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等4户
所在地:泰安债权本金:人民币:2,310.00万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持有的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
截止2026年4月9日,债权本金2,310.00万元万元,利息2,721.77万元,其他费用38.77万元
(截止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利息计算金额由于计算方式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该4户债务企业注册地在山东省,我公司可单户、组包或整包处置
具体债权情况如下表:序号主债务人名称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债权合计担保方式担保人(抵(质)押人、保证人)名称是否诉讼1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1,000.00105.394.61,105.39抵押+保证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赵玉燕是2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640.0063.904.72703.90抵押+保证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耿傅玲、赵玉军、赵玉燕是3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490.002,215.2226.632,705.21抵押泰安经纬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泰安经纬塑料有限公司是4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180.00337.262.82520.08抵押+保证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孙秋林、董德生、陈爱玲是合计2,310.002,721.7738.775,034.58单位:万元注: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产权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逐户情况如下:第1户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债权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2026年4月9日,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本金1,000.00万元,利息105.39万元,垫付费用4.6万元
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赵玉燕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不动产一处提供抵押担保,由赵玉燕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情况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8月16日成立,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西遥村,法定代表人:赵玉燕
主要经营:汽车转向节销加工(依据区环保局审批意见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机械零部件制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项目及工艺除外)、销售
钢材、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二、担保情况1、抵(质)押物:赵玉燕名下位于泰安市迎胜东路16号东尊华美酒店二期1-5B号,泰安市迎胜东路16号东尊华美酒店二期1-5B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05696号
他项权证号:鲁(2023)泰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647号经现场勘察,所在小区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业,位于泰山脚下,紧邻泰山南坡
小区内商业房产实际均按照住宅在居住使用2、保证人情况:保证人:赵玉燕,女,汉族
三、诉讼情况2024年2月26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902民初92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利息58,458.33元、罚息111.03元,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赵玉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就被告赵玉燕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区迎胜东路16号东尊华美达酒店二期1-5B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056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04元,由被告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赵玉燕负担
判决生效后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义务,2024年7月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鲁0902执3292号,现已终止本次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抵押物所在小区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位于泰山脚下,商业房产均为高档式商业别墅用途,实际均按照住宅在居住使用,区位好,价值高,具有稀缺性
小区西侧一公里为泰安市委市政府驻地第2户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泰安宝驰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2026年4月9日,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本金1,000.00万元,利息105.39万元,垫付费用4.6万元
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赵玉燕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不动产一处提供抵押担保,由赵玉燕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情况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成立,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祝阳村,法定代表人:耿傅玲
主要经营范围: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钢材销售;普通货运(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二、担保情况1、抵(质)押物:债务人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临沂路1197号绿地中央广场商业三区B座201商业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3)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269027号,他项权证号:鲁(2023)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224232号
面积368.09㎡2、保证人情况:保证人1:耿傅玲:女,汉族
保证人2:赵玉军:男,汉族保证人3:赵玉燕:女,汉族
三、诉讼情况2024年2月27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24)鲁0902民初93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6,40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利息、罚息19,013.33元,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赵玉燕、耿傅玲、赵玉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就被告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临沂路1197号绿地中央广场商业三区B座201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3)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2690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00元,由被告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赵玉燕、耿傅玲、赵玉军负担
判决生效后泰安市锦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义务,2024年7月泰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鲁0902执3293号、2025年1月恢复执行,案号(2025)鲁0902执恢8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两次拍卖结果均为:流拍,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上述债权业经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清晰明确,抵押物为商业用房,位于济南西客站片区,区位便利,价值较高
第3户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2026年4月9日,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本金490.00万元,利息2,215.22万元,垫付费用26.63万元
担保方式为抵押,由泰安经纬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工业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由泰安经纬塑料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工业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情况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7日,地址:泰安市大河汽车站东临,法定代表人:李永岱
主要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的销售,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批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种植、养殖(不含国家专控类),食品、生物、化工机电的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咨询、培训;(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二、担保情况1、抵(质)押物:不动产1:泰安经纬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大汶口镇盐化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岱岳国用(2003)字第159号土地使用权及院内地上附属物,用途:工业,使用类型:出让,面积:6,660平方米
二拍流拍价为370万元
不动产2:泰安经纬塑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大汶口镇盐化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岱岳国用(2003)字第172号土地使用权及院内地上附属物,用途:工业,使用类型:出让,面积:17,840平方米
二拍流拍价为601万元
2、保证人情况:无
三、诉讼情况2009年6月16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泰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4,899,969.43元,利息2,537,781.49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20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如逾期不能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64.26元,由被告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泰安经纬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泰安经纬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该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过付给原告判决生效后,金太经纬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3)鲁09执恢46号、(2025)鲁09执恢11号,现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上述债权业经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清晰明确,抵押物为工业用地,在当地价值较高
第4户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债权情况: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26年4月9日,债权本金180万元,利息337.26万元,其他费用2.82万元
一、借款人情况泰安庆余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注册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原张河桥一中,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9230659327653,公司经营范围:再生胶、胶粉制造、销售及研发;建筑材料、钢材、五金、农机、润滑油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存续,无注、吊销记录
二、担保情况1、抵(质)押物:抵押物为第三人陈爱玲名下商业土地及房产,位于东平县城汇河街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5)字第32号,登记面积351.11平方,用途为商住
抵押面积351.11平米,评估价值33.36万元,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合法有效,终止日期2053年11月;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城区字第008711号,建筑面积565.75平方米
担保情况自然人孙秋林、董德生、陈爱玲,为主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情况本债权原债权人于2015年9月24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下达(2015)东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东执字第1071号
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做出执行裁定书现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上述债权清晰明确,无超过诉讼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