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关于北京宏源循环能源投资中心持有干熄焦余热发电设备所有权及其全部附属权益和义务的招商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为北京宏源循环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基金基于《抵债协议》(编号:循环能源201812-2)、《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转让协议”)(编号:循环能源201812-3)、《回购协议》(编号:循环能源201812-5)以及《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项目以租代售协议》(以下简称“以租代售协议”)持有干熄焦余热发电设备实物资产所有权及实物资产上全部附属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债权资产),为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市场沟通,并探讨商业合作机会,特发布此推介信息,具体情况如下:序号义务人主要义务人所在地实物/债权资产合同名称转让基准日主要资产备注1义务人1:山东博兴胜利科技有限公司义务人2: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库国华及白重功山东省滨州市、陕西省西安市等《抵债协议》(编号:循环能源201812-2)、《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编号:循环能源201812-3)、《回购协议》(编号:循环能源201812-5)、《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项目以租代售协议》以及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2026年10月31日实物资产: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设备主要债权资产:暂计算至2025年7月1日山东博兴应付未付租金4,266.49万元及违约金2,600.00万元其他基于实物资产产生的权利义务:如《以租代售协议》项下其他权利义务及基于《抵债协议》、《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回购协议》项下要求相关方回购上述实物资产的权利1、基金和山东博兴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署《以租代售协议》,约定采取以租代售方式将150Tt/h干熄焦及25MW余热发电设备(以下简称“标的设备”)转让给山东博兴,租金总额1.3亿元,价款按季支付、五年内结清
承租期间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情形,租期届满且租金足额支付、未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所有权转移
2021年12月基金收到山东博兴第一期租金422.50万元,约为协议约定每期租金的65%,此后山东博兴基本按照上述比例支付每季租金,基金管理人未认可上述租金支付方式且对于应付未付租金保持催收
截至2024年12月30日,山东博兴向基金支付租金13次,总计5,483.51万元
协议约定可按照日利率0.065%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租金总额的20%即2,600.00万元,经核算违约金计收至2026年7月已达最高限额)
山东博兴全部焦化产能已转移清零,山东博兴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以租代售协议》,基金管理人未认可并主张设备所有权及欠付租金、违约金等
2、实物资产位于山东博兴关停厂区,设备已停止使用;卖方无法直接进入、无法实际控制及现场交付等;买方后续能否进场、接管、使用、拆除等风险及后果,均由买方自行承担,与卖方无关
交付安排: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卖方将以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合同签署生效即所有权全部转移,买方不得以无法进场、无法使用、无法接管等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价款或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3、《抵债协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回购协议》项下上述实物资产回购请求权利:基金与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库国华及白重功于2018年12月29日签署包含上述干熄焦及余热发电设备实物资产在内的《抵债协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回购协议》,上述实物资产抵债金额为18,863.94万元,约定基金享有特定条件下要求各相关方按照回购价款回购标的物的权利,但该等权利时效、可实现性等情况东方及基金不付任何责任,敬请意投资者重点关注【详见下文】
特别提示:一、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
就标的资产项下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及时效,实物资产及实物资产上全部附属权益、权益和义务的现状、价值,以及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现状等,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东方及基金对此不作任何保证,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重点提示:《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编号:循环能源201812-3),甲方(转让方、回购义务方):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北京宏源循环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丙方1(回购义务方):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丙方2(回购义务方):库国华、丙方3(回购义务方):白重功,约定“五、标的物回购
1.当《抵债协议》附件《回购协议》中第三条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丙方1、丙方2、丙方3履行回购标的物的义务,且各方互付无限连带责任
回购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2.回购条件成就时,甲方及丙方1、丙方2、丙方3回购价格应为回购当时的公开市场价格或以物抵债金额加上该金额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所计利息直接计算得来的金额中较高的价格(计算期限为自抵债基准日至回购价款支付日)
3.乙方可以放弃要求甲方及丙方1、丙方2、丙方3履行回购义务的权利,并可随时自行处理标的物
无论甲方是否正在付费使用标的物,其均须配合乙方对标的物的任何处置
甲方已缴纳的使用费用不予退还4.鉴于标的物由甲方使用、维护,乙方在要求甲方或丙方回购标的物时,甲方或丙方不得以标的物存在瑕疵等事项不根据本协议履行回购义务
5.标的物回购具体约定详见《回购协议》,如《回购协议》与本条约定相冲突的,则以《回购协议》为准”
《回购协议》(编号:循环能源201812-5),北京宏源循环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甲方、股权出让方)、西安中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1、回购义务方)、西安天可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2、回购义务方)、库国华(乙方3、回购义务方)、白重功(乙方4、回购义务方)及西安瀚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丙方、标的公司),约定“三、回购条件
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一条件成就时(以时间较早者为准)要求乙方立即或指定期限内履行回购义务:1.甲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至2021年12月31日
2.如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前款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期前,自新三板摘牌时
3.如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或乙方及其乙方关联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的,如无法出具审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实际控制人、高管等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或其他甲方认为出现重大诚信问题的事项等情况出现时
4.如乙方1未能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延期合同等约定按时还款或支付利息时
5.乙方或《抵债协议》各方严重违反了与本次抵债协议相关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债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抵押物转让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项下各担保合同、各补充协议等的承诺等)时
各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以甲方最终书面通知为准四、可转让性
1.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签署后,随时将其持有的标的物一和标的物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无论该等第三方是否为甲方的关联方,受让方将继承本协议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履行回购义务
2.甲方将其持有标的物一、标的物二转让后,乙方与标的物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另行约定,与甲方无关”
2020年4月基金曾以触发回购条件为由,发函主张相关义务人回购其他抵债资产(非本次处置标的),同年进行起诉并于2021年获得法院支持回购其他抵债资产的生效判决,基金和山东博兴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签署《以租代售协议》,鉴于上述条款安排,本次处置基于《抵债协议》、《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回购协议》项下要求相关方回购上述干熄焦及余热发电设备实物资产的权利受让方能否承继,以及该等权利时效、可实现性等情况均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东方及基金不付任何法律责任,如法律规定受让方可承继上述实物资产回购权,则该回购权作为该实物资产上全部附属权益和义务的组成部分一并转让,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三、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上述信息可能不完全一致
基于有关的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服务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权益可能与表格中所列明的不完全一致
四、标的资产状况仅为根据现有的债权资料及实物现状对标的资产已知的状况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因相关方未如实提供债权资料、计算误差、资料记载错误或标的资产状况不断变动等,致使标的资产实际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余额、诉讼和仲裁进程等)与上述信息不完全一致,我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标的资产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标的资产及全部附属权益的合法有效性、时效、权属、价值、可实现性等可能存在瑕疵及风险,请投资者独立审慎调查及判断,可提供标的资产档案资料供投资者查阅,但对标的资产的风险及瑕疵,以及资产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条件
交易对象不得为:(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欢迎各界投资者与我分公司联系人进行接洽一旦达成处置合作意向,我分公司将洽基金尽快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处置程序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联系人:田先生、刘先生联系电话:0311-88611146、88611213电子邮件:tianshaotong@coamc.com.cn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3号东方大厦20层邮编:05000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6年11月3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2026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