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标的物情况表标的物名称重庆市渝北区百灵路1号5幢15-9、15-10办公用房(金易大厦)权利来源司法拍卖权证情况15-9产权证号:渝(2018)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627号15-10产权证号:渝(2018)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650号标的物所有人被执行人标的物现状房屋用途办公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建筑面积均为41.91㎡套内面积均为31.4㎡占有使用情况原租户占用(法院未认可租赁,不带租上拍)权利限制情况有查封、抵押提供的文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特别说明一、拍卖标的物:重庆市渝北区百灵路1号5幢15-9、15-10办公用房(金易大厦)
(一)标的物所在物业为“金易大厦”,约建成于2016年
标的物15-9产权证号:渝(2018)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627号,标的物15-10产权证号:渝(2018)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650号
建筑面积均为:41.91平方米,套内面积均为:31.4平方米,房屋用途均为办公,房屋结构均为钢混结构,土地用途均为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均为2045年03月03日
目前状态:原租户占用,法院未认可租赁,不带租上拍(二)标的物均位于名义层15层
15-9与15-10已打通使用且无明显界限标志,本次拍卖为两套房整体拍卖,如需恢复原始结构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拍卖成交后法院以现状进行交付(三)标的物实际使用面积与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面积是否一致,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瑕疵责任
(四)据现场勘测获悉,截至2025年12月标的物不欠物业费,此情况未经司法确认,具体欠费情况在交付时以相关部门所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由竞买人自行了解;该标的物所涉欠缴的水、电、气及物管、大修基金等费用由买受人核实并承担
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本次拍卖包含室内不可移动装饰装修,不包含室内动产及家具家电
(六)个别社会中介机构隐瞒司法处置房屋情况,夸大参拍难度,向意向竞买人收取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有的甚至以人民法院名义哄骗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仅需按照网络拍卖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未成交予以退还)后即可参加拍卖
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服务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亦无需承担任何拍卖佣金
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向您收取所谓的各种名义的费用,请意向竞买人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
二、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标明或未标明的瑕疵由竞买人自行核实或了解,成交后,买受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法院负责现状交付
三、税费负担情况:本次交易房屋过户所涉及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四、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五、咨询、预约看样请联系“公拍网络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电话:400-8877-023、18008357166刘老师(工作时间)';变卖公告因行政区划调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撤销,本案的相关执行工作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故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9月21日10时起为期60天(延时除外)在司法拍卖淘宝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重庆市渝北区百灵路1号5幢15-9、15-10办公用房(金易大厦)
(一)标的物所在物业为“金易大厦”,约建成于2016年
标的物15-9产权证号:渝(2018)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627号,标的物15-10产权证号:渝(2018)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0075650号
建筑面积均为:41.91平方米,套内面积均为:31.4平方米,房屋用途均为办公,房屋结构均为钢混结构,土地用途均为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均为2045年03月03日
目前状态:原租户占用,法院未认可租赁,不带租上拍(二)标的物均位于名义层15层
15-9与15-10已打通使用且无明显界限标志,本次拍卖为两套房整体拍卖,如需恢复原始结构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拍卖成交后法院以现状进行交付(三)标的物实际使用面积与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面积是否一致,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瑕疵责任
(四)据现场勘测获悉,截至2025年12月标的物不欠物业费,此情况未经司法确认,具体欠费情况在交付时以相关部门所确认的具体金额为准,由竞买人自行了解;该标的物所涉欠缴的水、电、气及物管、大修基金等费用由买受人核实并承担
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本次拍卖包含室内不可移动装饰装修,不包含室内动产及家具家电
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标明或未标明的瑕疵由竞买人自行核实或了解,成交后,买受人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法院负责交付,交付时间较长
本公告所附评估报告仅作为拍卖价值参考,报告所述内容需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现场核实,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评估价:603600元(其中房产价值563400元,室内装修价值40200元),变卖保留价:400776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竞买人需交齐本次变卖保留价400776元全款后才能取得竞买资格
该标的具体情况详见相关附件(实际使用面积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不一致的,由买受人自行核实,并承担瑕疵责任)
根据2022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标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看样及咨询方式:本院已委托公拍网络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公拍网络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安排;请拨打公拍网络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77-023,18008357166(刘老师)
四、竞价规则:1.本次变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2.本次变卖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3.本次变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
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变卖成交
五、优先购买权人以及权利性质1.变卖标的的共有人、承租人具有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本次竞价开始7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
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2.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变卖报名及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1、竞买人缴纳变卖价全款(含保证金)后可取得竞买资格,变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变卖未成交或者变卖中止暂缓撤回的,竞买人缴纳的款项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变卖有溢价的,买受人的变卖余款须在变卖成交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重庆两江新溉路支行;账号:50001060046052500210407384)
2、买受人在变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变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变卖成交款的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
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七、税费及承担方式1.变卖成交后,标的物过户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在购房款中扣除并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该笔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仅限于物管费、水、电、气费、大修基金、滞纳金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八、特别提示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或需要办理联合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7天前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3.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和房屋质量及附属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5.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6.对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本次变卖开始7日前与本院联系
7.根据法律规定,出现法定事由及其他应当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情形的,本院有权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
九、变卖标的过户及交付1.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上述情况若与实际状况不符,以实际状况为准并以实际现状进行交付
2、变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按现状进行交付
十、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一、按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26]101号《关于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购买涉诉债权、竞买司法拍卖标的的通知》规定,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本次标的竞买;严禁以新设公司、突击入股、代持隐身、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参与竞买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范围包含各级人民法院中依法履行审判、审判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的在编在职人员及聘用人员;近亲属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如违反上述规定参与竞买,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特别提醒:个别社会中介机构隐瞒司法处置房屋情况,夸大参拍难度,向意向竞买人收取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有的甚至以人民法院名义哄骗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仅需按照网络拍卖公告要求支付保证金(未成交予以退还)后即可参加拍卖
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看房费、代拍费、代理过户费等各种名义的服务费,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亦无需承担任何拍卖佣金
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向您收取所谓的各种名义的费用,请意向竞买人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
切勿相信其它单位及个人发布的标的信息,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公拍网络科技重庆有限公司:400-8877-023、18008357166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23-67718358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3-6759011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23-6771809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023-67673378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空港大道418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变卖须知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9月21日10时起为期60天(延时除外),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特别提示:(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七日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变卖公告载明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五)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六)买受人悔拍后变卖预缴款中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
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参拍人即为支付宝账号实名注册人)
四、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七日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
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预缴款,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
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七、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拍卖人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八、成交价高出变卖预缴款部分的变卖余款请买受人在变卖成交后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九、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
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变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买受人按规定付清成交款后,需办理财产权证的证照转移、变更手续的,须等他项权证注销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十二、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自行办理水、电、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排污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十三、变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委托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委托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及其变卖预缴款、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咨询电话:公拍网络科技重庆有限公司:400-8877-023、18008357166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23-67718358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3-6771809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23-6767354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023-67673378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空港大道418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