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14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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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报废设备一批 <结束>

资产编号:8891865

1.476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4-14
起始日期
2025-04-21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476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北京市 大兴区
  • 用途:机器设备
  • 起始日期:2025-04-14
  • 结束日期:2025-04-21
  • 地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报废设备一批
  • 评估价:1.476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北交互联
  • 标签:
    查封情况:查封等强制性措
    交易状态:撤回
    小区:的任何政府
    经济类型:国有
    开发商:转让
    装修配置:设备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资产情况机械设备名称报废设备一批(详见清单)所在地京开分公司青龙湖驻地规格型号成新率(%)计量单位数量97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方名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批复批准文号京首公物字〔2024〕3号批准单位名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3、受让方应于《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4、受让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

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

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

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6、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无踏勘安排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时间:项目公示期间的工作日(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预约);预展地点:标的资产所在地;联系人:于工,联系电话:18513201989(需提前电话预约)

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

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相关规定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1.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踏勘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在预展期间对转让方指认的标的资产进行验核确认,认真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

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

位于现场的公示清单以外的实物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信息披露及评估报告所载重量及照片仅供参考,请各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报价

2、此项目必须参加踏勘,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或扫描件后才能参加报价,提交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

3、本项目标的资产的价格为含税价格

4、本次转让资产产生拆除、清运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万元)0.300000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方式电汇;网上银行支付保证事项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它违反转让、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成交价款或所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它违反北交所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处置方式①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②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退还

其他附件附件:明细表.xlsx,《现场踏勘管理办法》.docx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附件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京开).pdf信息披露期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动态报价(1)自由报价期为5个工作日,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期满次日起第1个工作日10:00:00时止(2)限时报价周期为120秒(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0.04万元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竞买人,由该竞买人登录系统进行报价后,可以协议转让

图片竞价须知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一、《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拟参与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前通过北交所指定系统完成该项目受让意向登记,并按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获得受让资格确认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成为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

三、参加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当知悉并遵守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该项目动态报价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是对转让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竞买人在参加动态报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实施后不得以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六、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使用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系统——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北交互联”,https://otc.cbex.com),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七、竞买人使用已认证的北交互联账户,登录北交互联,参与竞买活动

竞买人应于报价前,登录北交互联了解相关操作指引八、动态报价标的起始价为项目的转让底价

九、动态报价采取加价的方式进行

十、动态报价加价规则: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依据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

各竞买人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十一、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产生最终报价之前,不参与报价活动

十二、项目参与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应遵守本条相关内容

(一)未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且只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该优先购买权人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履行成交手续

(二)未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但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由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竞价方式参照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但转让方与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一致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情形除外

(三)对于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

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

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

(四)对于涉及优先购买权人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

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

在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3、最高报价方可在5分钟(即300秒)内在当前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受本次竞价加价规则限制)

4、场内优先购买权人应在5分钟(即300秒)内通过北交互联表态是否在该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场内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表态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为受让方

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意见场内优先购买权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在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内容及报价结果向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回应

北交所根据回应情况确定受让方(五)对于仅涉及优先购买权人场外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

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

在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3、最高报价方可在5分钟(即300秒)内在当前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受本次竞价加价规则限制)

转让方应在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内容及报价结果向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应

北交所根据回应情况确定受让方十三、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并通知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会员(如有)

受让方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向北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北交所网站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四、优先购买权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应于动态报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北交所向最终报价竞买人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最终报价竞买人)》,最终报价竞买人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最终报价竞买人)》的要求到北交所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其他竞买人及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场内优先购买权人应于动态报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十五、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竞买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扣除其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各竞买人在动态报价期内均未登录北交互联进行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等文件履行相关义务的

十六、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须知》、《动态报价承诺函》、《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等相关规定时,须向北交所交纳该项目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北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该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交易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该竞买人补足差额部分

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北交所、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会员(如有)有权向该竞买人进行追索

十七、竞买人应对其参与竞价的注册账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北交互联的用户,在该平台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八、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1、未及时关注北交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2、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3、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4、竞价活动的时间以北交互联系统时间为准

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北交互联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十九、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北交互联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

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且该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竞价承诺函动态报价承诺函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本方就参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报废设备一批转让项目(项目编号:GR2025BJ1001226)(以下简称“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做出如下承诺:一、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

二、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三、本方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

本方对竞买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四、本方承诺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公示的文本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并按规定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五、本方在办理本项目产权变更、过户时,承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受让方缴纳的相关税费

六、本方同意,在本方发生违反交易规则、《动态报价须知》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七、本方同意,若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本方原因未履行《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规定,应向北交所交纳本次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北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本方补足差额部分

承诺方:2025年04月14日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编号: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标的名称: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报废设备一批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25年4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注册地址/住所:北京市大兴区京开高速西红门收费站院内负责人:刘存来电话:010-60255190邮编:10016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鉴于:1.甲方为于2003年2月11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46705867P;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报废设备一批(下称标的资产);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报废设备一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即乙方;1.3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

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24年10月31日

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8登记机关:指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行政机关;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0实物资产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标的资产通过北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的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报废设备一批2.2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4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金资评报字[2024]第0017号《资产评估报告》

2.3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2.4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2.5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2.6转让标的目前状态[报废并拆除]

第三条转让方式3.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2025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并通过北交所指定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四条转让价款及支付4.1转让价格根据动态报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整〖即:人民币(小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和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4.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5.1乙方应于《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5.2乙方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清运完毕的,甲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乙方承担

5.3乙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甲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

清运时由乙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

乙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第六条交易费用的承担6.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7.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7.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7.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7.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第八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8.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具备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的资格;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九条违约责任9.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5%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的天数计算,每日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为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5%

逾期付款超过7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的部分作为转让方的赔偿金

甲方有权将转让标的再次委托北交所转让,再次转让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的,乙方应赔偿两次交易价款差额

9.3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全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清运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延迟清运的天数计算,每日支付违约金的标准为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5‰,乙方还应承担存放费和保管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0.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违约情形的

10.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1.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有关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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