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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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股东储某2债权的第六次拍卖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9039311

13.1072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5-08
起始日期
2025-05-09
结束日期
变卖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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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13.1072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13.1072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江苏省 南京市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05-08
  • 结束日期:2025-05-09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东流村
  • 评估价:13.1072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变卖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交易状态:撤回
    转让方: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
    燃料类型:电动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Â<\/p>2021年7月6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5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曹娜对原告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span><\/span><\/p>原告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span>储某2<\/span>股东出资纠纷一案,<\/span>南京市江宁区<\/span>人民法院于<\/span>2022<\/span>年1<\/span>2<\/span>月2<\/span>8<\/span>日作出(2021)苏<\/span>0115<\/span>民初<\/span>17494<\/span>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span>被告储某2向原告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储某2负担<\/span><\/span><\/p>因被告<\/span>储某2<\/span>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span><\/a>南京市江宁区人民<\/span>法院受理了<\/span>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span>有限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号为(202<\/span>3<\/span>)苏<\/span>0115<\/span>执<\/span>2185<\/span>号

<\/span><\/span><\/p>202<\/span>4<\/span>年<\/span>8<\/span>月2<\/span>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a>(2023)<\/span>苏<\/span>0115<\/span>执<\/span>2185<\/span>号<\/span>号《执行裁定书》<\/span>(债权本金<\/span>50<\/span>万元),<\/span>本案执行到位7908元,<\/span>因被告<\/span>储某2名<\/span>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的强制执行

<\/span><\/span><\/p><\/span><\/div><\/div><\/div><\/div><\/div><\/div>';拍品名称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对储某2的债权标的所有人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债权金额债权本金50万元案件情况2021年7月6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15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曹娜对原告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原告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储某2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17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储某2向原告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储某2负担因被告储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南京富兰特宁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苏0115执2185号

2024年8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15执2185号《执行裁定书》(债权本金50万元),本案执行到位7908元,因被告储某2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的强制执行

3、南京市江宁区民法院可能不接受竞买人提出的变更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导致买受人无法变更为执行申请人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及管理人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管理人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

管理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前述行为对各方不构成违约且管理人不承担各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管理人不对应收款项是否可以收回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可能不接受竞买人提出的变更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导致买受人无法变更为执行申请人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及管理人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管理人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

】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

管理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前述行为对各方不构成违约且管理人不承担各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管理人不对应收款项是否可以收回做出任何担保,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相关风险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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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东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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