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标的物属性<\/div><\/div><\/div><\/div><\/div>流转方式:<\/span>转让<\/span><\/div>担保方式:<\/span>抵押\/质押+保证<\/span><\/div>债权本金:<\/span>9684972.24元<\/span><\/div>债权利息:<\/span>18032174.73元<\/span><\/div>其他费用:<\/span>76367.50元<\/span><\/div>债权总额:<\/span>27793514.47元<\/span><\/div>基准日:<\/span>2026-03-31<\/span><\/div><\/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Â<\/p>Â<\/p>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â中国信达宁夏分公司â)将于202<\/span>6<\/span>年<\/span>8<\/span>月<\/span>6<\/span>日10:00时至2025年<\/span>8<\/span>月<\/span>7<\/span>日10: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zc.paimai.taobao.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span><\/span><\/span><\/p>本次拟处置的标的资产为<\/span>宁夏力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span>债权资产
截止转让基准日202<\/span>6<\/span>年<\/span>3<\/span>月3<\/span>1<\/span>日,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9,684,972.24元,利息18,032,174.73元,垫付费用76,367.50元,债权总额合计27,793,514.47元(债权金额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span><\/span><\/span><\/p>抵押物: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南侧二十支渠北侧银洲国贸104铺-108铺【房产证号:吴忠市房权证红寺堡字第H0009677-H0009681号】、110铺-114铺【房产证号:吴忠市房权证红寺堡字第H0009683-H0009687号】共10间商铺(总面积共1,810.92平方米);<\/span><\/span><\/span><\/p>保证人:<\/span>常莹、<\/span>林生洲
<\/span><\/span><\/span><\/p>特别说明:<\/span><\/span><\/span><\/p>1.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â信达公司â不对其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项目经理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开展尽职调查
<\/span><\/span><\/span><\/p>2.本次转让标的物为债权资产,竞买人应当充分对债权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抵押物、保证人以及债权诉讼执行有关权利等情况,竞买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现场查看,自行判断抵押物可能存在的瑕疵,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债权标的物的一切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市场风险和法律责任
<\/span><\/span><\/span><\/p>3.竞买人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次转让标的债权为现状转让,竞买人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竞买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上述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最终利息和债权金额以法院计算认定为准,竞买人知悉并自愿接受上述差异,并承诺不再向转让人主张任何权利
<\/span><\/span><\/span><\/p>4<\/span>.<\/span>截止处置基准日,本项目<\/span>仅房屋所有权办理抵押登记,未包含对应土地使用权,目前土地与房产均被第三方首查封,部分抵押物存在租赁,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调查核实<\/span>
<\/span><\/span><\/span><\/p>Â<\/p>Â<\/p><\/span><\/div><\/div><\/div><\/div>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称“中国信达宁夏分公司”)将于2026年8月6日10:00时至2025年8月7日10: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zc.paimai.taobao.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本次拟处置的标的资产为宁夏力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截止转让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9,684,972.24元,利息18,032,174.73元,垫付费用76,367.50元,债权总额合计27,793,514.47元(债权金额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抵押物: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街南侧二十支渠北侧银洲国贸104铺-108铺【房产证号:吴忠市房权证红寺堡字第H0009677-H0009681号】、110铺-114铺【房产证号:吴忠市房权证红寺堡字第H0009683-H0009687号】共10间商铺(总面积共1,810.92平方米);保证人:常莹、林生洲
特别说明:1.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项目经理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开展尽职调查
2.本次转让标的物为债权资产,竞买人应当充分对债权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抵押物、保证人以及债权诉讼执行有关权利等情况,竞买人可以对抵押物进行现场查看,自行判断抵押物可能存在的瑕疵,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接受债权标的物的一切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市场风险和法律责任
3.竞买人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次转让标的债权为现状转让,竞买人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竞买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上述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最终利息和债权金额以法院计算认定为准,竞买人知悉并自愿接受上述差异,并承诺不再向转让人主张任何权利
4.截止处置基准日,本项目仅房屋所有权办理抵押登记,未包含对应土地使用权,目前土地与房产均被第三方首查封,部分抵押物存在租赁,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调查核实
一、竞买标的:宁夏力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竞买起始价:4,220,000.00元,保证金:800,000.00元,每次增价幅度:20,000.00元
二、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全额支付成交价款后,移交债权权利
三、竞买人条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竞买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已交纳的保证金直接由转让人扣收,不足以弥补转让人损失的,竞买人将同时赔偿转让人超出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损失
竞买人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但需在竞价开始之前将授权委托书寄出(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新丝路33号银帝大厦A座15楼,王先生收)
竞买成交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委托人)须与受托人一同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将被认定为参与竞买活动方的本人行为
凡先前参与“信达公司”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且竞价成交但违约(指前次交易最终无法实现的)的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四、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信达公司”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8月5日16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五、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出价,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成交,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六、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八、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应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九、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淘宝系统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信达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账号:64001121500052517123),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交之日起3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如有);3.竞买人未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6.竞买人不符合“竞买须知”中“竞买人条件”的
十、违约责任:(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之日起3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如期付清价款,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信达公司”支付滞纳金,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滞纳金
(二)如买受人迟延10日未向“信达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信达公司”有权选择:1.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含滞纳金);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自动转为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信达公司”的实际损失,“信达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滞纳金
(三)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买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有)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四)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信达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十一、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信达公司”已经对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债权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竞买人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竞买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次公示标的金额或《债权转让合同》中债权明细金额等不完全一致,最终利息和债权金额以法院计算认定为准,竞买人知悉并自愿接受上述差异,并承诺不再向转让人主张任何权利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8、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9、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c、标的债权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从合同、或其它相关文件等)可能存在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不真实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g、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h、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i、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j、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或缺陷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信达公司”和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公司”和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竞买人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5、竞买人保证,成交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竞买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配合反洗钱工作,应信达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审查
6、保密承诺:鉴于竞买人于标的债权尽调中可能接触到“信达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法律、商务信息
竞买人承诺对上述该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信达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但非因竞买人原因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或者经公权力机关依职权需要调阅的信息,不在此列
标的债权成交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付款安排均以竞买须知为准;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王先生,0951-8897161;李先生,0951-8897163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丝路33号银帝大厦A座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