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瓯”)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债权基准日及具体情况见下表: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借款人名称基准日金额保证人抵押物(抵债资产)本金利息费用合计1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债务人)2022年6月20日28,600.0010,122.2620,801.7859,524.04上海金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祥逸置业有限公司、黄少荣、顾备军闵行区七宝镇640街坊9/1丘土地使用权2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6月30日13,919.012,465.4767.7216,452.20林龙国、上海漫生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漫生活(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华适嘉(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领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计42,519.0112,587.7320,869.5075,976.24第一户债权: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出具的编号为(2022)沪7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确认本案债务本金为286,000,000元,展期宽限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本金违约金、展期宽限补偿金违约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全部本金286,000,000元为基数,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本金196,000,000元为基数的部分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以本金90,000,000元为基数的部分合计按年利率14.6%计算),并扣除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已支付的10,000,000元,其他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
上海金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因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编号为(2023)沪民终802号民事裁定书,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23)沪74执1892号
该笔债权光大金瓯于2024年3月收到法院强制执行款25,106,429.99元,并于2025年5月收到上海金臣全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查封物解封诚意金200万元
上述两笔款项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该等款项归属于光大金瓯享有,由光大金瓯受领,且上述款项未冲抵相应债权本金、利息等,后续由买受人自行按照相关裁判文书认定债权本金、利息等予以扣减
光大金瓯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第一次公开处置标的债权并竞价成交,光大金瓯与买受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分期付款)
但因该买受人未按约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等,现已解约,本次拟重新处置
第二户债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沪03破7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本院裁定受理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4日下达决定书指定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为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9日,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光大金瓯出具《告知函》,管理人确认光大金瓯担保债权203,752,820.04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3)沪03破7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债务人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涉不动产抵押物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光大金瓯所有,以五拍流拍价人民币73,504,048.34元进行以物抵债,抵销瑞淳公司拖欠抵押权人光大金瓯的73,504,048.34元债务,并将前述抵押物过户至光大金瓯名下
上述抵押物已裁定以物抵债给光大金瓯,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该抵押物以物抵债的相关权益和收益全部归属于光大金瓯享有,由光大金瓯另行处置,且上述以物抵债未冲抵相应债权本金、利息等,后续由买受人自行按照相关裁判文书认定债权本金、利息等予以扣减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3)沪03破73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光大金瓯以五拍流拍价格人民币7,504,353.48元购买瑞淳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沪青平公路1818号地下一层的08、09、10、11、13、14、15、18、19、30室共10套非抵押不动产
上述光大金瓯已以物抵债的抵押不动产及追加购买的非抵押不动产,其所对应的在上海瑞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已取得及有权取得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款、可收回的清场及交付所产生的费用、抵押物在破产案件前后发生的租金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相关收益归光大金瓯所有,具体请详询光大金瓯联系人
交易对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
但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上述债权:(1)国家公务员、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检查监督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等关联人;(4)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特别提示及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权对资产包内的债权及其处置方案进行调整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
公告有效期及受理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人:程经理联系电话:13764697989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8层邮政编码:310016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2396912联系人:李先生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