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定于2026年8月24日10:00时起至2026年8月25日10:0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网址http://zichan.jd.com)对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户不良债权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竞买人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拍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须在京东网上实名注册)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通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公司办理委托关系确认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或委托关系未经本公司确认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公开竞价,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参与竞买后的受让人在成交确认前需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符合竞买条件,不属于上述禁止人员或机构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竞价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竞价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四、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竞拍前,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
竞买人在对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网络资产竞价平台服务系统提示在线报名缴纳保证金(因保证金金额较大,请提前开通网银支付的大额支付功能,或前往银行柜台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相关业务),支付后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保证金须知》及京东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竞价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价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化为成交款,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凭保证金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与本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样本附后),并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于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转让价款
在买受人履行协议各项义务完毕后,与本公司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六、竞价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公司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或竞买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协议并约定尾款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优先冲抵滞纳金
七、本次竞价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已就本次处置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
因我司并非债权的原始权利人,我司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买受人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该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买受人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我司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以及判决书等司法文书,买受人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可能与我司公告所列明的利息、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等不完全一致;3、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4、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有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5、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6、债权担保物可能发生灭失、毁损、私自销售、抵债、被第三方实际占用、查封或可能存在欠付工程款、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抵押物闲置或存在欠缴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债务企业存在欠缴税费等情况;抵押资产存在被占有使用,或存在其他租赁等情况;债务人、保证人名下财产,存在暂时无法执行或实际无法执行等情况;上述相关情况由竞买方自行调查后作出判断,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7、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8、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我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10、本次债权项目转让所涉及的交易费用、补登公告费用(如有)、转让公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11、受让方在竞买本次转让标的前应已对债权项目进行了详细充分的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充分了解,对以上风险提示,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交纳竞买保证金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
因此受让方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受让方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受让方在此进一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评估后作出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本次转让标的
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对本次处置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图片、文字等内容,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对本竞买标的作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晓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资产竞价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权直接做出资产竞价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2)在资产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3)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十、重要提示
如竞买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视为已认定为有竞买人资格以及被视为已对竞买标的作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买标的所有瑕疵风险
本次竞价活动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产生的交易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本竞拍须知未尽事宜,请向本公司咨询
咨询电话:陈经理、曹经理,0731-84303112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31号鑫远国际大厦B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2026年8月2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五户不良债权资产,截至处置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本次组包处置的五户项目债权总额19,666.18万元,其中本金8,160.05万元,利息2,813.56万元,孳生利息8,679.71万元,代垫费用12.86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如下:序号项目名称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资金占用费孳生利息/违约金代垫费用债权合计企业概况抵押物情况保证人名称诉讼情况1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9,748,162.277,476,498.6853,371,313.21/90,595,974.16湖南圣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欧阳维谦,注册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嘉园商务楼九楼,注册资本5700万元,股东欧阳维谦、阳静,持股比例60%、40%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允许的矿产品、采矿设备、煤炭、铬铁矿石、铬铁合金、金属铬、碳铬铁、硅铬合金、铁矿石、焦炭、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电器、金属材料、化工产品、农副产品等
该户登记状态为存续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7号新世纪大厦-101-1、-101-2、-101-3、-101-4合计2972.01平方米商业房产
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长江源矿业有限公司、湖南锦龙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欧阳维谦、阳静、欧阳震霖、欧阳江政执行中2攸县三星石料场4,800,000.00965,997.7711,547,916.37/17,313,914.14攸县三星石料场成立于2010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谢蒙,注册地攸县莲塘坳乡星坪村,注册资本700万元,股东谢蒙,为全资股东
经营范围: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户登记状态为注销1.谢流河、夏玉娇名下位于攸县城关镇珍珠巷的583.26平方米房产及所占131.31平方米土地;2.攸县凯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攸县城关镇进站路的374.96平方米房产及所占49.74平方米土地
谢流河、夏玉娇、谢蒙、周星、陈桂芳、攸县凯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中3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6,500,000.00945,721.8815,081,903.18/22,527,625.06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7日,法定代表人田应龙,注册地中方县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内,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田应龙、罗江彪、马波,持股比例80%、10%、10%
经营范围:钒氮合金的生产;金属及金属矿产品批发(以上经营范围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该户登记状态为存续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化市中方县工业园的3543.41平方米厂房及所占15425.30平方米土地
田应龙、罗江彪、马波执行中4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30,952,343.687,509,666.253,183,591.49100,177.0041,745,778.42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2日,法定代表人欧阳振民,注册地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开区江霞大道5号,注册资本42700万人民币,股东为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经营范围:芒硝(含钙芒硝)的地下开采;加工、生产、销售元明粉;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监控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
该户登记状态为存续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开区江霞大道5号的135项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书编号为43042019002537
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执行中5湖南兆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9,600,000.0011,237,750.623,612,365.1828,418.1524,478,533.95湖南兆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李少强,注册地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五一大市场新一栋106-110号,注册资本1350万人民币,股东为李少强持股比例96.08%,李仲健持股比例3.92%
经营范围:酒店设备、超市设备、厨房设备、环保设备的生产销售;通风管道的销售
该户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2018年6月14日吊销)李少强、李仲健名下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65号安置楼2号3、4、5栋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10室,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65号安置楼10、11、12、13栋106室、107室,共7处商服用房,面积829.32平方米
李少强、李仲健执行中合计81,600,505.9528,135,635.2086,797,089.43128,595.15196,661,825.73咨询电话:陈经理、曹经理,0731-84303112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31号鑫远国际大厦B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招标/竞价/协议方式打包转让) 年 月 日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转让方)负 责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甲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标的债权
(分公司可根据转让方式选择适用)3、乙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
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
(分公司可根据转让方式选择适用)4、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
5、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 主债权,指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等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为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
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
因此,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
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抵偿对应的债权,则已经抵偿的债权及该等抵债资产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
(注:关于“标的债权”可根据收购原始债权的性质据实调整)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债务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等
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 年 月 日
1.7 报价日,指乙方在招标/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适用于招标/竞价程序,如协议转让的,本定义请删除,并调整序号)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式或通过法院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甲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5条约定收取的对标的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交易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6 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7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9 工作日,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
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1.20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21 元,指人民币“元”
1.22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陆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甲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2.2 由于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标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2.3 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责任主体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2.4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2.2.5 标的债权以及项下担保权利未生效、无效、消灭、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情形;2.2.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2.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2.8 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2.9 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2.10 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2.2.11 (其他需要填写的瑕疵)
甲方对上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复利等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乙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
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并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甲方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利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罚息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复利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3.2 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3.3 截至基准日,甲方维权过程中已经发生应由债务人、担保人等责任主体承担但由甲方或原债权人垫付的各类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用、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费用等)一并转让给乙方
但如原债权人已垫付费用发生退费的,不属于乙方受让范围
(本条为选择性条款)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4.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1)甲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收(不含回收现金利息或非现金资产产生的孳息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4)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4.2乙方承诺,乙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相关费用及支付6.1 转让价款乙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基于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乙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6.2 履约保证金6.2.1 本协议签署之日/前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转让价款 %的款项,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适用于协议方式转让,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间)6.2.1 乙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且甲方收到公开招标/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投标/竞价保证金金额若不足以充抵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在本协议成立后 日内补足差额
(适用于招标/竞价方式转让)(注:以上为选择性条款,二者选其一)6.2.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乙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6.3.1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下列 条约定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1)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2)乙方确认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并按照如下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其中,以剩余转让价款余额为基数按【请填写利率的标准】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资金占用费=剩余债权转让价款*【】%/年*占用天数/360,占用天数自首笔转让价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含当日)起直至剩余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不含当日)止
如剩余转让价款金额发生变化的,资金占用费应分段计算鉴于乙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如下合法有效担保:
(注:原则上转让价款应一次性付清,如成交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分公司可结合实际调增首付款比例),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合同签署日一年期LPR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6.4 收款账号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户 名: 开户行:账 号:6.5 付款金额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均视为乙方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
6.6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及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日如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7.1 交割日的确定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本协议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1.3 如乙方为境外投资者,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备案和审批过程中(如需),由于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发生任何迟延,则甲方有权将交割日最长延迟至本协议生效日之后的第240日
在此情况下,甲方一旦完成前述备案和审批工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交割日进行交割
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或不合相关部门要求等原因,致使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第11.3.2条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为选择性条款,如乙方不属于境外投资者,可删除本条款)7.2 交割条件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行标的债权的交割: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过渡期服务报酬、处置费用、分期付款期间资金占用费(如有)等全部应付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在所有重要方面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2.3 甲方已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获得甲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7.3 交割前的准备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见附件四),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回收的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服务协议应重新制作成《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见附件二)在交割日一并移交乙方
7.4 标的债权的交割及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7.4.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款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按照本协议第8.5条约定应向乙方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标的债权项下的抵债资产,由甲方在交割日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证明文件(如有)
如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但甲方可另行指定一个晚于交割日的日期向乙方予以交付
如果甲方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分公司可结合项目情况据实调整)7.4.2 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7.4.3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 交割后的合作7.5.1 经甲方同意,甲方可配合乙方采取下列第 条约定,并应在交割日起 日内,在甲方认可相应标的债权转让通知后,由乙方负责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
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7.5.1.2 公证通知方式
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7.5.1.3 公告通知方式
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甲方负责采用在 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7.5.1.4 如受案法院/仲裁机构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应采取该法院/仲裁机构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一经送达,甲方的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
自完成转让通知义务之日起,甲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