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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须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将于2026年8月28日9时00分至11时00分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拍卖资产交易平台(网址:https://zcpm.jd.com;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所拥有的吕梁市福多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不良债权资产进行组包公开竞价转让,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二、转让标的:吕梁市福多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不良债权资产三、竞价规则:参与本次竞价需缴纳竞价保证金600000元(陆拾万元整),由我分公司确定竞价起始价,设定竞价规则为至少一名投资者报名
投资者在挂牌价基础上加价,出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当只有一名投资者参与竞价且出价不低于我方挂牌价时,按照公告程序以该名投资者报价补登公告
公告3个工作日后,确定无新的投资者参加竞价前述竞价方可成交如有两名投资者以上参与竞价,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当次竞价底价的竞买人为最终买受人
四、竞价方式:设有起始价/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起始价/保留价不成交
五、竞价时间:2026年8月28日9时至2026年8月28日11时止(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京东拍卖资产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六、竞价起始价/保留价:[柒佰伍拾万元];报价的加价幅度为[壹万元]的整数倍
七、交易对象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不得竞买人员范围为:(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七)资产原债务人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受让方的股东及实控人不得与债务企业、担保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九)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限制高消费(能够提供充足依据证明其失信记录或限高记录已依法消除的除外)、与公司合作项目处于违约状态以及存在其他不合规行为的自然人、企业及其实控人
受让人需在成交确认前签订相关承诺书,承诺不属于不得购买范围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可以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并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八、保证金:1、参与本次竞价需缴纳竞价保证金陆拾万元整,已线下缴纳保证金的客户无需另行缴纳
2、竞买人需在2026年8月27日17:30时前向我分公司指定账户或转让平台账户缴纳足额保证金
双方对保证金另有约定的除外缴纳保证金前,竞买人应联系我司人员递交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等进行审核
3.竞买人竞价成功后,保证金直接冲抵债权转让价款
未竞得资产的竞买人,待竞买程序结束后,保证金将全额无息原路径退回
双方对保证金另有约定或竞买人出具单方承诺的除外竞价成功后买受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及时补足剩余转让价款,导致我分公司转让目的落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
九、竞价成交:1、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让方通知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签约手续
买受人应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余款(除保证金外)一次性全额缴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开户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账号:0502121129200107907)
如保证金交到转让平台,平台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及时将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支付至分公司指定账户
自分公司收到全部成交价款时,债权转让生效2、债权转让通知:转让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用公证邮寄送达、报纸公告送达两种方式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上述送达工作由我分公司负责,买受人予以配合公证邮寄送达费用及报纸公告费用由我分公司与买受人各承担50%
3、债权资料移交:转让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移交标的资产所有档案资料及相关凭证
十、本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需另向京东拍卖资产交易平台支付软件服务费
十一、违约责任:1、参与竞买人存在以下情形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有权扣除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并取消其本次竞买活动参与竞买资格:(1)竞买人资格不符合要求条件;(2)竞买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等情形;(3)竞买人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等情形
2、竞价成功后,买受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时,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权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转让方有权重新处置,无需买受人同意
3、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如买受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转让方剩余转让价款,转让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如买受人未依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构成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向买受人发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并没收买受人的交易保证金(如有);如果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的所有损失,超出部分的损失由买受人予以赔偿
(2)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以20%/年按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买受人迟延30日未向转让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转让方有权选择如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①自买受人延期支付之日起3年内,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买受人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不含(2)中所述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的实际损失,转让方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②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协议并按应付未付价款以20%/年按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③本协议解除后,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债权,若转让方另行处置资产时的处置价格与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另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视为转让方因买受人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之一
十二、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一)标的物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1、对标的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享有;2、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抵押物灭失,抵押物上存在违章建筑,债务人、担保人股东未实缴出资,债务人、担保人等存在大量民间借贷,债务人、保证人涉刑,部分债权的判决书显示自然人保证人对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情形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投资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确认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查封资产的现状、瑕疵、缺陷及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二)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保留对《债权转让协议》最终文本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
(三)标的物按现状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本声明披露的债权瑕疵、缺陷或风险可能存在不尽不实之处,以买受人自行尽职调查并独立作出判断为准,相应风险和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四)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竞买人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
(五)竞买人/买受人参与竞价即视为放弃因任何原因以诉讼、仲裁等各种方式追索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或原债权银行,竞买人/买受人不可撤销地放弃追索权
(六)买受人在其因受让而取得和享有标的债权资产期间内,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主张和行使权利,可能无法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标的债权时享有的特殊保护和优惠,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当措施
若出现违法行使权利等情形,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七)本次处置基准日2026年6月20日(不含该日)至全部转让价款付清日(不含该日)之间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转让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过渡期内因管理、处置或维护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自处置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转让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1、在转让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转让生效
后续如有回现,转让方可选择以下两种处理方式: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买受人支付;如该等款项已支付至转让方账户,转让方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买受人承担而已由转让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买受人
2、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转让方维护的范围
3、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买受人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转让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八)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对双方交易行为构成法律约束力,而没有任何异议
《债权转让协议》内容与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内容有不一致的,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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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本人/本公司参与贵司持有的吕梁市福多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不良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特承诺如下:
1.承诺本人/本司不属于贵司要求的不得参与竞价的主体
2.承诺不存在涉黑、涉恶现象,不存在洗钱行为,不存在非法集资现象或行为,不存在正受国际制裁或由受制裁主体控制、持有情况
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购买的主体
3.承诺本人/本司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承诺本人/本司已知悉《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等内容,并同意接受
此承诺经本竞价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竞价人(盖章/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重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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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号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责人:地址: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 太原市迎泽区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2015年11月20日,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CCB2015008-SX”),受让了孝义市万方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恒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
2025年12月25日,甲方与山西孝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山西Y04253053-1),受让了吕梁市福多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鑫磊煤业有限公司、孝义市恒诺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孝义市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孝义市创思能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6年6月20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叁佰零肆万贰仟玖佰柒拾陆元壹角肆分(小写:¥133042976.14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柒仟伍佰柒万叁仟零壹拾捌元贰角陆分(小写:¥75073018.26元),欠息人民币伍仟柒佰玖拾陆万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捌角捌分(小写:¥57969957.88元)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6年6月20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3.2 付款3.2.1 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账户:05021211292001079073.3 交易保证金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
3.3.2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该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尾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4 不做扣减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 税费承担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
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
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5.1 交割本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5.2 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5.3 交割时间5.3.1 各方应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
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
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
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第六条 转让后的合作6.1 债权转让通知6.1.1 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起的30个工作日内,采用公证邮寄送达、报纸公告送达两种方式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上述送达工作由我方负责,买受人予以配合公证邮寄送达费用及报纸公告费用由我分公司与买受人各承担50%
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予以配合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
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6.3 其他相关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6.3.1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
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6.3.2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履行和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承继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决策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0)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如抵押资产存在被第三方查封情形,担保人存在涉刑已被羁押情形
(21)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抵押物灭失,抵押物上存在违章建筑,债务人、担保人股东未实缴出资,债务人、担保人等存在大量民间借贷,债务人、保证人涉刑,部分债权的判决书显示自然人保证人对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情形
7.2 独立决策7.2.1 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
7.2.2 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8.1 甲方声明和保证8.1.1 甲方有权处置标的债权,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8.1.2 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甲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
8.1.3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甲方对乙方就标的债权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
8.2 乙方声明和保证8.2.1 乙方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授权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购买和收购债权
8.2.2 乙方承诺具备收购标的债权的受让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受让资格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自身并非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等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2)并非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3)并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并非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以及并非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方;(4)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并非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5)并非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并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7)并非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前,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及本协议约定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限制
8.2.3 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乙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正式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