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29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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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追偿债权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9040221

14921.912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5-14
起始日期
2025-05-15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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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评估价:
14921.912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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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14921.912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北京市 海淀区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5-05-14
  • 结束日期:2025-05-15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 评估价:14921.912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看样时间:看样的时间与方式1、咨询时间自2025年4月29日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支付方式:网上付款方式
    品牌:长城
    拍卖原因:破产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p>2018<\/span>年4月4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中信执字00339号执行证书,海尊公司(原名: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4至14层南部综合用途房地产的房产为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支行的8000万元本金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span><\/p>2020<\/span>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京0108执异572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1945、01946、01947、01948、01949号公证书[(2018)京中信执字0033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支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span><\/p>2023<\/span>年4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0108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1945、01946、01947、01948、01949号公证书[(2018)京中信执字00339号执行证书]、(2020)京0108执异572号执行裁定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span><\/p>2023<\/span>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尊公司破产申请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审查确认该公司担保债权136,820,023.77元

<\/span><\/p>2025<\/span>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01破18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6,820,023.77元担保债权

<\/span><\/p>2025<\/span>年1月16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海尊公司及管理人,将其对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北京博源诚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全部转让给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span><\/p>2017<\/span>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0105民初30003号民事调解书,按照该调解书,如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如期给付调解书确定的款项,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在编号为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01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权利范围内,对海尊公司(原名: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海淀区苏州街79号4至14层南部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并在确定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京0105执11596号

<\/span><\/p>2021<\/span>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0105执异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7)京0105执11596号案中,申请执行人由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孚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span><\/p>2023<\/span>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尊公司破产申请

上海孚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审查确认该公司担保债权117,948,585.67元

<\/span><\/p>2025<\/span>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01破18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上海孚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17,948,585.67元担保债权

<\/span><\/p>2025<\/span>年1月16日,上海孚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书面通知海尊公司及管理人,将其对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全部转让给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span><\/p>2025<\/span>年2月14日,海尊公司与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海尊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4至14层南部综合用途房产及相应分摊土地抵偿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149,219,120元债务,抵债资产完成过户后,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海尊公司已向其偿还149,219,120元债务

<\/span><\/p>2025<\/span>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01破1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海尊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4至14层南部不动产过户至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span><\/p>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尊公司)名下位于海淀区苏州街79号的4至14层南部不动产与抵押权人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以物抵债,是海尊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北京博源诚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

其中,为北京博源诚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了136,820,023.77元,为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代偿了12,399,096.23元

依据法律规定,可向该二公司追偿<\/span><\/p><\/p><\/span><\/div><\/div><\/div><\/div><\/div><\/div>';一、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尊公司”)管理人将于2025年5月14日10时至2025年5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二、拍卖标的物情况简介1、标的物具体情况:序号债务人名称债权情况1北京博源诚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136,820,023.77元2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12,399,096.23元2018年4月4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8)京中信执字00339号执行证书,海尊公司(原名: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4至14层南部综合用途房地产的房产为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支行的8000万元本金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020年11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京0108执异572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1945、01946、01947、01948、01949号公证书[(2018)京中信执字0033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区支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2023年4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0108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1945、01946、01947、01948、01949号公证书[(2018)京中信执字00339号执行证书]、(2020)京0108执异572号执行裁定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尊公司破产申请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审查确认该公司担保债权136,820,023.77元

2025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01破18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6,820,023.77元担保债权

2025年1月16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海尊公司及管理人,将其对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北京博源诚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全部转让给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京0105民初30003号民事调解书,按照该调解书,如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如期给付调解书确定的款项,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有权在编号为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01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权利范围内,对海尊公司(原名: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坐落于海淀区苏州街79号4至14层南部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并在确定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京0105执11596号

2021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0105执异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7)京0105执11596号案中,申请执行人由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孚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2023年6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海尊公司破产申请

上海孚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审查确认该公司担保债权117,948,585.67元

2025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01破18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上海孚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17,948,585.67元担保债权

2025年1月16日,上海孚淇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书面通知海尊公司及管理人,将其对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全部转让给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4日,海尊公司与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海尊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4至14层南部综合用途房产及相应分摊土地抵偿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149,219,120元债务,抵债资产完成过户后,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海尊公司已向其偿还149,219,120元债务

2025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京01破1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海尊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4至14层南部不动产过户至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尊公司)名下位于海淀区苏州街79号的4至14层南部不动产与抵押权人北京寰宇智合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以物抵债,是海尊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北京博源诚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

其中,为北京博源诚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了136,820,023.77元,为北京金威中嘉科技有限公司代偿了12,399,096.23元

依据法律规定,可向该二公司追偿标的物名称: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主债务人追偿债权起拍价:149,219,120元,保证金:14,921,912元,增价幅度:100元(或整倍数)

标的物特别情况说明:1、上述法律文书,大部分来自于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只有扫描件电子版,包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及以物抵债协议在内,均无法向买受人移交原件,只能交付电子版扫描件

管理人未取得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1945、01946、01947、01948、01949号公证书电子版扫描件,只能提供(2018)京中信执字00339号执行证书电子版扫描件

除以物抵债协议外,所有电子版扫描件,管理人均无法确认其与原件一致,买受人需自行判断材料的真实性

2、管理人不保证本次出售的海尊公司对主债务人追偿债权确实成立,管理人未就对主债务人追偿提起诉讼,如买受人认为需提起诉讼,需自行起诉,并承担诉讼费用及败诉风险

如果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认为追偿债权成立,尚不确定该债权有不成立的可能性,买受人应慎重考虑,谨慎参拍

一旦买受人参拍,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或有债权所有显性或隐性的一切瑕疵

3、由于本次代偿为以物抵债,未发生资金变动,管理人无法代偿的银行流水,本次拍卖的或有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

4、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导致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因合同约定、债务人实际已履行等原因已消灭,发票未开,被抵销、撤销以及其他原因或纠纷导致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5、债权可能存在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期限未届满、被质押、损害赔偿等违约情形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6、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可能无清偿能力,管理人不确定该债权能否收回

7、拍品或有债权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

8、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9、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反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的风险

10、就债权提起诉讼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1、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

12、其他已经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3、竞买人需对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竞买的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管理人不提供任何债权可收回性的保证或承诺14、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后所获得的债权如存在瑕疵或附随义务,受让人将同样受到该瑕疵或附随义务的约束

上述存在的瑕疵或附随义务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15、管理人仅负责向买受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债务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保证人等相关担保权人送达的相关通知或文书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管理人无法给买受人开具发票16、竞买人应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的资格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17、管理人既无法确定已经收集的证据所指向的事实不会被管理人所未知或尚未掌握的其他证据或事实推翻,也无法保证就相关债权所收集的证据或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其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

管理人所收集的证据只是根据其对于相关事实的理解所收集,现提供信息存在根据其现有财务等记录所反映事实不能被司法机关认可的风险

18、本次拍卖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19、拍卖成交之日起,买受人须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

20、管理人将秉持诚信原则尽量提供给竞买人所需资料,管理人不对标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

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1、对于本或有债权,破产受理法院不会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也不会协助办理任何手续

22、其他未尽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因上述问题发生费用及造成的债权目的不能实现、债权无法回收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1、咨询时间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接受咨询(咨询电话:13671029960,咨询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00,下午14:30-16:00)

2、看样时间因拍卖标的为债权,故本标的不安排现场看样

管理人不对标的的任何权利负担或瑕疵承担责任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三、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限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拍卖

但须在拍卖开始日的两日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负责承办本案件的人民法院、破产企业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1、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提供材料或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确认资格及顺位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管理人在正式拍卖日前将经确认的优先权购买人资格和顺位信息,审报网络平台技术部门,录入平台系统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五、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七、其他费用承担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买受人自行承担债权过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八、签署成交文件买受人须在付清全部拍卖款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缴纳拍卖保证金平台生成的竞买号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指定账户冲抵价款

拍卖余款由竞得者在拍卖成交(即竞价成功日,下同)后五日内缴纳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郊亭支行账户:0200048439200322846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3、破产企业资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特别提示:1、软件服务费由阿里拍卖平台收取,付费方式及软件服务费金额等请详见《阿里拍卖平台破产资产处置频道收费规则》

买受人须于成交后五日内通过线上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保证金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转至管理人的支付宝账户

2、上述软件服务费,买受人逾期未全额缴纳的,阿里拍卖平台可对其进行依法追缴

买受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如需索取发票的,买受人可在阿里支付系统中查看已完成支付的软件服务费记录并点击申请开票

十、拍品交付1、买受人在缴纳完全部拍卖款项,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签署好的拍卖成交文件前往管理人处办理交割手续,管理人不做债权能够办理转让的任何承诺

拍品债权转让可能涉及的全部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与管理人无关

2、如标的物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政策原因或存在隐性瑕疵导致债权变更手续办理延长或者受阻等情况的,管理人不保证买受人可避免上述情况,亦不就上述情况的发生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该材料仅为竞价成功确认书,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非《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二、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十三、破产案件监督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咨询电话:蔡律师:13671029960;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法院监督电话:010-59891824

本次拍卖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所有

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北京海尊尚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尊公司”)管理人将于2025年5月14日10时至2025年5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资产·破产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网上拍卖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条件1、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竞买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限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拍卖

但须在拍卖开始日的两日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负责承办本案件的人民法院、破产企业管理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人1、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未提供材料或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经管理人确认资格及顺位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管理人在正式拍卖日前将经确认的优先权购买人资格和顺位信息,审报网络平台技术部门,录入平台系统

3、优先购买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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