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14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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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456弄5号504室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11903432

312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10-04
起始日期
0平方米
建筑面积
0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312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312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上海市 长宁区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6-10-04
  • 结束日期:2026-12-03
  •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456弄
  • 评估价:312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0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卫,装修为简单装修
    空置情况:空置状态
    户口:欠费户口未披露权利
    钥匙:况无钥匙钥匙1把欠
    查封情况:法院查封
    产权所属:共同共有
    户型:3室1厅1卫
    房屋结构:混合
    房屋朝向:东北朝向
    电梯:无电梯
    租赁情况:租赁情况无
    居室数:504室
    卫生间数:1卫
    小区:房屋类型公寓
    经济类型:国有
    拍卖原因:诉讼
    交通:2号线
    教育学校:标的周围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环境:车场
    开发商: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房产
    配套情况: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拍品现状租赁情况无钥匙钥匙1把欠费情况物业费:自2025年1月1日起未缴纳,收费标准:757.2元/年

公共事业费:截止2026年4月16日查询,供水无欠费、供电无欠费、燃气无欠费户口未披露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1、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封2、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查封3、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4、抵押权人:上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295万元

优先购买人无成交后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备注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法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评估信息评估是否完成是估价类型协议价协议价480万元协议日期2025/8/20标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456弄5号504室

房地产权证号:长2008001988;建筑面积:78.96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用途:居住;所有权来源:买卖;权证核准日期:2008年2月;房屋结构:混合1;竣工日期:1995年;总层数:6层,位于5层;1梯4户;无电梯;房屋3室1厅1卫,装修为简单装修较陈旧,西南、东北朝向;房屋目前为空置状态

标的所在小区名为“虹园六村”,项目四至:东至剑河路、南至甘溪路、西至平塘路、北至河道,位于中外线间,北新泾板块

宗地号:长宁区新泾镇306街坊4丘(1-71);权属性质:国有;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宗地(丘)面积:45603;使用权期限:未记载

小区配有休息庭院、地面停车场等,环境一般,物业管理尚可,周边市政配套设施较齐全

所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条件达到七通(电力、上水、雨水、污水、通讯、燃气、道路)

标的周围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同仁医院、北新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泾中学、适存小学、复旦中心(西部校区)、百联西郊购物中心、长宁大融城、得一大药房、浦发银行、北京银行等商业基础配套设施齐全,生活便利

标的周边公交线路主要有750路、54路、836路、855路等,及轨道交通2号线淞虹路站,交通便捷度较便捷

特别提示:1、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法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可能存在的水、电、气、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按现状拍卖,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甚至拆除

3、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拍卖房屋内的家具、家电、一切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室内物品不包括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物品外,其余杂物均需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图片视频仅供参考5、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作充分的尽职调查,认真了解、查看拍卖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须独立判断、自担风险

';变卖公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0月4日10时至2026年12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456弄5号504室;房地产权证号:长2008001988;建筑面积:78.96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核准日期:2008-2-4;土地宗地号:长宁区新泾镇306街坊4丘(1-71);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未记载

协议价:480万元起拍价:312万元;保证金:31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6年10月4日10时至2026年12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特别提示: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2、变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3、买受人应当在变卖成交后持变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变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变卖成交裁定书

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312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312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312万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

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户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037408939865;开户银行:农行古北新区支行),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

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余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网络司法变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变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后自行及时至拍卖标的存放地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提货等手续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6年10月1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十三、本次变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变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456弄5号504室】的全程变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变卖发布的竞买须知、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咨询电话:程先生13003294989、021-56686181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009弄200号甲举报监督电话:021-52574999-1424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竞买须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于2026年10月4日10时至2026年12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

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456弄5号504室;房地产权证号:长2008001988;建筑面积:78.96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核准日期:2008-2-4;土地宗地号:长宁区新泾镇306街坊4丘(1-71);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未记载

特别提示: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2、变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3、买受人应当在变卖成交后持变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变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变卖成交裁定书

4、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5、本标的物无人占用四、变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标的详情见本次变卖发布的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变卖范围内

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本次变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变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

本院对变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变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务必仔细审查变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变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变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变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

设备外观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法院对设备的数量、质量、能否正常使用及安全性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

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变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七、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淘宝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窗口刷卡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

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6年10月1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八、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6年10月1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优先购买权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变卖标的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一、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

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

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二、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三、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法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四、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

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十五、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六、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七、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八、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九、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十、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52574999-14240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程先生13003294989、021-56686181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009弄200号甲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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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平塘路456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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