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潮州市骏发投资有限公司等6户债权资产包,截止处置时点2026年6月30日,资产包债权总额共计44,311.42万元,其中本金16,449.70万元,利息27,861.72万元
详见附件清单特别说明:上述信息仅作参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不对上述信息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项目经理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竞价标的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抵押物可能涉及的产权性质、使用租赁、税费、司法查封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前往实地或向有关部门调查
序号;资产名称;本金(单位:万元);利息(单位:万元);抵质押物;保证合计;nan;16449.7;27861.72;-;-1;潮州市骏发投资有限公司;2360.0;4044.21;债务人以其名下坐落于潮州市饶平县海山镇坂上管理区崎璧山西侧地段、面积为178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住用地
2022年11月3日债务人追加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潮州市饶平县海山镇坂上管理区崎璧山西侧地段的2块工业用地,土地面积合计68886.5平方米作抵押
均办理抵押登记;无2;潮州市潮安区美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350.0;4501.65;潮州市骏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潮州市饶平县海山镇坂上管理区崎璧山西侧地段、面积为178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商住用地
2022年11月3日潮州市骏发投资有限公司追加提供其名下坐落于潮州市饶平县海山镇坂上管理区崎璧山西侧地段的2块工业用地,土地面积合计48389.5平方米作抵押
;无3;潮州市潮安区申申投资有限公司;2248.76;1891.82;潮州市骏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饶平县海山镇坂上管区后坑场地段的工业用地335号,土地面积36592平方米
;陈图佳、郑培乔4;潮州市潮安区瑞新贸易有限公司;2743.35;4427.16;潮州市骏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饶平县海山镇坂上管区后坑场地段的工业用地328号,土地面积45255平方米
;林春光、王佩英5;潮安县华信纸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350.07;3639.19;潮州市骏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饶平县海山镇坂上管区后坑场地段的工业用地336号,土地面积35678平方米
;广东华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向钊、沈燕娇6;汕头市华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4397.52;9357.69;潮州市骏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饶平县海山镇坂上管区后坑场地段的工业用地,土地面积162,493平方米
;陈友标、陈向荣、苏家宁、潮州市潮安区华信纸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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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作为转让方)
与
【】
(作为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市【】区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经财政部及原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
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2. 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3. 甲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就其收购的不良贷款债权即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见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债权,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竞价
于【】年【】月【】日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挂网竞拍,乙方参加竞价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
4. 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标的债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用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转让价款的数额以乙方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竞买成交价格的数额为准(见附件二)
1.5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通过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等其他方式向乙方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7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8 通知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10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通知日(含本日)的期间
1.11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含第6.7条标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6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标的债权的数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利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小写: ),外币【 】(如有)(小写: )
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转让价款
乙方以在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竞买成交价作为购买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4.2 撤销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乙方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合同
4.3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
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下:账户名称:
账 号:开户银行:
A. 内售方式(乙方为境内民事主体的〈不包括港澳台〉,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a) 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意并授权京东资产处置平台在竞价成交之日起【】日内将乙方以竞买人身份在竞价前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划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相应部分的转让价款
b) 汇款账户
在竞价成交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4.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B. 外售方式(乙方为境外民事主体的〈包括港澳台〉,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a) 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意并授权京东资产处置平台在竞价成交之日起【】日内将乙方以竞买人身份在竞价前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划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相应部分的转让价款,折算汇率同本款c)项
b) 备案、登记手续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信、业绩情况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积极配合甲方向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债权转让备案及外汇审批手续
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完成的,乙方按本合同第9条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完成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c) 汇款账户在甲方取得债权转让备案确认文件和外汇审批文件后,乙方应在甲方提示付款通知发出后【】日内将第4.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该价款按甲方提示付款通知发出之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外汇现汇买入价折算
5 风险的转移
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
6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通知
6.1 标的债权的转移
6.1.1 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6.1.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6.1.3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 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乙方享有
为避免疑义,在过渡期所产生的该等收益所产生的孳息由甲方所有
6.1.5 在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配合办理权利转移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当在权利转移日后第【】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执行主体相关手续的变更,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办理完成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造成转让方的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6.2 文件的交付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6.3 抵债资产的交付
6.3.1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如有)
6.3.2 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6.3.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6.3.4 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6.4 现金的交付
甲方同意在通知日后10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内甲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获得的现金(如有,【包括/但不包括】法院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第7.3条约定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6.5 甲方与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6.5.1 如甲方及前手在基准日前与相关中介机构为管理、保全或处置标的债权而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约定需要承继的,乙方同意无条件承继甲方及其前手签署的服务合同并受该等合同条款的约束
乙方自行负责该等服务合同的协商解约、终止事宜,并承担与该等服务合同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如需要甲方继续承担全额或部分的支付责任,或甲方被索赔,乙方应对甲方实际支付的款项给予全额补偿
6.5.2 乙方承诺,如果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则乙方保证不聘用该中介机构处理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事宜
6.6 标的债权的加速交付
自权利转移日后,甲方不再承担标的债权的管理责任
在交接期间内,如遇紧急情形,甲方有权对部分标的债权加速交付,并对加速交付部分进行单独通知或个别通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6.7 标的债权转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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