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2026)3333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管材处置现场查看信息:1、集中查勘时间:2026年9月22日10:00
2、查勘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通站路121号
3、联系人:张永丽
4、联系电话:13558719976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所有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2、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已交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交所指定对公账户
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违约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3、竞买人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竞买人勘验过后,须对照标的物性质及现状,自行确认自身企业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本标的物处置的各项要求
参与竞买后,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因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身资格条件问题无法履约的,转让方及拍卖人有权扣除其竞买保证金,如造成转让方及拍卖人损失,竞买人或买受人还需赔偿实际损失
4、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买受人通过企业基本账户支付全额合同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逾期不交,合同自动取消,并同时扣除全部竞买保证金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5日内将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瑕疵说明和重要提示:
(1)本次转让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报废物资,物资的品质、完整程度、数量等以踏勘期间实物现状和指定范围为准,成批不检斤出售,成交后表示买受人对现状的认可,价格不做调整
(2)竞买人可参加现场实地勘查,对实物核对无误后再参加竞拍,处置、转让范围以现场踏勘时明确的范围为准
(3)本次拍卖资产均已报废,竞买人中拍成为买受人并签订合同后,承诺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再流入社会生产领域
对购买的报废物资再处置,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西南油气田公司物资分公司及转让方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4)买受人在提货期间需遵守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物资分公司的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提货时间一般为工作日9:00-18:00,节假日、公休日及其它特殊时期不得进行作业及出库
(5)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保管、搬迁、运输、质量保障、报废处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6)本次拍卖起拍价为含税价
本次竞拍成功后,转让方将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发票,买受人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买受人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7)中拍后3日内,买受人需支付履约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款的10%
履约保证金缴纳后,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结交易,同时转让方有权将标的另行处置
(8)合同签订后,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全部提取标的物货,每逾期1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0.5%,超过约定期限10日,除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外,视为买受人放弃该标的物,转让方有权对该标的另行处置
履约保证金在按期签订合同提货结束后两个月内由产权交易机构无息退还
(9)本项目必须整体提货,自交易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买受人自行完成标的拆除、吊装、装卸、搬离、运输、清场,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移交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项目时间节点(法定节假日除外)
产权交易公告日期: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23日
中拍平台报名时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23日
现场标的勘验时间:2026年9月22日
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时间:
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23日(16时止)
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6年9月24日
中拍平台联系人:杨波处置方式: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