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青岛荣德瑞昌实业有限公司等30户债权项目的处置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青岛荣德瑞昌实业有限公司等30户债权项目的处置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青岛荣德瑞昌实业有限公司等30户不良债权进行处置(可单户处置、部分组包处置或整体组包处置),截至2024年12月20日,债权本金116,186.22万元,债权利息47,856.14万元,债权信息请投资者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www.coamc.com.cn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标的资产项下各笔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时效性及准确性,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我分公司对此不作任何保证,且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
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上述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状况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
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联系人:刘经理、陈经理联系电话:0532-58760770、0532-58218835邮件地址:chenshuheng@coamc.com.cn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甲3楼邮编:266071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10-6650722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0532-58760776(我分公司纪检部门)监督管理部门:0532-8389557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青岛监管局电话)1237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电话)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25年1月8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25年01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青岛荣德瑞昌实业有限公司等30户债权项目的处置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青岛荣德瑞昌实业有限公司等30户不良债权进行处置(可单户处置、部分组包处置或整体组包处置),截至2024年12月20日,债权本金116,186.22万元,债权利息47,856.14万元,债权信息请投资者登录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网站查询,或与交易联系人接洽
特别提示:标的资产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就标的资产项下各笔债权及其附属担保权益的合法有效性、时效性及准确性,以及债务人、担保人现状等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及判断,我分公司对此不作任何保证,且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
如有调整,调整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上述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相应的财务状况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
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联系人:刘经理、陈经理联系电话:0532-58760770、0532-58218835邮件地址: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号甲3楼邮编:266071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10-66507226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0532-58760776(我分公司纪检部门)监督管理部门:0532-8389557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青岛监管局电话)1237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电话)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