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8-25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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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拟将云南俊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竞价 <结束>

资产编号:11677437

15943.0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8-31
起始日期
2026-09-01
结束日期
其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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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5943.08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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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5943.08万元
  • 单价:1.7157万元/平米
  • 区域:云南省 昆明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8-31
  • 结束日期:2026-09-01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1号
  • 评估价:15943.0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其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京东
  • 标签:
    车位:8个车位抵押,车位
    查封情况:查封等情况请投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
    小区:渡区螺蛳湾
    支付方式:现金
    转让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先生
    拍卖原因:融资
    环境:车位
    开发商:拍卖平台对云南俊发凤凰置
    配套情况:车位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确定以网络公开竞价方式在京东拍卖平台对云南俊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及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户债权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各竞买人如有意参与本次竞价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竞拍标的:云南俊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及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户债权及相应从权利,基准日至转让日之间的孳息等一并转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清偿的利息及孳息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基准日至转让日期间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拥有对标的债权的管理、处置权,债权产生损益及维护标的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收益由受让方承担及享有,代垫费用一并转让,不含基准日前债权抵押物承租人交付到法院账户的租金、债权转让行的租金

具体详见竞价公告及网络竞价页面标的债权信息仅作参考,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承诺或担保责任,具体信息请联系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获取详细档案资料自行尽调,以资产现状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标的债权项下抵(质)押物现状及其涉及的产权性质、使用租赁、税费、司法查封等情况请投资人自行前往实地或向有关部门调查

竞买起拍价:159,430,800.00元,保证金:20,00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0元

竞拍时间:2026年8月31日9时至2026年9月1日9时(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需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转让价款且资金来源合法,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但下列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七)股东及实控人与债务企业、担保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八)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被限制高消费(能修提供克足依据证明其失信记乘成限高记录已依法消除的除外)、与转让方或具总公司合作项目处于违约状态以及存在其他不合规行为的自然人、企业及其实控人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需在竞价开始之前将委托竞价函和身份证复印件寄予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1号,高先生收)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被认定为参与竞买活动方的本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买受人的,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可以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并重新拍卖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所提供资料或信息仅供参考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开拍前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现场咨询

四、本次采取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买方式,要求至少要有两名投资人以上参加竞价,当仅有一名投资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再确认是否成交

如果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人,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详见本《须知》相关内容)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若选择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买受人于《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若选择分期付款,付款期限为2028年6月20日前,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转让价款的30%,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前支付,资金占用费为6.5%/年,后续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按季支付,每季度偿付转让价款不低于1,000.00万元,最后一期应完成剩余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及当期资金占用费的偿付

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服务平台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网上已支付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江路支行,账号:2502044529000006258)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因竞买人原因未在竞价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3、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4、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5、竞买人不符合《须知》中“竞买人条件”的

九、优先购买权行使流程:(一)优先购买权的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依照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公告须知的要求,提前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申报对公开竞价的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经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由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录入京东拍卖平台,在标的物详情页中展示

(二)行权方式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与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财产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十、违约责任:若买受人在成交后未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过程中未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自逾期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组应综合评估受让方的继续履约能力、底层资产处置进展等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解除资产转让协议

受让方已无继续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较弱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解除协议,没收保证金并按应付未付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若罚没金额不足以弥补公司实际损失,应继续追索;继续推进底层资产司法执行,对拟转让资产重新进行市场招商,另行处置资产

另行处置债权时的处置价格与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另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视为我方因受让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之一

(二)启动对受让方的司法程序

经营单位未依据本条第(一)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的,原则上应按照“应诉尽诉、应执尽执”规定及时启动对受让方的司法程序,对于确需暂缓起诉、暂缓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做好时效维护工作

十一、资产交割:受让人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如有)后,债权由我分公司转让给受让人,我分公司向受让人移交债权资料清单上所列资料作为转让义务完成的标志

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债权不得进行转移,我分公司仍对本项目债权及从权利具有所有权、追偿权

若过渡期内收到法院执行回款,则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方可将法院执行回款向受让方划转(基准日前标的债权抵押物承租人交付到法院账户的租金、交到债权转让行账户的租金不属于过渡期回款,该部分执行款项权利由我方享有且不在此次转让范围,不因债权权利变动而产生转移)

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我公司在60日内交割债权文件资料

十二、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要求买受人信誉良好,需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转让价款且资金来源合法,并可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但下列人员不得受让该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资金来源

竞买人支付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任何犯罪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活动所得及/或其产生的收益,竞买人是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有能力支付该笔资金,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同时,竞买人将随时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如实提供有关身份信息、变更情况以及提供还款资金来源等,如未履行反洗钱义务造成的有关责任,由竞买人承担;3、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4、风险和瑕疵知悉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8、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4、竞买人承诺,主动积极配合反洗钱审查工作,严格按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审查

5、保密承诺:鉴于竞买人于标的债权尽调中可能接触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法律、商务信息

竞买人承诺对上述该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但非因竞买人原因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或者经公权力机关依职权需要调阅的信息,不在此列

6、平台交易服务费:本次竞价由京东拍卖平台收取平台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以京东拍卖公布的《资产拍卖技术服务费协议》及相关文件为准,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于成交后【7】日内通过线上向京东拍卖平台支付平台交易服务费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需配合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开展合规访谈,如不配合,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有权终止相关交易

咨询电话:高先生,0871-65631625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路1号我公司此次拟转让对云南俊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及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户债权资产包,截止2026年5月20日,云南俊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及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户债权规模69,021.42万元,其中本金余额62,994.57万元,孳息5,935.80万元,代垫费用91.05万元,不含基准日前债权抵押物承租人交付到法院账户的租金、债权转让行的租金

债权具体情况详见下表:截止:2026年5月20日单位:万元序号资产名称债权本息债权本金余额利息及孳息代垫费用担保措施1云南俊发凤凰置业有限公司45,245.7541,034.574,188.1823.00抵押物1:债务人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79号滨江一期滨江广场商业37,990.91㎡,二期张官营商业7834.95㎡及一二期258个车位抵押,车位面积共计9292.7㎡;质押物2:抵押物地上商业及地下车位的租金质押

保证人:俊发集团有限公司2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75.6721,960.001,747.6268.05质押物:债务人持有的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抵押物1: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商贸城二期约2.56万㎡商铺

抵押物2: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南省安宁市玉龙湾15.8万㎡土地使用权;保证人: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瑞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69,021.4262,994.575,935.8091.05注:1.拟处置债权标的为上述债权及至转让日之间的孳息等一并处置;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清偿的利息及孳息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由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含代垫费用)一并转让

4.本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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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承 诺 函

致: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本承诺函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

(以下简称“我方”)为开展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我方同意接受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关联方向我方披露或即将披露的保密信息,并按照下列条件保密:

一、本承诺函所述“保密信息”是指: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本项目关联方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我方披露的相关信息

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本项目关联方业务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及数据、资产运作信息、风险监测信息及数据、技术信息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披露,也不论这些信息是否标注为保密

同时,该等保密信息,还包括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本项目关联方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二、我方承诺:

(一)我方不会将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其本项目关联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二)我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保密措施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本项目其关联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同意除向参与本项目执行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关联或合作机构及人员、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及人员(统称“项目相关人员”)外,未经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授权,我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上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交易、公布、复制保密信息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三)如果我方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需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的,则我方应当事先征得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许可,同时我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披露范围严格控制在为实现本项目目的所必须的范围内;

(四)在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我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我方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且可行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并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密切合作,配合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通过所有合理合法的办法或措施尽量减少披露的机会和范围以及由于披露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保密期限:

我方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我方确认,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均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或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合同关系的、且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拥有

一旦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要求收回或销毁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电子介质),我方同意立即归还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移交的资料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电子介质)以及基于保密信息制作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摘录及分析

五、我方同意,本协议保密期限内,因我方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故意行为未能认真履行保密义务,构成违约的,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随时终止本项目的合作,并由我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六、我方同意,一旦因违反本保密承诺函,无论有无过错,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七、本承诺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八、因本承诺函发生的或与本承诺函有关的任何争议,我方同意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承诺函使用的语言为中文,自我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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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竞价函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受托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委托人获悉,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拟在中信金融京东平台公开竞价处置 债权

委托人有意参与竞价,特委托受托人 (身份证号: )以其平台账号 缴纳竞价保证金并参与公开竞价,受托人及其平台账号发生的一切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竞价成功,一切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等

此 致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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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买受人承诺书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我方拟竞买或已经参与竞买贵司持有的对 公司等 户债权资产(简称“标的债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方郑重承诺:

一、我方(包括授权代理人,下同)遵守贵司(包括贵司委托的第三方处置机构)制定的公开处置程序和规则

二、我方不属于下列禁止参加竞买的人员或机构: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我方向贵司支付的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并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任何犯罪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活动所得及/或其产生的收益

我方是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有能力支付该笔资金,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要求

同时,我方将随时配合贵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如实提供有关身份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向贵司提供还款资金来源等

如我方未履行反洗钱义务造成的有关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

四、我方已知悉标的债权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和瑕疵情况,并不因该等风险或瑕疵放弃竞买

五、我方在独立审慎判断后做出参加本次公开处置之决定,已将竞买保证金支付至交易平台或贵司

如果我方竞得处置标的,则保证金抵作价款;如果我方未竞得,或贵司未对资产进行挂牌处置的,贵司除返还保证金外,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六、我方已从贵司收到交易成功后应当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理解并同意所有条款及内容;

七、(如果合同约定违约后代偿的,选择适用本条;如不约定代偿,则删除本条)如果我方成功竞得该资产后未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签署该协议后未按照该协议相关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贵司有权扣收我方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且我方自愿同意将前述没收的款项作为我方代标的债权的债务人偿还贵公司的款项,我方不要求返还

贵司并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若扣除我方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仍不足以弥补贵司损失的,贵司有权向我方追偿

我方充分理解上述承诺内容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上述承诺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

若我方隐瞒信息、虚假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意向买受人(承诺人):

年 月 日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Words. Copyright 2003-2024 Aspose Pty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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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及不涉黑不涉恶承诺函

鉴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作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云南的分支机构,依法负有反洗钱义务

本单位/个人承诺在与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将积极主动提供本单位/个人身份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

本单位/个人保证开展业务合法合规,不涉及黑恶势力,不存在黑恶行为;在与中信金融资产云南分公司的合作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交易资金不涉及从事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本单位/个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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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号【提示:如合同可加水印,水印有编号,且可完整显示,可删除此处编号

】债 权 转 让 协 议(适用于我司债权打包/单户对外转让项目)说明:1、请在签署前删除本说明;2、标注有“★”的条款为协议底线条款,正式使用时请将“★”符号删除;3、协议使用时删除“适用于我司债权打包/单户对外转让项目”字样;4、【  】”“[ ]”为使用说明或需要填写内容,正式使用时请将“【 】”“[ ]”符号及使用说明(如有)一并删除

 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地址: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1、 [ ]年[ ]月[ ]日,甲方与[ ](以下简称原债权人)签署了《[ ]协议》(协议编号:[ ])

【如有多个签署主体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表述】★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

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

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 ]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 ]年[ ]月[ ]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

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 [ ]元(小写:¥[ ]),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 ]元(小写:¥[ ]),欠息人民币[ ]元(小写:¥[ ])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提示:如存在需要保留部分费用的安排,可调整条款,并对保留部分单独说明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 ]年[ ]月[ ]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利息数额以及迟延履行金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等为准;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如存在需要保留部分费用的安排,可调整条款,下同】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转交给乙方;(3)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经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分期付款期间可能出现的,因清收、执行、破产分配等行为产生的现金回收款项超过转让价款的超额回现情况,并积极争取超额部分分成

如存在需要超额部分分成的安排,可调整条款】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3.1 债权转让价款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

★3.2 付款3.2.1 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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