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8-25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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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3户 不良债权资产包竞买公告 <结束>

资产编号:11677428

1340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8-31
起始日期
2026-09-01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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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3400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3400万元
  • 单价:0.4917万元/平米
  • 区域:湖南省 张家界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8-31
  • 结束日期:2026-09-01
  •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大庸路北侧
  • 评估价:1340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车位:方米车位87个杨淑
    查封情况:查封、出租、无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
    建筑类别:大厦
    小区:大成山水国际
    支付方式:现金
    转让方:信达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
    座位数:座商业3层145
    拍卖原因:融资
    环境:车位
    开发商: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
    配套情况:车位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一、竞拍标的: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资产包

竞买起拍价:13,400.00万元,保证金:1000万元,增价幅度:50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凡先前参与“信达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且竞买成功但违约的个人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信达公司”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17:00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3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竞价方式,竞买人首次出价应大于或等于起拍价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应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信达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合同》;并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服务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网上已支付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信达公司”指定账户,扣除上述自动转入的保证金后的剩余转让款由竞得者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营业部,账号:43001520061050005196)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6、竞买人不符合“竞买须知”中“竞买人条件”的

7、竞买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未报价或低于起拍价报价的

九、违约责任:(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须一次性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下:1、如买受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信达公司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依法对债权再行处置,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2、买受人违反《债权转让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声明、保证或承诺,信达公司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依法对债权再行处置,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如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信达公司的实际损失,信达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

买受人应按信达公司要求退还已经接收的相关资料,相应债权转回信达公司的事宜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

如信达公司再行委托竞价处置《债权转让合同》项下债权的,买受人应支付再行竞价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如再行竞价处置成交金额低于《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约定转让价款的,信达公司有权向买受人追索该部分差价

3、无论信达公司是否就买受人已发生的违约情形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信达公司放弃上述权利的行使,信达公司有权在买受人再次发生《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时重新行使权利

(二)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且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信达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十、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符合本《竞买须知》第二条载明的竞买条件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信达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0731-84130185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47号交银大厦29-30楼项目贷款本金余额利息余额代垫费用本息及费用合计抵押情况保证情况长沙市金易德饲料贸易有限公司44,699,945.9110,390,244.29278,227.3255,368,417.52长沙市雨花区上城星座商业3层1456.66平方米4层1456.93平方米5层1058.71平方米车位87个杨淑婵、彭伍军、湖南嘉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0,000.003,881,734.67354,823.0064,236,557.67债务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1657号国家住宅产业基地研发中心及主材生产中心大门展厅、辅助用房、工业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建筑面积27250.81平方米张剑、湘潭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118,511,615.97105,541,700.60701,327.86224,754,644.43位于张家界市南庄坪办事处大庸路北侧(大成山水酒店)的71,388.03平方米共23套商业房产毛致平合计223,211,561.88119,813,679.561,334,378.18344,359,619.62咨询电话:0731-84130185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47号交银大厦29-30楼标的资产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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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承诺书本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属于a.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b.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c.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d.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e.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f.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g.上述第a至f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h.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i.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j.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如本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参加竞买的,本人已交纳的保证金直接由转让人扣收,不足以弥补转让人损失的,本人将同时赔偿转让人超出保证金以外的所有损失

特此说明

竞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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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作为转让方)

【】

(作为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6】年【 】月

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 】月【 】日在中国长沙市【芙蓉】区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负责人:桂千层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47号泰贞大厦2901、3001

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经财政部及原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改制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信达XX分公司”

据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2. 甲方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3. 甲方就截至基准日的《标的债权明细》(见附件一)所列示的标的债权,委托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于2026年【 】月【 】日【 】至2026年【 】月【 】日【 】进行网络公开竞价,乙方参加竞价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

甲乙双方为进一步确认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转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

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他相关权益的通称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但不包括法院及仲裁机构退回的甲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费用、仲裁受理费用、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甲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转让价款的数额以成交确认书所载明的数额为准

1.5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通知日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所持有的并通过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向竞买人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甲方对标的债权的内部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资产文件的范围之内

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6】年【05】月【31】日

1.7 权利转移日: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

1.8 通知日:指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乙方以直接通知、公告等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

1.10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通知日(含本日)的期间

1.11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

2 风险揭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限制,导致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或知悉的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全部或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 标的债权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从合同、或其它相关文件等)可能存在未成立、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 标的债权相关的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不真实等相关情形;

E.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会在受让人向其追索时提出抗辩或抵销或存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

G.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已被第三人查封、出租、无相关权属证明、存在权属争议、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H.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已经执行终结、破产终结但债权未获清偿、查封已过时效等诉讼及执行风险;

I.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J.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或缺陷

2.6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2.7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标的债权文件和竞价文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标的债权的数额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贰仟叁佰贰拾壹万壹仟伍佰陆拾壹元捌角捌分(小写:¥223,211,561.88元),利息为人民币壹亿壹仟玖佰捌拾壹万叁仟陆佰柒拾玖元伍角陆分(小写:¥119,813,679.56元),费用为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壹角捌分(小写:¥1,334,378.18元),债权合计为人民币叁亿肆仟肆佰叁拾伍万玖仟陆佰壹拾玖元陆角贰分(小写:¥344,359,619.62元)

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 标的债权的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

5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1 转让价款

乙方以成交确认书所载明的成交价作为购买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元)

5.2 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

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下: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账 号:4300 1520 0610 5000 5196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营业部

A. 内售方式(乙方为境内民事主体的〈不包括港澳台〉,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a) 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意并授权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冻结的【 】元保证金划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履约保证金可以冲抵相应部分的转让价款

b)汇款账户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上述5.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扣除甲方已收到的上述a)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B. 外售方式(乙方为境外民事主体的〈包括港澳台〉,适用本条款的约定)

a) 履约保证金

乙方同意并授权京东网络资产竞价平台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以竞买人身份在竞价前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划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履约保证金可以折抵相应部分的转让价款,折算汇率同本款c)项

b) 备案、登记手续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信、业绩情况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积极配合甲方向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债权转让备案及外汇审批手续

如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完成的,乙方按本合同第10条承担违约责任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前述备案、审批事宜无法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完成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c) 汇款账户在甲方取得债权转让备案确认文件和外汇审批文件后,乙方应在甲方提示付款通知发出后【/】日内将第5.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该价款按甲方提示付款通知发出之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外汇现汇买入价折算

6 风险的转移

自基准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乙方,与标的债权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7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通知

7.1 标的债权的转移

7.1.1 双方确认,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7.1.2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

7.1.3 双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乙方所有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7.1.4 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甲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甲方享有

为避免疑义,甲方接收前手债权后支付的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诉讼费用、仲裁受理费用、评估费等相关费用退回归甲方所有,乙方以甲方名义支付的除外

7.1.5 在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执行主体、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配合办理权利转移至受让方的相关手续;受让方应当在权利转移日后第【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执行主体相关手续的变更,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办理完成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造成转让方的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办理变更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文件的交付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7.3 抵债资产的交付

7.3.1 在交接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如有)

7.3.2 在交接时,甲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甲方应向乙方转移占有

7.3.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7.3.4 如果甲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向乙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抵债资产

7.4 标的债权的加速交付

自权利转移日后,甲方不再承担标的债权的管理责任

在交接期间内,如遇紧急情形,甲方有权对部分标的债权加速交付,并对加速交付部分进行单独通知或个别通知或公告,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7.5 标的债权转让通知

7.5.1 双方确认,无论双方在交接期间内是否完成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的交付,乙方均应在权利转移日后【40】日内,采取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直接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的名义并以甲方认可的内容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

若该等主体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则由乙方以甲方和乙方共同的名义并以甲方认可的内容在全国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担保人所在地省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

邮寄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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