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2-21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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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安邦集团持有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新疆蓝天矿业有限公司50%股权 <结束>

资产编号:8437595

60876.974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2-20
起始日期
2025-02-21
结束日期
变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118900.3416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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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60876.974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新疆
  • 用途:股权
  • 起始日期:2025-02-20
  • 结束日期:2025-02-21
  •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 评估价:118900.3416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变卖
  • 拍卖状态:流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闲置
    看样时间:看样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构:上海国际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转让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
    营业收入:2024.0
    拍卖原因:破产
    环境:市区
    开发商:拍卖依据<\/td>1.
    装修配置:设备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Â<\/p>标的物调查情况表<\/td><\/tr>标的物名称<\/td>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新疆蓝天矿业有限公司50%股权<\/td><\/tr>标的物所有人<\/td>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d><\/tr>拍卖依据<\/td>1.上海金融法院决定书(2024)沪74破3号;2.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74破3号<\/td><\/tr>评估鉴定机构<\/td>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td><\/tr>评估基准日<\/td>2024年8月31日<\/td><\/tr>标的估值<\/td>1,189,003,416.00元<\/font><\/td><\/tr>法定代表人<\/td>周杉<\/td>成立日期<\/td>2009\/5\/25<\/td><\/tr>注册资本<\/td>22000万元人民币<\/td><\/t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d>91652200686498818E<\/td><\/tr>注册地址<\/td>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57号Â<\/td><\/tr>经营范围<\/td>经营范围:煤炭批发;向煤炭、电力、有色金属行业投资;从事与煤炭、有色金属、电力行业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有色金属、矿山设备、材料、五金交电(不含射钉枪、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Â营活动)<\/td><\/tr>特别说明<\/td>管理人展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股权信息,日期、主体、金额、股数等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存在与相关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以上内容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td><\/tr><\/table>Â<\/p><\/span><\/div><\/div><\/div><\/div><\/div><\/div>';2024年8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邦物产有限公司、北京邦通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邦邦共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搭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分别指定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24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裁定对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以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年11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宣告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破产

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财产变价方案》”)

根据《财产变价方案》的规定,管理人将于2025年2月20日上午9时至2025年2月21日上午9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处置单位: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上海金融法院,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职责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

2.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的要求,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权属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由买受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过户是否成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手续费等,具体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在竞买前应自行向有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类别及标准

4.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和拍辅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5.本次拍卖标的为公司股权,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资瑕疵等

6.拍卖标的交付前,拍卖标的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款),属于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的破产财产

7.法院和管理人有权随时撤回/中止本次拍卖

二、拍卖标的安邦集团持有的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新疆蓝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矿业”)50%股权

起拍价:608,769,740.80元,保证金356,701,020.00元,增加幅度1,000,000元/次

2.评估报告所涉长期股权投资-蓝天矿业50%股权数据引用审计机构审计后数据,原始投资额为11,00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18,900.34万元

3.蓝天矿业有1项探矿权,评估结果引用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探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具体如下:新疆吐哈煤田哈密市大南湖东七A勘查区详查探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国融兴华矿评字[2024]第0041号),评估市场价值为454,102.60万元

4.蓝天矿业预付账款中存在以下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具体如下:(1)预付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18,990,000.00元,系2011年因公司用地需要依据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哈市府办发(2001)86号《关于预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预缴哈密市西部新区土地出让金1,000.00万元;2011年因公司办公用地需要,依据哈密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预缴哈密市北出口一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899.00万元,截止目前尚未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

评估机构核实了相关文件、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对该笔款项的认定,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预付贵州智人经贸有限公司煤款5,62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8月19日通过毕节市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112号达成调解协议,对方承诺于2016年1月底前归还本金及资金利息,但对方至今未付款,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估机构核实了相关文件、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对该笔款项的认定,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3)预付滤磊实业(江西)有限公司煤款1,096,125.76元,该款项于2016年11月22日已经哈密地区铁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2201民初3636号判决胜诉,但至今尚未收到款项

评估机构核实了相关文件、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对该笔款项的认定,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4)预付哈密利锋物流有限公司煤款30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12月经过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哈民初字第(280)号达成调解协议,对方承诺于2016年3月底前归还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

2017年3月,公司收到哈密地区铁路法院案件执行款100,000.00元,尚有300,000.00元未收回

评估机构核实了相关文件、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对该笔款项的认定,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5)企业应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九地质大队的勘察设计费,为2010年12月形成,账面价值940万元

对方企业为清理债权工作曾以2022年10月30日为基准日,寄来“往来款项询证函”,金额为123.19万元,与蓝天矿业公司账面价值不符

由于对方函证日期与评估基准日不同,且企业2023年审计报告确认金额为940万元,因此评估未考虑不符金额对评估值的影响,该笔款项按账面值列示

(6)存货中的原煤数量1158.73吨,账面金额564,509.49元,评估时未见实物,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均为:公司截止当年末的存货(原煤)列示金额为564,509.49元,因公司未能提供该存货的期末盘点表及实施存货监盘的条件,审计师无法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和数量

评估未见到实物,评估为零(7)评估对银行账户进行了函证,但未收到银行询证函回复

评估机构查阅了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在线查阅了银行账户余额,检查是否存在重大的长期未达账项和影响净资产的事项,以经核实的银行存款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8)预付哈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18,990,000.00元,系2011年因公司用地需要依据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哈市府办发(2001)86号《关于预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预缴哈密市西部新区土地出让金1,000.00万元;2011年因公司办公用地需要,依据哈密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预缴哈密市北出口一宗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899.00万元

该宗地面积26,702.042平方米,用途为商业用地,位于哈密市区以北、北侧与陶家宫乡新户村居民住宅相邻,南侧至312国道,西侧接303省道,东侧现状为巷道

截止目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经评估机构询问,该宗地已闲置多年,因企业人员变更,具体原因不详;后又向土地部门咨询,因电话无人接听,也无相关书面文字情况说明,无法核实到宗地闲置的具体原因

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资料无法判断两宗土地是否能继续开发还是会被无偿收回,故评估对预付账款-国土资源局的预缴土地出让金按账面值列示

如该土地被无偿收回,可能存在预缴土地出让金不予退回的风险,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9)新疆吐哈煤田哈密市大南湖东七A勘查区详查探矿权①评估对象为煤炭探矿权,尚未取得煤炭开采的产能指标

未来建设开采需通过产能置换取得与生产规模一致的产能指标评估是在探矿权能够顺利转为采矿权,取得与生产规模一致产能指标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

评估未考虑取得产能指标的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在此提请注意②根据探矿权人提供的资料,未了解到该探矿权以往缴纳过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转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煤炭矿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2.4%,计征对象为原矿

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不一致的,矿业权人应将实际销售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转换为规定计征对象对应的销售收入

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x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转换系数适时调整,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转换系数参考标准确定

煤炭矿种转换方向为选矿转换为原矿,转换系数为0.2-1.0鉴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尚未发布具体转换系数文件,评估转换系数暂按照0.8计算,具体转换系数依据后续发布正式文件为准

评估据此估算单位矿业权出让收益如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正式发布的文件转换系数与评估的不一致,则评估结果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终出让收益率和征收方式以主管部门征收核定为准,在此提请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注意

③《详查报告》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学会评审出具《咨询意见书》,但未由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根据《详查报告》,原探矿权勘查面积为52.51平方公里,而根据有效期内勘查许可证勘查面积为42.16平方公里,缩减10.35平方公里

由于未进行资源储量核查,该缩减范围是否包含资源储量,及对应多少资源储量不详,评估机构亦无技术手段核查缩减范围内的资源储量

《可研报告》设计的勘查区范围,与《详查报告》的勘查区范围一致,也与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面积存在10.35平方公里差异,评估机构亦无技术手段核算设计资源量、采矿损失量等参数

评估资源储量依据《详查报告》确定、设计参数依据《可研报告》确定

如后续勘查该区域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不一致,设计参数等与评估选取的参数不一致,则评估结果不成立

在此提请注意④2010年4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中煤能源哈密煤业有限公司烟墩一号矿井等17个煤矿建设项目列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函》(新政办函〔2010)56号〕,“列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名单”重庆能源新疆煤电有限公司烟墩一矿(原新疆蓝天矿业有限公司烟墩一矿)建设规模为1500万吨/年

而根据探矿权人提供的《详查报告》以及《可研报告》均设计的生产规模为1000万吨/年

评估生产规模参照《详查报告》以及《可研报告》确定为1000万吨/年

若未来实际建设的生产规模为1500万吨/年,则评估不成立在此提请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注意

⑤评估假设探矿权能够顺利转为采矿权,假设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正常地办理完成并延续至评估期末,假设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

假设矿山建设期自2024年9月至2027年8月偏离前述假设,评估结果不成立

在此提请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注意⑥评估采用的《可研报告》是依据2010年地质报告进行设计的

因为企业未提供更新的可研报告等设计资料,评估参照该可研报告进行评估

⑦根据《可研报告》,设计永久煤柱损失量主要为井田境界煤柱、哈密至西安750kV超高压输电线路保护煤柱、风氧化带煤柱等(G30调整公路煤柱与输电线路煤柱重合,计入输电线路煤柱中),设计永久煤柱损失量总计为21336.00万吨

⑧根据《可研报告》,对保护煤柱(安全煤柱)未进行设计回收,评估采用设计未对保护煤柱进行回收

在此提请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注意⑨《详查报告》估算了埋藏在1000米-1200米范围内的推断资源量5571.10万吨,埋藏大于1200米的潜在资源量392.90万吨

因《可研报告》仅设计埋藏0-1000米以浅的资源量,评估对《详查报告》埋藏1000米-1200米的推断资源量5571.10万吨和埋藏大于1200米的潜在资源量392.90万吨不参与计算

⑩评估依据了委托人提供的《新疆吐哈煤田哈密市大南湖东七A勘查区煤炭资源详查报告》(2021年5月),该报告载明了出具单位,载明了出具日期,有关编制人员,责任人员,资质及法人资格证明等信息,均反映在该报告中

除此外,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未提供其他类似专业报告,评估机构也未获得、并依据其他类似专业报告,也不知悉存在其他专业报告

如果存在其他类似专业报告,并依据其得出其他不同于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根据《资产评估法》,本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评估确定可采出量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重庆能源新疆煤电有限公司哈密一矿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2011年4月),对不能开采部分以及开采过程中不能回收部分,按照评估准则要求做的专业判断,并不是评估范围内调整或扣减,也并不是评估结论的遗漏(资产评估法重大遗漏报告);同时,探矿权人提供的《重庆能源新疆煤电有限公司哈密一矿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种设计损失,开采损失指标,矿业权评估行业及其本项目矿业权评估师没有技术手段和专业方法核实其正确性,仅属于参考计算范畴

5.请务必认真、仔细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公司股权价值与标的公司资产及营业情况等诸多因素相关,并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对于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2月19日前与管理人联系

管理人联系电话:13132208179三、咨询与看样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李先生;联系方式:021-63392290;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81号4楼

2.因本次拍卖标的物为股权,故本标的物不安排现场看样

在进行网络报名及缴纳保证金后,竞买人需要查阅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的,请提前与管理人和拍辅机构联系,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查阅

竞买人同时应根据管理人和拍辅机构的相关要求出具保密承诺函及其他资质证明等文件

3.竞买人未经咨询即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及风险,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任何瑕疵保证责任

四、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但须在2025年2月19日前与拍辅机构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拍辅机构处(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181号4楼)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实际参拍人的个人行为

3.对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变更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多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管理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行政机关审批原因导致标的物无法过户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标的物转让登记的一切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凭相关拍卖成交文件等),管理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任何以第三方名义出具或盖章(捺印)确认的报告、文件、证明等书面材料,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恰谈联系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拍卖人仅承担在相应文件上加盖印章的义务以及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协助义务

因未及时取得上述书面文件导致过户停滞,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竞买人竞买前务必向过户登记部门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一旦竞买,视为知晓办理过户登记条件,若不能办理过户,责任自行承担

5.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参与竞买必须符合标的所在地政府、行政机关所规定标的物受让人具备的条件,特别是探矿权受让人的条件,具体情况可向标的物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经完全了解、知晓受让人条件,自行承担竞买成功后因不符合受让人条件导致无法办理标的物权属转移的风险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应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竞买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受让资格和条件;竞买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1.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须在2025年2月19日前与管理人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提供材料或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管理人联系方式:13132208179)2.就司法拍卖事宜,管理人已于线下通知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确认资格及顺位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管理人在正式拍卖日前将经确认的优先权购买人资格和顺位信息,审报网络平台技术部门,录入平台系统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本场拍卖将流拍七、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1.拍卖成交,拍卖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管理人和拍辅机构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具体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在竞买前应自行向有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类别及标准

2.鉴于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管理人无法开具发票,管理人不作开具发票的任何承诺

3.特别提示:本标的物存在综合服务费及软件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1)综合服务费由拍卖辅助机构收取(按拍卖成交价累进递减计算,拍卖成交价人民币200万以下(含200万)的,收费比例1.5%;超过2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部分,收费比例0.9%;1000万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0.6%,封顶为25万元),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后7日内将综合服务费汇款至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黄浦支行,账号:00003046582】

(2)软件服务费由阿里拍卖平台收取,付费方式及软件服务费金额等请详见《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

买受人须于拍卖成交后7日内通过线上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保证金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转至管理人的支付宝账户

(3)上述综合服务费和软件服务费,买受人逾期未全额缴纳的,阿里拍卖平台和拍卖辅助机构可对其进行依法追缴

买受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如需索取发票的,买受人可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开具或在阿里支付系统中查看已完成支付的软件服务费记录并点击申请开票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24小时内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汇款至管理人如下账户:户名: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账号:310066726018800929101;款项划拨请注明“款项性质:资产竞拍款(15)”3.债务人财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4.买受人存在不符合竞拍资质或逾期支付拍卖款、不支付拍卖款等情形的,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安邦集团等七家公司的破产财产,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清偿本案债务人所负债务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有权向悔拍人追索

十、移交与过户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5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拍辅机构处

地图交通

小区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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