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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融福公司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font><\/span>两<\/font><\/span>笔对外应收款债权,具体情况如下:<\/font><\/span><\/span><\/p>标的物一:对武汉鑫景天包装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font><\/span><\/b><\/span><\/p>债务人:武汉鑫景天包装有限公司<\/font><\/span><\/span><\/p>债权情况:依据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font>2025)鄂098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应向融福公司支付货款32,703.05元及逾期利息(以32,703.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自202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font><\/span><\/span><\/p>执行情况:该案经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font>2025)鄂0984执3828号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于<\/font><\/span>2026<\/font><\/span>年<\/font><\/span>4<\/font><\/span>月<\/font><\/span>16<\/font><\/span>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font><\/span><\/span><\/p>标的物二:对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的应收款债权<\/font><\/span><\/b><\/span><\/p>债务人: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
<\/font><\/span><\/span><\/p>债权情况:依据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font>2023)鄂0192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融福公司支付货款191,485.44元及逾期利息(以191,485.4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1.5倍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font><\/span><\/span><\/p>执行情况:<\/font><\/span>(<\/font><\/span>1<\/font><\/span>)<\/font><\/span>该案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font>2025)鄂0192执1143号之二
执行过程中,法院划拨被执行人武新胜资金861元、武光兵银行存款874元,前述案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共计执行到位1,685元
<\/font><\/span>(<\/font><\/span>2<\/font><\/span>)<\/font><\/span>查封了<\/font><\/span>被执行人武光兵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路以东、吴家山团结路以南、四支沟以西、汉丹铁路以北九坤<\/font>·五环华城6栋2单元18层2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06184号)的房产,有抵押,查封期限至2027年10月18日止
<\/font><\/span>(<\/font>3)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光兵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43EM2的汽车,有抵押,查封期限至2027年3月5日止
(4)<\/font><\/span>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于<\/font><\/span>2025<\/font><\/span>年<\/font><\/span>7<\/font><\/span>月<\/font><\/span>29<\/font><\/span>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font><\/span><\/span><\/p><\/p><\/span><\/div><\/div><\/div><\/div>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债权拍卖公告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9月1日10时至2026年9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两笔应收款债权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处置单位: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网址:http://susong.taobao.com),现公告如下:一、拍卖依据2024年6月19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98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福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同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984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湖北融福包装有限公司清算组(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融福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8月20日,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福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管理人现依据前述变价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于破产强清平台对融福公司享有的两笔应收款债权进行公开拍卖处置
二、拍卖标的物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融福公司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两笔对外应收款债权,具体情况如下:标的物一:对武汉鑫景天包装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债务人:武汉鑫景天包装有限公司债权情况:依据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25)鄂098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应向融福公司支付货款32,703.05元及逾期利息(以32,703.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自202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情况:该案经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5)鄂0984执3828号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于2026年4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标的物二:对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的应收款债权债务人: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
债权情况:依据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应向融福公司支付货款191,485.44元及逾期利息(以191,485.4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1.5倍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执行情况:(1)该案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5)鄂0192执1143号之二
执行过程中,法院划拨被执行人武新胜资金861元、武光兵银行存款874元,前述案款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共计执行到位1,685元
(2)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光兵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路以东、吴家山团结路以南、四支沟以西、汉丹铁路以北九坤·五环华城6栋2单元18层2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武汉市东西湖不动产权第0006184号)的房产,有抵押,查封期限至2027年10月18日止
(3)查封了被执行人武光兵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43EM2的汽车,有抵押,查封期限至2027年3月5日止
(4)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于2025年7月2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本次拍卖标的物(两笔应收款债权整体打包拍卖)起拍价为179,351元,保证金为3000元,增价幅度为100元或其整数倍
四、咨询、查阅资料的时间与方式自2026年8月25日起至拍卖日(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债权,不设实地看样
竞买人可在预约后前往管理人处查阅债权凭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
五、特别提醒1.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应收款债权,非实物资产
管理人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对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债权能否实际收回不作任何担保
竞买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物的实际状况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2.两笔应收款债权均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且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竞买人充分关注上述执行程序状态,理性评估债权实现的可能性3.对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的债权,执行中已实际执行到位1,685元,该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竞买人竞得后受让的剩余债权为判决确认的总债权扣减该1,685元
4.管理人不承诺债权可实现金额,不承诺执行程序能够恢复或推进,不承诺债务人具有清偿能力
竞买人应在竞买前自行调查债权状况,审慎决策5.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状拍卖
除本公告已披露的信息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物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未查阅资料即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六、竞买人条件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拍,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的竞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七、优先购买权人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目前无任何优先购买权人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证明
八、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自动流拍九、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十、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1.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债权,不涉及实物资产的过户登记
拍卖成交后可能产生的税费(如有),由买受人承担,不计入成交价款
2.拍卖成交后,网络拍卖平台收取的软件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为债权的,管理人不承担债权转让过程中除自身义务外的任何费用
买受人受让债权后,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十一、保证金和余款支付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管理人指定账号名称: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汉川西门桥支行,账号为104535700713),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融福公司应收款债权拍卖余款"
买受人逾期支付余款的,(1)如买受人在上述约定日期到期后30天以内完成支付的,买受人除需支付拍卖余款外,须按照拍卖余款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额外支付滞纳金;(2)如逾期超过31天的,将视作为悔拍,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十二、债权转让与拍品交付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十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C座23层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2.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将与买受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向买受人移交债权凭证资料,包括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以管理人实际持有情况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由买受人自行完成,管理人可以提供必要协助
债权转让通知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让债权后,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管理人不参与后续催收
买受人如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管理人可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予以协助,但管理人不承诺执行程序能够恢复、推进或债权能够获得实际清偿
5.本次拍卖提供的拍卖公告、债权凭证清单等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债权移交时的依据
债权按现状移交,管理人对债权的可实现性不作任何保证十三、其他1.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2.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网络拍卖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3.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管理人咨询电话:陈律师,17786523772
管理人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C座23层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8月25日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债权竞买须知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2026年9月1日10时至2026年9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融福公司享有的两笔应收款债权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竞买事宜须知如下:一、竞买人主体资格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拍,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委托代理人的竞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3.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理解债权拍卖与实物资产拍卖的差异,并自行判断是否参与竞买
二、拍卖标的物及瑕疵声明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为融福公司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两笔对外应收款债权,具体为:(1)对武汉鑫景天包装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债权(货款本金32,703.05元及利息,执行案号(2025)鄂0984执3828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对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的应收款债权(货款本金191,485.44元及利息,执行案号(2025)鄂0192执1143号之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1,685元)
管理人对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已披露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
但管理人不承担债权的瑕疵保证责任,不对债权的可实现性、债务人清偿能力、执行程序恢复可能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竞买人应在竞买前自行调查核实债权的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偿债能力、财产线索、诉讼时效、执行程序状态等,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对武汉鑫景天包装有限公司及对湖北海椰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新胜、李承桦、武光兵的债权,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需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前提
三、优先购买权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目前无任何优先购买权人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证明
四、拍卖方式与竞价规则1.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自动流拍2.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3.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应确保支付宝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以支付保证金
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五、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1.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债权,不涉及实物资产的过户登记
拍卖成交后可能产生的税费(如有),由买受人承担,不计入成交价款
2.拍卖成交后,网络拍卖平台收取的软件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受让债权后,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债权转让通知费用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保证金和余款支付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2.拍卖余款请于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账户(管理人指定账号名称: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汉川西门桥支行,账号为104535700713),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融福公司应收款债权拍卖余款"
3.买受人逾期支付余款的:(1)如买受人在上述约定日期到期后30天以内完成支付的,买受人除需支付拍卖余款外,须按照拍卖余款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额外支付滞纳金;(2)如逾期超过31天的,将视作为悔拍,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七、债权转让与交付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十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C座23层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2.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将与买受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向买受人移交债权凭证资料,如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以管理人实际持有情况为准)
3.债权转让通知由买受人自行完成,管理人可以提供必要协助
4.买受人受让债权后,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管理人不参与后续催收
买受人如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管理人可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予以协助,但管理人不承诺执行程序能够恢复、推进或债权能够获得实际清偿
八、特别风险提示1.标的物为债权而非实物资产,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清偿意愿,存在天然的履行风险,竞买人在参与竞买前应充分认识该等风险
2.两笔应收款债权均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且终结本次执行,竞买人应充分关注上述程序状态对债权实现的影响
3.买受人受让债权后,涉及执行程序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等事项的,需自行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管理人不承诺程序结果
4.本须知的说明仅为提示性信息,不构成对程序结果的承诺,实际操作以受理法院或管理人的解释为准
九、其他1.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2.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网络拍卖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3.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
本须知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管理人咨询电话:陈律师,17786523772
管理人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汉街总部国际C座23层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湖北融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