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房权证号为鄂(2022)沙洋县不动产权第0087852号、坐落沙洋县洪岭大道(锦绣华府)6幢105、106、107、108、109、110、111、112、301号房
(详情请自行前往看样)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具体情况详见附表单项明细
(特别提示:拍卖标的按房号分开挂拍,竞拍前请仔细查询、查看表中对应房号的信息)房权证号房号面积(㎡)单价评估金额(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鄂(2022)沙洋县不动产权第0087852号10559.526250372000372000400003000106172.466250107787510778752000003000107172.466250107787510778752000003000108199.2362501245187.51245187.52000003000109186.946250116837511683752000003000110180.495240945767.6945767.61500003000111111.275240583054.8583054.8100000300011264.865240339866.4339866.4500003000301998.9130803076642.83076642.85500003000该标的位于沙洋县洪岭大道(锦绣华府)6幢,6幢共11层,标的位于第一、三层,①一层涉执商业用房,共8间,其中5间(105-109号)紧邻洪岭大道,建筑面积790.61㎡,钢混结构,层高约4.5米,房屋简单装修,顶面防火漆涂层,墙面涂料粉刷,地面瓷砖,安装玻璃门,通水电,现对外出租销售出具;另3间(110-112号)位于洪岭大道侧面(东南朝向),建筑面积356.62㎡,钢混结构,毛坯房,层高约4.5米,水泥地坪,安装玻璃门,111号与112号中间有隔墙,水电未到户;②三层涉执商业用房(301),共1间,建筑面积998.91㎡,毛坯房,层高约4.3米,水泥地坪,安装铝合金玻璃窗、电梯,水电未到户
(详情请自行前往看样)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19日10时至2025年5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2330,机构名称: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进行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标的情况(摘录自本案本价评[2025]第4208003号沙洋县“锦绣华府”小区涉执商业用房价格评估报告):房权证号为鄂(2022)沙洋县不动产权第0087852号、坐落沙洋县洪岭大道(锦绣华府)6幢105、106、107、108、109、110、111、112、301号房
(详情请自行前往看样)该标的位于沙洋县洪岭大道(锦绣华府)6幢,6幢共11层,标的位于第一、三层,①一层涉执商业用房,共8间,其中5间(105-109号)紧邻洪岭大道,建筑面积790.61㎡,钢混结构,层高约4.5米,房屋简单装修,顶面防火漆涂层,墙面涂料粉刷,地面瓷砖,安装玻璃门,通水电,现对外出租销售出具;另3间(110-112号)位于洪岭大道侧面(东南朝向),建筑面积356.62㎡,钢混结构,毛坯房,层高约4.5米,水泥地坪,安装玻璃门,111号与112号中间有隔墙,水电未到户;②三层涉执商业用房(301),共1间,建筑面积998.91㎡,毛坯房,层高约4.3米,水泥地坪,安装铝合金玻璃窗、电梯,水电未到户
(详情请自行前往看样)四、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五、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特别提醒】竞买人竞拍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相关政策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特别提醒】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
【特别提醒】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若有优先购买权人且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京东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本次拍卖法院已通知相关当事人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拍卖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1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沙洋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市沙洋农场支行,账号:6228401607303302663),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原件)到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地址:沙洋县平湖大道33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十二、【特别提醒】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过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等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买受人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以及可能存在的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六、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拍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九、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18086289231杨法官法院监督电话:0724-8555070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沙洋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