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11-0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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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正在拍卖>

资产编号:12736001

2343.6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10-23
起始日期
2026-11-20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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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2343.68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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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2343.68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浙江省 杭州市
  • 用途:投融资
  • 起始日期:2026-10-23
  • 结束日期:2026-11-20
  • 地址:浙江信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 评估价:2343.6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北交互联
  • 标签: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601室
    注册资本:20110000.0
    经济类型:国有
    职工安置:否
    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否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
    优先受让权:其他
    营业收入:490000.0
    利润:490000.0
    座位数:28号A座
    环境:车场
    开发商:转让
    配套情况:车场
    装修配置:家电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浙江信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注册地(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云腾丝路1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苏智成立日期2011-06-16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65773008334经营规模小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区管理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汽车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二手车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否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企业股权结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51杭州陶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9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320.80-914.05-908.97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5945.3611266.374678.99审计机构中嘉友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26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12.76-732.48-732.48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4841.0211839.013002.01其他披露内容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标的企业涉及的资产抵押等内容,详见评估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3.其他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206号(德胜园区)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王忱成立日期1996-06-20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118630XN经营规模大型持有产(股)权比例51%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1%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国家信息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2100000000018032A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股东会决议批准单位名称国家信息中心批准日期2026-09-1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其他决议文件名称关于同意转让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信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决定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标的名称浙江信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底价2,343.68万元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支付要求本项目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703.104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若本方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本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本方自愿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2)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同意交易完成后的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采用分期付款,本方同意首期付款金额(含交易保证金)应当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剩余价款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无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是交纳金额703.104万元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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