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0-30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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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吴鑫、魏雪峰、张杰、陈杰、戴明明、张雯琴的债权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12702647

102.738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11-15
起始日期
2026-11-16
结束日期
变卖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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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02.7388万元

资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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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02.7388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上海市 浦东新区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11-15
  • 结束日期:2026-11-16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
  • 评估价:102.738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变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及账户冻结
    看样时间:看样:本标的为判决债权,无实物现场看样。自公告发布之日
    抵押情况:有抵押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401室
    小区:海商势海国际
    优先受让权:其他
    座位数:1号一座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出售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span>(以下简称<\/span>债务人)对吴鑫、魏雪峰、张杰、陈杰、戴明明、张雯琴的债<\/span>权

<\/span><\/span><\/p>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沪0115民初25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戴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3,200,000元;二、被告戴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3,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缴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被告吴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200,000元;四、被告吴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缴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五、被告吴鑫应在7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戴明明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张杰应在7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吴鑫前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魏雪峰应在45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戴明明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被告陈杰应在35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吴鑫前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九、被告张雯琴应在2,5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戴明明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十、驳回原告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span><\/span><\/p>因被执行人吴鑫、魏雪峰、张杰、陈杰、戴明明、张雯琴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管理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鑫、魏雪峰、张杰、陈杰、戴明明、张雯琴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沪0115执14499号

2025年1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span><\/span><\/p><\/p>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span><\/b><\/b><\/span><\/p>1、管理人<\/span><\/b>除上述<\/span><\/b>查询到<\/span><\/b>的情况,<\/span><\/b>无法向买受人移交任何资料

<\/span><\/b><\/b><\/span><\/p>2、管理人不保证本次出售的或有债权确实成立,<\/span><\/b>上述或有<\/span><\/b>债权有不成立的可能性,买受人应慎重考虑,谨慎参拍

一旦买受人参拍,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或有债权所有显性或隐性的一切瑕疵

<\/span><\/b><\/b><\/span><\/p>3、管理人无法提供记账凭证或者欠费明细等支持性文件,本次拍卖的或有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span><\/b><\/b><\/span><\/p>4、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b><\/span><\/p>5<\/span><\/b>、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损害赔偿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b><\/span><\/p>6<\/span><\/b>、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可能无清偿能力,管理人不确定该债权能否收回

<\/span><\/b><\/b><\/span><\/p>7<\/span><\/b>、拍品或有债权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span><\/b><\/b><\/span><\/p>8<\/span><\/b>、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b><\/span><\/p>9<\/span><\/b>、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span><\/b><\/b><\/span><\/p>1<\/span><\/b>0<\/span><\/b>、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span><\/b><\/b><\/span><\/p>1<\/span><\/b>1<\/span><\/b>、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span><\/b><\/b><\/span><\/p>1<\/span><\/b>2<\/span><\/b>、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span><\/b><\/b><\/span><\/p>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span><\/b><\/b><\/span><\/p>1<\/span><\/b>3<\/span><\/b>、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span><\/b><\/b><\/span><\/p>1<\/span><\/b>4<\/span><\/b>、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span><\/b><\/b><\/span><\/p>1<\/span><\/b>5<\/span><\/b>、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债务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保证人等相关担保权人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管理人无法给买受人开具发票<\/span><\/b><\/b><\/span><\/p>1<\/span><\/b>6<\/span><\/b>、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的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span><\/b><\/b><\/span><\/p>1<\/span><\/b>7<\/span><\/b>、管理人既无法确定已经收集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会被管理人所未知或尚未掌握的其他证据或事实推翻,也无法保证就相关债权所收集的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其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

管理人所收集的证据只是根据其对于相关事实的理解所收集,现提供信息存在根据其现有财务等记录所反映事实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

<\/span><\/b><\/b><\/span><\/p>1<\/span><\/b>8<\/span><\/b>、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span><\/b><\/b><\/span><\/p>19<\/span><\/b>、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span><\/b><\/b><\/span><\/p>2<\/span><\/b>0<\/span><\/b>、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标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span><\/b><\/b><\/span><\/p>2<\/span><\/b>1<\/span><\/b>、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span><\/b><\/b><\/span><\/p>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债权目的不能实现、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标的起拍价:1,027,388.32元;保证金:20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6年11月15日10时起至2026年11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采用有起拍价的增价竞价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竞价结束前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自最新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具体以本标的页面公示及系统规则为准

四、咨询、展示看样:本标的为判决债权,无实物现场看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竞买人可提前联系管理人查阅依法可以提供的判决、执行及相关材料;涉及个人信息的材料按必要范围提供

五、标的特别说明:1、债权类型: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2、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主体:戴明明、吴鑫、张杰、魏雪峰、陈杰、张雯琴

各人承担判决确定的返还出资或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不等同于另有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

3、债权金额及依据:(2024)沪0115民初25800号民事判决确定戴明明返还出资款3,200,000.00元、吴鑫返还出资款1,200,000.00元,分别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缴付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按判决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吴鑫在7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戴明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杰在7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吴鑫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魏雪峰在45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戴明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杰在35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吴鑫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张雯琴在2,5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戴明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主债务与连带责任相互重合,不分别累加,不得重复受偿;清偿、执行回款、抵销或其他债权消灭事由相应减少转让范围

转让基准日及截至该日新增回款、和解和其他权利变动:2026年12月1日

4、债权凭证及资料:管理人持有(2024)沪0115民初25800号民事判决、(2025)沪0115执14499号执行裁定、执行笔录及相关处置材料;成交价款付清后,按债权转让协议及双方签署的交接清单移交实际持有且依法可交付的资料

判决正文及执行裁定可供查阅5、时效及执行状态:(2025)沪0115执14499号执行案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2025年11月15日因当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既有执行申请金额以1,700,000.00元为限,该数额不代表判决债权全部余额或最终可回收金额

受让人申请变更或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参与分配及调整执行请求范围,均以执行法院依法审查结果为准

6、质押、抵销、撤销、争议及其他负担:卷内执行裁定记载房产查封及账户冻结措施;历史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5月28日,房产查封记载期限至2028年6月,历史记载不代表目前措施持续有效

相关房产涉及抵押、共有、轮候查封及首封处置等限制

2026年10月8日方案记载此前尚未取得清偿,2026年9月24日就检察监督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并开展和解工作;监督审查、执行和协商结果可能影响债权范围及实现

公告基准日的最新执行、查控、监督及和解进展:(1)魏雪峰名下位于北中路354弄17号401室的房产措施到期日期2028年6月12日;(2)张杰名下位于浦建路47号1403室的房产措施到期日期2028年6月12日;(3)张杰名下位于微山三村15号301室的房产措施到期日期2028年6月12日;(4)戴明明名下位于长兴镇潘圆公路(原潘园公路)1376弄105号801室的房产措施到期日期2028年6月11日

7、债权成立、转让、执行及回收风险:本次整体转让的是判决债权及依法随同转让的从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等财产不是拍卖标的

实现程度受义务人履行能力、可供执行财产、担保负担、共有及查封顺位、监督审查和执行程序结果影响

买受人应在竞买前查阅披露材料,评估执行衔接及回收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特定回收金额或执行结果

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管理人依法向有关义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移交约定资料

8、转让及资料交付:管理人在已接管资料范围内与买受人办理债权转让,并可配合买受人申请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是否准许变更及债权实际实现情况以有权机关处理结果为准

六、竞买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平台规则对受让资格有特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条件

七、权属或权利异议:对标的权属或转让范围有异议的,应于2026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管理人依法核实处理

八、保证金及成交款:竞买人应按平台规则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将成交余款按平台本标的订单页面载明的支付方式或管理人另行书面确认的收款账户支付,并提交缴款凭证

未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平台规则解冻或退回;买受人所交保证金可按平台规则抵作成交款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付款构成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本公告、拍卖须知及本标的平台规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依法处理,已经承担的部分不重复计入

九、交付或权利转移:管理人在已接管资料范围内与买受人办理债权转让,并可配合买受人申请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是否准许变更及债权实际实现情况以有权机关处理结果为准

十、税费及平台费用:税费依法由各自法定缴纳义务人承担;买受人取得债权后的追收、执行及程序衔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台是否向买受人收取软件服务费、适用费率、计费基数、上限及缴付时间,以本标的页面在竞买前公示的收费规则为准,平台费用另行支付,不计入成交价款

十一、委托、联合竞买及优先购买权:委托竞买、联合竞买及主张优先权利的主体,应于2026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身份证明、授权文件或权利依据,完成管理人及平台要求的资格确认;委托范围、联合受让人及权利份额应事先明确十二、程序调整:适用法律、已通过的变价方案和平台规则办理;出现影响标的范围、执行衔接或处置合法性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可依法暂缓、中止或撤回,并及时公告

平台生成的竞价成功或成交确认信息以平台公示为准

请竞买人在竞价前仔细阅读本公告、竞买须知、标的详情及相关材料管理人咨询:吴翼江律师,13701977976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号一座36楼监督联系方式:021-3879451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10月26日拍卖须知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将于于2026年11月15日10时起至2026年11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资产破产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网络拍卖,现将有关竞买事项告知如下:一、本《拍卖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2026年10月23日第六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第三次公开网络拍卖变价追收出资债权的方案》、平台规则及其他适用规定制定,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

二、本次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三、拍卖标的:标的名称:追收出资判决债权整体包上海商势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25800号民事判决,对戴明明、吴鑫、张杰、魏雪峰、陈杰、张雯琴享有的判决债权及依法可随同转让的从权利,整体公开网络拍卖

本标的起拍价:1,027,388.32元;保证金:20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0元及其倍数

1、债权类型: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2、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主体:戴明明、吴鑫、张杰、魏雪峰、陈杰、张雯琴

各人承担判决确定的返还出资或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不等同于另有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

3、债权金额及依据:(2024)沪0115民初25800号民事判决确定戴明明返还出资款3,200,000.00元、吴鑫返还出资款1,200,000.00元,分别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缴付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并按判决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吴鑫在7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戴明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张杰在7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吴鑫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魏雪峰在45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戴明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杰在35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吴鑫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张雯琴在2,5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戴明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主债务与连带责任相互重合,不分别累加,不得重复受偿;清偿、执行回款、抵销或其他债权消灭事由相应减少转让范围

转让基准日及截至该日新增回款、和解和其他权利变动:2026年12月1日

4、债权凭证及资料:管理人持有(2024)沪0115民初25800号民事判决、(2025)沪0115执14499号执行裁定、执行笔录及相关处置材料;成交价款付清后,按债权转让协议及双方签署的交接清单移交实际持有且依法可交付的资料

判决正文及执行裁定可供查阅5、时效及执行状态:(2025)沪0115执14499号执行案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2025年11月15日因当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既有执行申请金额以1,700,000.00元为限,该数额不代表判决债权全部余额或最终可回收金额

受让人申请变更或追加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参与分配及调整执行请求范围,均以执行法院依法审查结果为准

6、质押、抵销、撤销、争议及其他负担:卷内执行裁定记载房产查封及账户冻结措施;历史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5月28日,房产查封记载期限至2028年6月,历史记载不代表目前措施持续有效

相关房产涉及抵押、共有、轮候查封及首封处置等限制

2026年10月8日方案记载此前尚未取得清偿,2026年9月24日就检察监督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并开展和解工作;监督审查、执行和协商结果可能影响债权范围及实现

公告基准日的最新执行、查控、监督及和解进展:(1)魏雪峰名下位于北中路354弄17号401室的房产措施到期日期2028年6月12日;(2)张杰名下位于浦建路47号1403室的房产措施到期日期2028年6月12日;(3)张杰名下位于微山三村15号301室的房产措施到期日期2028年6月12日;(4)戴明明名下位于长兴镇潘圆公路(原潘园公路)1376弄105号801室的房产措施到期日期2028年6月11日

7、债权成立、转让、执行及回收风险:本次整体转让的是判决债权及依法随同转让的从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等财产不是拍卖标的

实现程度受义务人履行能力、可供执行财产、担保负担、共有及查封顺位、监督审查和执行程序结果影响

买受人应在竞买前查阅披露材料,评估执行衔接及回收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特定回收金额或执行结果

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管理人依法向有关义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移交约定资料

8、转让及资料交付:管理人在已接管资料范围内与买受人办理债权转让,并可配合买受人申请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是否准许变更及债权实际实现情况以有权机关处理结果为准

四、竞买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平台规则对受让资格有特别要求的,应符合相应条件

五、与拍卖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可在法律、监管政策和平台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竞买

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优先受让权的主体,应提交权利依据并完成资格确认;同等条件及具体行权方式按适用法律和本标的页面规则办理

六、委托竞买、联合竞买及主张优先权利的主体,应于2026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身份证明、授权文件或权利依据,完成管理人及平台要求的资格确认;委托范围、联合受让人及权利份额应事先明确

未经确认的,相关竞买行为按平台规则处理七、竞买人应通过“淘宝网阿里资产破产资产处置平台”注册报名并交纳保证金

具体竞价和延时规则为:采用有起拍价的增价竞价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竞价结束前最后5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自最新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具体以本标的页面公示及系统规则为准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将成交余款按平台本标的订单页面载明的支付方式或管理人另行书面确认的收款账户支付,并向管理人提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付款构成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本公告、拍卖须知及本标的平台规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依法处理,已经承担的部分不重复计入八、交付或权利转移:管理人在已接管资料范围内与买受人办理债权转让,并可配合买受人申请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是否准许变更及债权实际实现情况以有权机关处理结果为准

九、程序调整依适用法律、已通过的变价方案和平台规则办理;出现影响标的范围、执行衔接或处置合法性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可依法暂缓、中止或撤回,并及时公告

十、本次拍卖以人民币计价

税费依法由各自法定缴纳义务人承担;买受人取得债权后的追收、执行及程序衔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台是否向买受人收取软件服务费、适用费率、计费基数、上限及缴付时间,以本标的页面在竞买前公示的收费规则为准,平台费用另行支付,不计入成交价款

十一、保证金及成交价金额较大的,竞买人应提前了解银行和平台支付限额,确保按期完成报名和付款

十二、竞买人不得妨碍他人竞买、操纵竞价或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规定或平台规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买受人应确认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电话及电子联系方式,并及时书面通知变更;通知文件通过依法确认的地址或电子渠道送达,送达效果依适用法律及实际送达证据确定

十四、依法、依监管政策或依平台规则不得参与本次拍卖的机构、人员及其受托人,不得参与竞买

具体限制为: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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