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5-06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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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资产 <结束>

资产编号:11025706

1410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5-11
起始日期
2026-05-11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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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410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4100万元
  • 单价:0.2115万元/平米
  • 区域:内蒙古 锡林郭勒盟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5-11
  • 结束日期:2026-05-11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
  • 评估价:1410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而导致甲方
    建筑类别:大厦
    小区:锡湖世家小区
    支付方式:现金
    转让方: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座位数:座14
    拍卖原因:融资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定于2026年5月11日9时至2026年5月11日12时(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网址:https://paimai.jd.com/)对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不良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转让公开竞价活动

现就有关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情况

2.以下主体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3.买受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并可承担购买不良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竞价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四、竞价前,意向受让方须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交纳竞拍保证金,成为竞买人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技术服务费:本次竞价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向竞得者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标准以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公布的《技术服务费标准》及相关文件为准

竞得者应当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要求的时间内通过线上京东订单向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支付技术服务费

六、本次竞价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已就本次处置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

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本次处置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图片、文字等内容,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七、瑕疵披露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停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质)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质)押,可能因最高额抵(质)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标的债权项下抵(质)押物上可能存在其他案件的先手查封,存在无法优先处置的风险,同时可能存在查封期限届满而未续封情形;(21)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存在涉诉、执行情况,存在被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22)标的债权抵(质)押物可能存在相关审批手续不健全等原因未取得产权情况;(23)标的债权的抵(质)押物可能存在出售、出租或他人占用情况,导致无法强制执行抵押物的风险;(24)标的债权的抵押房产设施陈旧,存在租赁,且可能为抵押前租赁情形;抵押土地终止日期为2035年6月20日;(25)标的债权的抵(质)押物、查封物抵债或变现等处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高额税费,且可能存在权属不清晰等原因无法处置、或无法办理过户的风险;(26)标的债权项下查封物(锡湖世家小区住宅、商业、储藏室等)存在被出售但未办理过户的情形;(27)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8)转让的标的资产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八、采取公开转让方式处置资产,至少要有两名投资人以上参加竞价,当仅有1名投资人竞价时,须延期挂牌公告3个工作日

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方能成交,后续具体操作流程按交易平台规定执行

九、成交后,京东资产交易平台会自动生成成交文件,届时可以直接下载,竞拍保证金自动转化为成交款

债权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与本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若受让方不按要求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报价次高者确认最终受让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公司将依法对标的物再行处置,违约后重新处置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本次公开转让采取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应在与本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至本公司指定账户

十一、保证金:挂牌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进行意向受让注册登记,且需向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缴纳挂牌价格20%的保证金,最终受让方保证金由京东资产交易平台于竞拍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算给本公司指定账户,相应充抵转让价款

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由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原路无息返还其他竞买人

十二、竞买人在参加竞拍前需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书》、《资质合法承诺书》,承诺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十三、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项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按日计算,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计算公式:逾期款项×18%÷360×逾期天数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本公司有权自受让方违约之日起五年内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均不予退还,本公司有权另行处置标的债权

受让方逾期情况下,回款的清偿先后顺序为: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各项费用、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如有)、转让价款

若本公司另行处置资产时的处置成交价格与本次公开竞价成交价格之间存在差额,则受让方应补足此差额,并承担另行处置资产所产生的费用

十四、债权交割:本公司已足额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违约金(如有)、过渡期费用(如有)之日为转让日,转让日之后,本公司向受让方移交债权文件

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违约金(如有)、过渡期费用(如有)之日之前,受让方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本公司始终持有标的债权

双方应自转让日(含)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十五、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违约金(如有)、过渡期费用(如有)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联合受让方采用书面形式与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资产的转让公告相结合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及相关各方,告知其债权转让事宜:1.本公司联合受让方先采用书面形式(邮寄、公证、实地等送达方式)对债务人及相关各方进行债权转让事宜的告知,并进行债务催收;2.本公司联合受让方在国家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资产转让暨催收公告,对债务人及相关各方进行债权转让事宜的告知,并进行债务催收;3.对债务人及相关各方进行告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报纸公告费等,均由我司与受让方各承担50%

十六、过渡期安排:过渡期为处置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在过渡期内,本公司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本公司维护的范围

在过渡期内,本公司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受让方需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在过渡期内,本公司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本公司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本公司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受让方应按本公司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向本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十七、本次网络竞价所涉标的资产,全部依其现状进行处置

现状是指看样时点标的资产的本息、权属状态、法律状态、担保情况、资产现状、资产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资产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包含抵质押物质量、数量、新旧程度、使用现状、法律状态、瑕疵与问题,保证人情况等),至竞价时点竞买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状一致

请欲报名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充分考虑标的显性和隐性的瑕疵风险以及市场价格的波动,谨慎选择,慎重决定

有关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及风险事项请详细阅读《竞买须知》及《债权转让协议》(公示稿)

十八、本公司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十九、本次网上公开竞价标的物相关文件已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

本公司已就前述相关标的物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二十、资产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公司可以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本公司有权直接做出资产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2.在资产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3.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二十一、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

二十二、本竞拍须知未尽事宜,请向本公司咨询

咨询电话:刘女士、王先生,0471-51806220471-5180604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A座14楼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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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廉 洁 从 业 告 知 函

尊敬的客户: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请贵公司在与我公司员工的业务交往中,关注我公司对员工的以下要求:

1.严禁接受客户的任何顾问费、手续费、中介费等回扣;

2.严禁向客户提出与业务无关的任何要求;

3.严禁接受客户的红包、礼品、礼金、购物卡、消费卡、电子红包、电子支付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及贵重物品等;

4.严禁与客户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5.严禁在客户及其单位报销任何个人费用;

6.严禁向客户借用车辆、住房、通讯工具等贵重物品;

7.我公司独立开展业务,除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和本息外,严禁员工参与和介绍任何以收取顾问费、中介费、咨询费等为营利目的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介入业务合作;

8.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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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客户进行监督,如发现我公司员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请向我公司纪委反映,我公司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若贵公司在与我公司业务开展中参与上述违规活动,或发现我公司员工有上述违规行为而未能主动向我公司反馈的,我公司一经查实,将有权终止与您的合作

联系部门: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纪委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集团腾飞大厦A座15层 邮编:010096

举报电话:0471-6958868 传真:0471-6958868

举报邮箱:hrnmgjw@chamc.com.cn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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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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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书(法人适用)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我公司拟依法收购贵公司对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享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就此承诺如下:

一、 我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合法经营,不存在非法经营情况;企业存续期间,我公司及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其他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不存在涉黑涉恶、洗钱、非法集资等现象或行为,具体如下:

(一)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包括不限于:1、未涉足非法集资活动;2、不存在利用黑恶势力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涉黑涉恶现象;3、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现象的任何行为

(二)不存在洗钱行为

包括不限于:1、不存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情况;2、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前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情况;3、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大额类、可疑类交易;4、未被列入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5、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的任何现象或行为

(三)不存在非法集资现象或行为

(四)不存在正受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主体控制、持有情况

包括不限于:1、不存在正受相关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或持有;2、公司业务管理活动涉及的交易对象、担保人、任何附属方、代理方或其他与公司有关联或代表公司行动的各方不存在正受相关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或持有

二、我公司用于收购上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依法经营所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买受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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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书(自然人适用)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拟依法收购贵公司对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享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就此承诺:本人不存在涉黑涉恶、洗钱、非法集资等现象或行为,具体如下:

一、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包括不限于:1、未涉足非法集资活动;2、不存在利用黑恶势力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涉黑涉恶现象;3、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现象的任何行为

二、不存在洗钱行为

包括不限于:1、不存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情况;2、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前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情况;3、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大额类、可疑类交易;4、未被列入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5、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的任何现象或行为

三、不存在非法集资现象或行为

四、不存在正受相关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或持有

五、本人用于收购上述金融不良资产的资金系依法经营所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买受人(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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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合法承诺书(法人适用)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我公司拟依法收购贵公司对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享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就此承诺如下:

一、 我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合法经营,不存在非法经营情况;企业存续期间,我公司及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其他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不存在涉黑涉恶、洗钱、非法集资等现象或行为,具体如下:

(一)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包括不限于:1、未涉足非法集资活动;2、不存在利用黑恶势力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涉黑涉恶现象;3、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现象的任何行为

(二)主体符合购买条件,不属于下列主体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不存在洗钱行为

包括不限于:1、不存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情况;2、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前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情况;3、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大额类、可疑类交易;4、未被列入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5、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的任何现象或行为

(四)不存在非法集资现象或行为

(五)不存在正受相关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或持有

(六)我公司用于收购上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依法经营所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二、我公司用于收购上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依法经营所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本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买受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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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合法承诺书(自然人适用)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拟依法收购贵公司对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享有的金融不良资产,就此承诺:本人资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包括不限于:1、未涉足非法集资活动;2、不存在利用黑恶势力的生产经营行为,无涉黑涉恶现象;3、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现象的任何行为

二、 主体符合购买条件,不属于下列主体

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不存在洗钱行为

包括不限于:1、不存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情况;2、不存在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前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情况;3、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大额类、可疑类交易;4、未被列入反洗钱反恐融资监控名单;5、无其他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的任何现象或行为

四、不存在非法集资现象或行为

五、不存在正受相关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的实体或个人控制或持有

六、我公司用于收购上述不良资产的资金系依法经营所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

本人郑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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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权 转 让 协 议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负责人:吕云洲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A座14-15楼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1、2019年6月17日,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内蒙古Y05190017-8号),依法收购原债权人对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享有的不良债权,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双方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据此,甲方为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担保人的合法债权人(担保权人)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包括借款协议、部分担保协议以及任何补充协议、法律文书、资产转让合同项下对借款人、部分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权益

标的债权项下转让担保权利的特别约定如下:本次转让的甲方对赤峰广厦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不良债权项下担保措施包括:(1)吕勇和郑艳持有的锡林浩特大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2)锡林浩特大酒店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河西开发区66,6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38,914.6平方米商业房产抵押担保;(3)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甲方不再对上述已转让担保权利行使执行追偿权利

债权项下其他担保措施不予转让,即乙方放弃对保证人吕勇、郑艳的保证担保行使执行追偿的权利、放弃对质押人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供热收费权行使执行追偿的权利、放弃对质押人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及质押人郑艳质押的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行使执行追偿的权利

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义务人(含债务人、担保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含违约金、过渡期费用等,如有)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含违约金、过渡期费用等,如有)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6年3月31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肆亿柒仟肆佰伍拾玖万陆仟伍佰叁拾壹元零捌分(小写:¥474,596,531.08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零叁万零柒佰肆拾伍元肆角贰分(小写:¥249,030,745.42元),利息、罚息等人民币贰亿贰仟伍佰伍拾陆万伍仟柒佰捌拾伍元陆角陆分(小写:¥225,565,785.66元),最终金额以借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计算方式为准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甲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含过渡期费用、违约金等,如有)之前,始终持有标的债权,乙方不取得标的债权的所有权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4)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含保证金冲抵部分、过渡期费用、违约金等)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3.2 付款3.2.1 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含)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呼和浩特锡林北路支行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账户:0602 0067 2920 0003 3933.3 交易保证金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

3.3.2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承担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以及相关机关收取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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