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及项下抵债资产转让询价项目编号N0297ZQ260059挂牌起始日期2026-07-03挂牌截止日期2026-07-09标的概况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及项下抵债资产转让询价债权总额(万元)265988.676785本金(万元)37334.6921利息利息479,086,071.71元,罚息285,812,314.02元,复利305,397,000.18元费用违约金1,216,244,460.94元基准日基准日2026年4月30日债务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企业情况荣斌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30日,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81号西把栅乡沙梁子村(平安医院东侧四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聂海涛,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678696253营业期限自200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核准日期2016年10月31日
登记状态为存续,目前处于勉强经营状态债权抵押情况保证人概况聂海涛,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邬秀凤,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崔文祥,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秦耀华,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物概况:原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兴安路交汇处往东500米公园壹号169,732.58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及50,877.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包括6幢住宅楼、1幢公寓楼、1幢酒店
抵押物均已办理抵押登记目前,抵押在建工程已解押40,661.04平方米,剩余面积为129,071.54平方米,其中住宅669套,面积103,430.08平方米;公寓234套,面积18,952.97平方米;商业10套,面积6,688.49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未解押抵债资产:2021年3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建筑面积29,810.87平方米的酒店抵债给长城公司,抵债金额270,140,810元,长城公司尚未过户
质押情况:以荣斌公司100%股权作质押,已办理质押登记债权情况债权1金额合计2,486,768,108.09元,其中本金293,346,921.00元,利息472,824,104.71元,罚息205,504,747.35元,复利298,847,874.09元,违约金1,216,244,460.94元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兴安路交汇处往东500米公园壹号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质押物为荣斌公司100%股权,保证人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物已部分抵债,上述债权金额未扣除抵债金额债权2金额合计173,118,659.76元,其中本金80,000,000.00元,利息6,261,967.00元,罚息80,307,566.67元,复利6,549,126.09元
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聂海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资产亮点抵押物区位优势:抵押物坐落于呼和浩特成吉思汗大街与阿尔泰东路交汇处,地处新城区核心商务地段,坐拥成吉思汗公园,毗邻阿尔泰游乐场
酒店门前即地铁2号线成吉思汗公园站乘降点,交通便捷,综合区位优势明显
抵债酒店优势:抵债酒店目前属于在建工程,部分楼层二次结构已完成,建筑整体外立面已完工
建筑物1—4层原设计用途为酒店餐饮楼层,5层为休闲娱乐区,设有大型豪华室内泳池以及户外露天平台
建筑物6-22层原设计用途为酒店房间,目前二次结构仅部分完成,设计及建造用途灵活
酒店外规划大型地上停车场,可满足商务及餐饮停车需求该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综合优势显著,适合经营大型高端商务酒店或写字办公、休闲娱乐、商业卖场等大型行业综合体
债权现状执行阶段;抵债裁定:2021年3月22日,呼市中院将建筑面积29,810.87平方米的酒店抵债给长城公司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一、询价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1、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5、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6、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7、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8、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10、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11、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12、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13、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4、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15、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6、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17、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1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19、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20、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2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2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25、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26、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情况转让方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701466997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智君经济类型非国有企业交易条件挂牌价格(元)面议重要事项1、公告期内拟了解项目信息、进行项目尽调等意向的客户,需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登记,信息公告结束后,蒙商银行组织与意向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根据意向方要求,配合开展项目尽调等工作
2、本信息公告只限于征集意向洽谈客户,不构成最终成交意向,项目最终交易基准日、转让价格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以后期正式交易公告或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
受让方资格条件同等条件下,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优先受让,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债务人本人及关联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2、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3、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4、意向受让方应按询价公告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待正式挂牌报名幷通过资格审核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
5、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6、如意向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股交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8、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并确定最终受让方
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项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9、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
询价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询价公告结束10、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
11、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4、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15、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
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6、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
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交易指南报名程序详见附件保证金及处置方式金额0.00元挂牌信息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期受让方服务费0元附件下载询价受让申请书.doc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包经理咨询电话0471-3969694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8:00咨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大街银联大厦13层(以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