公司账户直接划转至10名自然人账户,涉及金额较大,发生时间在2021年1月22日至2023年8月15日期间

通过调查其中两位自然人的相关交易信息,发现资金用于向自然人支付款项以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由于未接管到上述转款的具体依据以及相关受款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付款原因和收款人身份不明

因此,管理人无法对上述或有债权直接进行追收<\/span>同时,<\/span>如<\/span>采<\/span>取<\/span>诉讼方式亦存在阻碍:<\/span><\/span><\/span><\/p>(1)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收款方身份不明,在立案时无法提交被告信息,不具备受理条件;<\/span><\/span><\/span><\/span><\/p>(2)原告举证<\/span><\/span>困难<\/span><\/span>

无转款凭证,无法确定转款原因的情况下存在极高败诉风险;<\/span><\/span><\/span><\/span><\/p>(3)诉讼时效\/其他败诉风险

<\/span><\/b><\/span><\/span><\/p><\/td><\/tr>竞买人资格<\/span><\/span><\/span><\/p><\/td>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竞买条件

<\/span><\/span><\/span><\/p><\/td><\/tr>税费负担<\/span><\/span><\/span><\/p><\/td>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备案手续费、权证费、保管费等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所涉及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span><\/span><\/span><\/p><\/td><\/tr>特别说明<\/span><\/span><\/span><\/p><\/td>1、<\/span>标的公示信息均为参考,不作为最终交付的依据

若拍卖成交后,标的相关信息与拍卖公示信息有出入,以最终标的信息为准,拍卖成交价不做退补<\/span>

<\/span><\/span><\/span><\/p>2、<\/span>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存在下落不明情形

无任何收款人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络<\/span><\/span><\/span><\/span><\/p>3、收款人可能提出收款正当性的证据从而对债权提出异议

<\/span><\/b><\/span><\/span><\/p>提请竞买人注意: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当自行调查,审慎考量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参拍,<\/span><\/b>管理人不对本次拍卖的债权存在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承担任何的保证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span><\/b>;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则视为竞买人已经充分知悉和调查清楚<\/span><\/b>该债权<\/span><\/b>的相关情况;同时管理人对能否收回、回收多少<\/span><\/b>或有债权<\/span><\/b>不做任何保证

前述或有债权证据材料有限,可能存在不成立、无效、诉讼时效届满、主张债权的证据不足、股东无力清偿及其涉及的债权户数、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等债权瑕疵

(二)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前述或有债权的真实性或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

6、就或有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7、涉诉或有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8、或有债权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9、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或有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三)本次拍卖的或有债权可能存在账龄较长、缺少证据、超过诉讼时效、部分债务主体无法确定等问题,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四)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或有债权权益以转让人所享有的权益为准,如转让人的权益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买受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与管理人无关

(五)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或有债权转让通知书,相关通知或文书送达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六)因该拍卖标的拍卖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有相关税、费用产生,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管理人无其他证据材料可提供二、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1、起拍价:人民币4200726.27元

2、参拍保证金:人民币420072.63元

3、增价幅度:人民币1000.00元

4、对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05月04日前与管理人联系(联系方式:18221204696宋先生)

三、咨询、查看资料时间1、咨询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05月04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2、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有鉴于已知标的存在多项风险,管理人强烈建议意向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与管理人联络,获取相关材料以充分评估风险,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四、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因不了解或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书面委托手续审核办理完毕后,管理人将委托信息录入网拍平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委托竞买、联合竞买、法定代理人代为竞买等特殊情况,均应在开拍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在网络拍卖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无相关手续的,竞拍行为一般视为竞拍人自己的行为

4、竞买人是否符合各项过户、转让、登记条件,请各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解确认,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1.截止公告之日,尚无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对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如竞买人认为其对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应于竞价活动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其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逾期不提交的,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买的,亦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如与其他竞买人出价相同且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竞价拍卖方式1.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2.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3.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七、保证金与余款交纳1.参与竞拍前,竞买人须通过实名认证的阿里资产拍卖平台注册账号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成功缴纳保证金后方可报名,成功报名后方可进行出价

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将成交价余款(竞买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支付到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九江路支行;账号:4403871065703.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者拍卖成交后悔拍的,管理人可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重新拍卖的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造成的差价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

管理人可以直接从原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竞买保证金数额不足以支付重新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及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损失的,原买受人应予补足,拒不补足的,管理人有权提起诉讼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4、债务人财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八、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1.本次拍卖保留价为不含税价,标的物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以及有明确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处理,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买受人在竞买前可自行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

2、标的物如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则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提供必要协助

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3、有关税费、过户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

4、标的物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5、本次标的物竞拍成功后,会产生一笔软件服务费,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付费方式及软件服务费金额等请详见《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

本次标的物竞拍若有网络平台收取的其他手续费等,由买受人承担九、限额本次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后续付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至少于开拍前三个工作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否则有可能导致无法参与竞拍

十、竞价成功确认书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阿里拍卖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该材料仅为竞价成功确认书,并非《拍卖成交确认书》十一、拍品交付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个人持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到管理人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902室,联系方式:18221204696,宋先生)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管理人予以配合,如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管理人对必要的手续提供协助

4、逾期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提取标的物、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的,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不退,且管理人不再负有保管拍卖标的物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二、特别说明1.本次拍卖系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在阿里资产拍卖平台处置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本次拍卖全程接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2.竞拍人在竞拍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公告和管理人在阿里资产拍卖平台发布的全部拍卖文件,详细调查、了解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遵照文件要求参与竞买活动,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管理人对此次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拍卖的建议,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拍卖标的价值的最终依据

4.拍卖标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参与竞买的,视为普通竞买人,应当交纳竞买保证金

利害关系人竞买成功,应当向管理人实际支付成交价余款,不得主张与其对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等进行抵销或抵减

5.竞买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的规定,不得阻挠参与他人竞拍,不得操纵竞拍价格等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管理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6.根据法律规定,破产受理法院与管理人有权在竞价开始前、竞价过程中,中止竞价或撤回竞价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管理人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竞价,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7.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相关的法律文书及通知,竞买人在竞价前如实向阿里资产拍卖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管理人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有关法律文书及通知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8.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9、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咨询电话:18221204696,宋先生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6年04月29日竞买须知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6年05月07日10时至2026年05月0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资产网络平台(处置单位: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或有债权

按现状整体打包拍卖,账面金额为人民币77,712,355.66元

四、竞买人条件:除明确规定不得参与的竞买的主体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须在淘宝网及支付宝平台上实名注册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与本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help-paimai.taobao.com/page/knowledge?page&category=1000150683&knowledge=1060202946&language=zh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指定账户

交款方式、交款时间详见竞买公告买受人请于拍卖余款付清后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携带付款凭证、相关身份材料及委托手续等原件)到上海海胜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处(地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902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项,管理人予以配合,如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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