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8-24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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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巴比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包 <结束>

资产编号:11667676

233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8-27
起始日期
2026-08-28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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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233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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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2330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广东省 深圳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8-27
  • 结束日期:2026-08-28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金田路
  • 评估价:233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查封情况:已查封
    小区:法院、政府
    支付方式:现金
    法定代表人:骆传朋
    品牌:东风
    拍卖原因:破产
    交通:高铁
    环境:市区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一、竞价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1.对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2.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B.债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执行时效/除斥期间等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存在已部分/全部消灭、丧失胜诉权或不能被确认、因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有效抗辩而不能实现、不能被强制执行等风险;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成立(设立)、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能因此被免除;D.债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债权档案、诉讼材料、债权转让资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等)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资料与信息不匹配、内容冲突等情形;E.标的债权文件中非由我司制作及参与制作的文件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原件性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F.担保合同及担保权可能存在依法未生效、未设立、无效、已免责、无法对抗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权属人、权益人、小业主等)、无法对抗在先登记权利人、重复登记、多次登记、登记信息不匹配、无他项权证、最高担保额受限、存在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其他法定优先权等情形、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形;G.担保物及其它财产线索可能存在被出售、占用、出租、地址或去向不明、相关地址查询无果、地址变更、第三人异议,或已发生处置、灭失、毁损、拆除、改建、重建、无法使用、数量不足或缺失、品质瑕疵或虚假,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欠缴或有滞纳金、无相关权属证明、登记情况不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等情形;H.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不能恢复执行、已终结执行、不能追加破产分配等诉讼风险;I.已查封(含轮候查封)的财产线索可能存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或已届满而未及时续封,或缺少查封资料,或查封无果,或查封情况不明,或查封财产已处置,或已设定抵(质)押担保,或下落不明,或被占用等情形;J.竞价标的其它的部分风险、瑕疵如下:竞价标的抵押物可能存在设立居住权的情形;K.其它或有瑕疵、风险

3.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且不能补正),或债权事实上已消灭或部分消灭但未予减扣,或因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等)破产、清算、重整而停止计息等原因,或汇率波动及外币换算等引起的债权本息余额及/或资产规模的变化,或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裁判、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对债权金额、利息金额作出与我司在本声明所披露债权金额、利息金额不相同的认定),导致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我司所披露债权金额、利息金额不完全一致,买受人不得因此而向我司及/或前手权利人追究责任

二、我司在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的前提下,依约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

买受人应当在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协助买受人变更诉讼主体、变更执行案件主体,我司就买受人提起的确认、确权之诉等应诉,就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等应诉,协助买受人与原转让银行就转让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至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查册等申请;我司协助买受人办理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协助申请变更诉讼/执行主体的相关手续,法院、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按照国家规定向我司收取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竞价标的出现前文所列瑕疵、缺陷或风险时,买受人应以自行尽调并独立作出的判断为准,我司对竞价标的资产的内容、状态、效力、价值等不做任何承诺,所提供的推介资料及做出的介绍、说明、解释等内容,也均不构成对竞价标的资产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竞价标的资产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原始资产档案、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记载的内容为准

我司及/或前手权利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我司及/或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三、买受人受让标的后,如果买受人因竞价标的存在能够追究我司及/或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则买受人自权利转移日起无条件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我司及/或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买受人在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竞价标的时,保证通过对该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人作出与买受人在本款中的承诺相同的承诺;如任何第三人因与竞价标的有关的事项向我司及/或前手权利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买受人应出面解决,并对我司及/或前手权利人因第三人的追究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给予足额补偿

四、买受人同意并保证,如果竞价标的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等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买受人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等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五、买受人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竞价标的资产期间,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

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六、资产转让基准日次日起回收的资金和产生的费用安排如下:纳入竞价标的范围的资产若发生处置回收(包括我司主动处置和法院诉讼回收等)的现金或资产均作为竞价标的资产组成部分,由买受人承继

若是转让基准日次日起纳入竞价标的范围的资产发生的回收现金已进入我司账户,买受人可将回现金额冲抵竞价标的成交价款

纳入竞价标的范围的资产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七、买受人成功竞得标的资产后,需承担资产转让过程中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交易服务费、手续费、转让过程中因争议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等)

八、资产转让基准日次日起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之日止的过渡期间,竞价标的相关档案资料原件由我司保管,我司拥有对竞价标的的所有权、处置权,竞价标的所有权、处置权不转移,过渡期间竞价标的维权事务由【买受人负责,我司予以协助】,维权费用、风险、责任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九、我司根据买受人申请对本标的资产采取各类管理和维护措施导致损失或法律风险的,所有后果由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亦由买受人承担

我司应买受人申请所签字盖章的文件,或买受人以我司名义采取的相关行动,或买受人未采取应有的行动而导致本标的资产价值贬损的,相关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十、我司提供售后服务的期限为买受人支付完毕全部成交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之日起一年内,若我司的售后服务依赖于原转让方或前手权利人的配合而原转让方或前手权利人不予配合的,我司有权拒绝买受人的售后服务申请

十一、买受人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提出售后服务申请的,我司有权拒绝;服务期届满后若因客观情况需要,买受人确需我司提供售后服务的,我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服务费用,向买受人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如下:1、在珠三角地区(含广州市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不过夜)收费500元;若需过夜的,每次收费1,500元;2、在粤东西北地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基础收费1,500元,增加一天则增加收费1,500元,按天递增;3、在省外提供售后服务的,除飞机经济舱费用及/或高铁二等座费用需买受人支付外,每次基础收费1,500元,增加一天则增加收费1,500元,按天递增

十二、竞价标的存在律师代理,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按照现状由买受人承继,我司对基准日后的债权回收、竞价成交后的债权转让等任何情形均不再支付律师费用

十三、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竞买人承诺书、《债权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所载明的全部竞价规则、要求、提示等,并已进行了充分尽调,对竞价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风险等均予以认可

买受人未尽调所产生的后果、需承担的责任等均由其自行负责,且不得以我司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不准确等为由拒不履行签约及/或付款义务

买受人须自愿放弃因此而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主张交易无效或撤销或变更,并追究我司及/或前手权利人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四、竞价成交后,《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等竞价文件,即成为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债权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买受人应严格遵守

深圳市巴比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债权资产包,截至转让基准日2026年2月20日,债权本金余额42,469,053.61元,利息2,307,530.62元,费用451,036.91元,本息费合计45,227,621.14元

该标的按现状进行处置,请意向投资者自行对该标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

合同编号: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之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4、26、27楼法定代表人:骆传朋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将其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原转让方”)受让的【深圳市巴比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千崇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净香雨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来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馨亦思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外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伟达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希拉时尚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天御颜美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及有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权利、抵押权)(详见附件一)已在【京东拍卖】以公开方式进行处置,根据《成交确认书》,乙方为本项目最终受让方,成交之日为【2026年8月 日】

2、乙方在已被甲方告知并完全清楚地知道受让不良债权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的上述不良债权

为此,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涵义: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明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甲方享有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本合同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所列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1.4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权利转移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向乙方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1.5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的截止日,即【2026年2月20日】

1.6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期限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之日(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到账证明载明的到账之日为准)

1.7 通知日:指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期限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次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9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起至双方签署标的债权文件交接清单之日的期间

1.10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1.11 售后服务: 指资产转让后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售后服务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变更诉讼主体、变更执行案件主体,就乙方提起的确认、确权之诉等应诉,就案外人或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等应诉,协助乙方与原转让方就转让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至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查册等多项内容

第二条 转让标的及其金额2.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附件一所列甲方对【深圳市巴比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9户】享有的债权及全部从权利,即标的债权

2.2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金额折人民币总计【42,469,053.61】元

标的债权的账面明细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条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3.1 双方在充分考虑标的债权作为不良资产所具有的所有风险的基础上,经由公开挂牌确定本合同第二条所列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3.2 鉴于双方在确定转让总价款时,已充分考虑标的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存在的所有已揭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列示的瑕疵风险)和潜在的瑕疵、风险,双方确认,无论何种瑕疵存在、何种风险发生,无论标的债权将来可实现的价值如何,双方对本条第3.1款约定的转让总价款都不作任何调整,甲方也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3 乙方按照下述一次性付款约定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清全部成交款,甲方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440291010400174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珠江支行3.3.1乙方已支付的竞价保证金于成交之日自动转为成交价款(该部分款项也作为履约保证金);在2026年8月31日前(含当日),乙方应当付清剩余成交价款

3.3.2乙方逾期支付剩余成交价款的,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取消成交结果及/或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标的债权自行处置,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不予退还

若甲方收回标的债权后,再次进行处置的成交价格低于本合同成交价格,且甲方扣收乙方已付款项金额低于甲方损失金额的(甲方损失金额=本合同成交价格-甲方再次处置的成交价格),差额部分须由乙方负责补足

如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4 依据乙方所需,甲方在收齐第三条约定的乙方全部应付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 双方确认的事实4.1 乙方确认,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将其所知悉的有关标的债权的现有事实状况、瑕疵、风险全部告知乙方,已经向乙方声明甲方不能保证标的债权的权利完整性与有效性、品质;甲方并未向乙方明示或暗示标的债权的价值及预期收益

4.2 乙方在摘牌及/或签订本合同前,已查阅甲方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材料,并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尽职调查,已清楚地知悉标的债权的现有状况

4.3 双方确认,标的债权按现状转让

4.4 乙方清楚地知道标的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存在诸多已揭示及潜在的风险,并清楚地知道该等风险的内容及后果,乙方在此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标的债权,并自愿承担由上述已揭示和潜在的所有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5 标的债权以生效法律文书、原始债权档案、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记载的内容为准,甲方对标的债权的内容、状态、效力、价值等不做任何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及做出的介绍、说明、解释等内容,也均不构成对标的债权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第五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5.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清楚地知道,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标的债权在基准日次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实现

5.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清楚地知道,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乙方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和/或第三方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清算、重整、改制、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标的债权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执行时效/除斥期间等相关法定期间或其他原因,存在已部分/全部消灭、丧失胜诉权或不能被确认、因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有效抗辩而不能实现、不能被强制执行等风险;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成立(设立)、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能因此被免除;标的债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债权档案、诉讼材料、债权转让资料及其它法律文书等)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资料与信息不匹配、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标的债权文件中非由甲方制作及参与制作的文件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原件性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担保合同及担保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未设立、无效、已免责、无法对抗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权属人、权益人、小业主等)、无法对抗在先登记权利人、重复登记、多次登记、最高担保额受限、登记信息不匹配、无他项权证、存在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其他法定优先权等情形,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担保物及其它财产线索可能存在被出售、占用、出租、地址或去向不明、相关地址查询无果、地址变更、第三人异议,或已发生处置、灭失、毁损、拆除、改建、重建、无法使用、数量不足或缺失、品质瑕疵或虚假,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欠缴或有滞纳金、无相关权属证明、登记情况不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价值的情形;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不能恢复执行、已终结执行、不能追加破产分配等诉讼风险;已查封(含轮候查封)的财产线索存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或已届满而未及时续封,或缺少查封资料,或查封无果,或查封情况不明,或查封财产已处置,或已设定抵(质)押担保,或下落不明,或被占用等情形;标的债权抵押物可能存在设立居住权的情形;竞价/挂牌公告、须知等文件中披露的其它瑕疵、缺陷、风险、责任、义务等;其它或有风险、瑕疵

5.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清楚地知道,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且无法补正),或债权事实上已消灭或部分消灭但未予减扣,或因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等)破产、清算、重整而停止计息等原因,或汇率波动及外币换算等引起的资产本息余额及/或资产规模的变化,或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裁判、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对债权金额、利息金额作出与甲方在本合同所披露债权金额、利息金额不相同的认定),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二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乙方及其后手权利人不得向甲方及其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责任

5.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清楚地知道,其受让的标的债权,系甲方持有的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具有不良债权的特点,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其附件所揭示的瑕疵、风险

5.5 乙方愿意以自行尽调并独立作出的判断为准,独立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列示的标的债权的所有瑕疵、风险,并独立全部承担该等瑕疵、风险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乙方未尽调所产生的后果、需承担的责任等均由其自行负责,且不得以甲方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不准确等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甲方及其前手权利人均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乙方同意放弃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甲方及其前手权利人的权利

第六条 收益与风险的转移确认6.1 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乙方全部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标的债权自基准日次日起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现金回收)归乙方,标的债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毁损、灭失以及本合同揭示的风险)自基准日次日起转移归乙方承担

乙方独立全部承担标的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过程中因争议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

6.2 标的债权转让基准日次日起回收资金和产生费用的安排:纳入本标的债权资产范围的处置回收(包括甲方主动处置和法院诉讼回收等)的现金或资产均作为本标的债权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乙方承继

若是转让基准日的次日起纳入本标的债权资产范围的回收现金已进入甲方账户,乙方可将回现金额冲抵标的债权的剩余成交价款

纳入本标的债权资产范围的资产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风险代理费等)、本次债权转让过程产生的平台交易服务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3 标的债权存在律师代理,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按照现状由乙方承继,甲方对基准日后的债权回收、竞价成交后的债权转让等任何情形均不再支付律师费用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7.1 双方确认,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乙方全部应付款项之日即权利转移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7.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相关档案资料原件由甲方保管

7.3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独立全部承担

7.4 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期限支付完毕乙方全部转让价款、等所有应付款项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回收),由乙方享有

7.5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持有的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交付标的债权文件即视为甲方已完成交付标的债权

甲方交付的标的债权文件范围以其持有的为限,且对于仅有复印件(或传真件,下同)无原件的文件材料,仅负责提供复印件

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7.6 在双方签署标的债权文件交接清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对债务人、担保人的书面《债权转让通知》,由乙方独立负责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有关费用由乙方独立全部承担

如需要报纸公告送达,甲方将协助乙方公告7.7 甲方同意在通知日后15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内甲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获得的现金(如有),在扣除本合同第八条第8.3款约定的费用后,支付给乙方

7.8 在过渡期内,如甲方对标的债权接受了以物抵债,则抵债资产按下列约定交付:7.8.1 甲方在交接期间内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或凭证(如有)

7.8.2 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7.8.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7.8.4 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7.8.5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标的债权相应权益(包括已经获得或将要获得的权益)的文件、证书等(如有)

7.9 甲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期限为乙方支付完毕全额成交价款等所有应付款项之日起一年内

若甲方的售后服务依赖于原转让方或前手权利人的配合而原转让方或前手权利人不予配合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售后服务申请

7.9.1 甲方向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因甲方提供售后服务,法院、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9.2 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提出售后服务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服务期届满后,若因客观情况需要,乙方确需甲方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提供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甲方提供售后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如下:1. 在珠三角地区(含广州市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不过夜)收费500元;若需过夜的,每次收费1,500元;2. 在粤东西北地区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基础收费1,500元,增加一天则增加收费1,500元,按天递增;3. 在广东省外提供售后服务的,除飞机经济舱费用及/或高铁二等座费用需乙方支付外,每次基础收费1,500元,增加一天则增加收费1,500元,按天递增

第八条 过渡期、交接期标的债权的管理8.1 标的债权转让基准日次日起至乙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等所有应付款项之日止的过渡期间,标的债权的相关档案资料原件由甲方保管,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标的债权的所有权、处置权不转移

在过渡期内,甲方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在过渡期内,标的债权维权事务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在交接期内,甲方按照上述原则管理标的债权,但双方都无权处置标的债权;交接期后由乙方单方自主管理、处置标的债权

8.2 在过渡期内,在乙方的申请下,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次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对标的债权采取各类管理和维护措施导致损失或法律风险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亦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乙方申请所签字盖章的文件,或乙方以甲方名义采取的相关行动,或乙方未采取应有的行动而导致本资产包价值贬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保证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不发生变化,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8.3 在过渡期、交接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及基准日后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评估费、因参与标的债权竞价而产生的竞价平台交易服务费、手续费、交易所佣金等相关费用,处置基准日后甲方及前手债权人垫付的费用等),以及标的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7.7款的约定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回收的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9.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非欺骗保证:甲方保证在持有标的债权期间没有伪造任何文件,在本次交易中没有故意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9.1.3 不冲突保证: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9.2.1 签约和履约保证:乙方承诺不属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5]16号)所明示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下列主体:(一)国家公务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参与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乙方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禁止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转让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

同时,乙方保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自主的决策能力,具有签署本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特别承诺,已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与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且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9.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 不冲突保证: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4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甲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乙方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

在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经认真审阅了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乙方完全接受并清楚地知道标的债权的所有风险、瑕疵

9.2.5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受让的标的债权行使权利

第十条 特别约定10.1 甲方对标的债权不负品质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有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不以该等事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0.2 甲方不保证标的债权文件的完整性,也不保证标的债权文件中非由甲方制作及参与制作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原件性

甲方对因标的债权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原件性风险导致的后果不负责任;该等风险及其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乙方承诺不以该等事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0.3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以标的债权的任何瑕疵、任何风险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0.4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债权前,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或赠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不以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标的向任何第三人设置任何担保权利或其他权利

10.5 乙方承诺: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如果乙方因标的债权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及甲方的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则乙方自权利转移日起无条件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及其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乙方在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时,保证通过对该第三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要求该第三人作出与乙方在本款中的承诺相同的承诺;如任何第三人因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事项向甲方或其前手权利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乙方应出面解决,并对甲方、甲方的前手权利人因第三人的追究而遭受的所有损失给予足额补偿

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等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等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

乙方承诺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

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乙方同意并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反贪污贿赂条款11.1 本合同各方都知悉并自愿共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均知悉任何贪污、贿赂行为均构成违法乃至犯罪,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无论何时出于何种事由,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乙方的代理人、乙方的中介方都不得亲自或通过任何第三人向甲方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决策或审查或经办本合同所涉转让事宜的人员(以下简称“甲方系统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包括但不限于回扣、好处费、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或资助旅游等任何形式之一的不正当利益

11.3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方系统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直系亲属及其配偶、近亲属及其配偶以及与甲方系统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与本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在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期限支付完毕乙方全部转让价款等所有应付款项之后不按照第七条第7.5款的约定向乙方交付标的债权文件,且在接到乙方发出的违约催告通知后60日内,甲方仍旧不能消除违约情形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因其违约造成乙方的损失

12.2 在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果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乙方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该赔偿额不得超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损失额,甲方对乙方的最高赔偿额=(出现违约情形的该笔债权在基准日时的账面本金余额/标的债权在基准日的账面本金总额)×转让价款×5%

12.3 下列任一情形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A、乙方未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税费;B、乙方向甲方付款后反悔;C、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关于风险及其责任承担的约定;D、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特别约定中的任何一项;E、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乙方的代理人、中介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1.2款的约定;F、乙方在本合同第九条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中有一项被证明与事实不符或违法

12.4 如果乙方有本条第12.3款所列违约行为之一,则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债权,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均不予退还

如甲方再次处置标的资产时,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差额部分

12.5 不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10.4款做出的行为都无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13.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任何一方除依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外,都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3.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作出,方为有效

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变更的内容为准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五条 送达地址15.1 各方确认以下通讯地址作为各方有效送达地址,各方之间的协议、文件、通知以及诉讼(仲裁)程序中相关通知和材料寄往以下地址均视为送达成功

以邮寄方式(含特快专递)送达的,并且邮资已付,则以邮寄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非因寄件人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拒绝签收、无人收件等情形)不影响送达效力

用于诉讼程序时,以下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

甲方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楼,联系人:【蓝青】,联系电话:15017506442

乙方的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5.2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上述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5.3 如果一方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书(含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该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16.1 除本合同已特别指明为工作日的外,本合同约定的日均指公历日,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的开始日、终止日均包含在期限内

16.2 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形成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应以本合同为准

16.3 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组成部分,不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或发生效力影响

16.4 本合同所称的“签订”,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末尾签署处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生效及附件、补充17.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为最后签名及盖章一方的签名及盖章之日

17.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的附件,以及竞价/挂牌公告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7.4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以下无正文)甲方: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7楼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转让基准日:2026年2月20日 币种/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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