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23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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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即将开拍>

资产编号:12066294

4160.497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9-28
起始日期
2026-09-29
结束日期
一拍
拍卖阶段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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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
4160.497万元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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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概况

  • 总价:4160.497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上海市 浦东新区
  • 用途:债权
  • 起始日期:2026-09-28
  • 结束日期:2026-09-29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上海中心大厦(南门)
  • 评估价:4160.497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拍卖阶段一拍
  • 拍卖状态:即将开拍
  • 发布站点:阿里
  • 标签:
    空置情况:无人
    看样时间:看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开拍前一个工作日止(节假日
    建筑类别:大厦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拍卖原因:清偿
    开发商:拍卖价格<\/span>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拍品名称<\/span><\/span><\/p><\/td>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span><\/span><\/p><\/td><\/tr>标的所有人<\/span><\/span><\/p><\/td>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span><\/span><\/p><\/td><\/tr>拍卖价格<\/span><\/span><\/p><\/td>本次拍卖起拍价格为【<\/span>41,604,970.5<\/span>】元(生效判决的债权<\/span>本金总<\/span>金额<\/span>52,006,213.13<\/span>元的80%计算)<\/span><\/span><\/p><\/td><\/tr>有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span><\/b><\/b><\/span><\/p><\/td><\/tr>执行情况<\/span><\/span><\/p><\/td>序号<\/span><\/span><\/p><\/td>债务人名称<\/span><\/span><\/p><\/td>金额(元)<\/span><\/span><\/p><\/td><\/tr>1<\/span><\/span><\/p><\/td>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span>(<\/span>黄林超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许巧莉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span><\/span><\/p><\/td>8<\/span>,<\/span>908<\/span>,<\/span>913<\/span>.00<\/span><\/span><\/p><\/td><\/tr>2<\/span><\/span><\/p><\/td>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span>、<\/span>许巧莉、薛漫天<\/span><\/span><\/p><\/td>5<\/span>,<\/span>097<\/span>,<\/span>800.13<\/span><\/span><\/p><\/td><\/tr>3<\/span><\/span><\/p><\/td>林兴贤<\/span><\/span><\/p><\/td>26,599,650.00<\/span><\/span><\/p><\/td><\/tr>4<\/span><\/span><\/p><\/td>郑利彬<\/span><\/span><\/p><\/td>11,399,850.00<\/span><\/span><\/p><\/td><\/tr>总计<\/span><\/span><\/p><\/td>Â<\/span><\/span><\/p><\/td>52,006,213.13<\/span><\/span><\/p><\/td><\/tr><\/table>1、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87065号一审判决:一、被告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908,913元;二、被告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支付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违约余(以8.908.91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判决生效后,鑫福昌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8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5执19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span><\/span><\/p>2、<\/span>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2024年7月19日,管理人诉卢雄专、张瑛、卢一铭、邵远丽、黄林超、许巧莉<\/span>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span>案号(2024)沪0115民初66341号

2025年3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黄林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7065号民事判决中对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许巧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80万元范围内对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7065号民事判决中对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该案件经公告送达已经生效,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9月3日,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短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span><\/span><\/p>3、2019年7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87106号一审判决,一被告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097,800.13元

二、被告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利息(以5,097,800.1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鑫福昌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17日,浦东法院作出(2019)沪0115执255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span><\/span><\/p>4、管理人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向上海市浦东法院起<\/span>诉被告许巧莉、薛漫天、第三人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span>2024年11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4)沪0115民初71525号

判决被告许巧莉对(2018)沪0115民初87106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第三人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薛漫天对(2018)沪0115民初87106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第三人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现该案件已经生效,并于2025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25)沪0115执10805号

2025年6月25日,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短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span><\/span><\/p>5、2024年11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4)沪0115民初71562号,判决被告林兴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26,599,650元,并偿付利息(以26,599,65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郑利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1,399,850元,并偿付利息(以11,399,85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上海鑫福昌工留有限公司其会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管理人于2025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4月2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115执94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span><\/span><\/p><\/span><\/p><\/td><\/tr><\/table><\/p><\/span><\/p><\/span><\/div><\/div><\/div><\/div>关于拍卖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应收账款的公告(2023)沪03破89号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9月28日10时至2026年9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1、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6项的职责在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2、竞拍前请务必遵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3、管理人将配合买受人办理债权过户手续,可能产生的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或者管理人将配合买受人办理拍品交付或者邮寄手续,可能产生的交付或者邮寄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本次拍卖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拍卖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拍卖标的拍品名称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标的所有人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拍卖价格本次拍卖起拍价格为【41,604,970.5】元(生效判决的债权本金总金额52,006,213.13元的80%计算)第一类有法院生效判决的债权执行情况序号债务人名称金额(元)1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黄林超对该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许巧莉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8,908,913.002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许巧莉、薛漫天5,097,800.133林兴贤26,599,650.004郑利彬11,399,850.00总计52,006,213.131、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87065号一审判决:一、被告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8,908,913元;二、被告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支付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违约余(以8.908.91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判决生效后,鑫福昌公司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8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5执19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2024年7月19日,管理人诉卢雄专、张瑛、卢一铭、邵远丽、黄林超、许巧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号(2024)沪0115民初66341号

2025年3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黄林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7065号民事判决中对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许巧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80万元范围内对芦海粮油(上海)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7065号民事判决中对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该案件经公告送达已经生效,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9月3日,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短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2019年7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87106号一审判决,一被告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货款5,097,800.13元

二、被告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利息(以5,097,800.1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判决生效后,鑫福昌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17日,浦东法院作出(2019)沪0115执255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管理人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向上海市浦东法院起诉被告许巧莉、薛漫天、第三人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4年11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4)沪0115民初71525号

判决被告许巧莉对(2018)沪0115民初87106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第三人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薛漫天对(2018)沪0115民初87106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第三人上海莉岑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现该案件已经生效,并于2025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2025)沪0115执10805号

2025年6月25日,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短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4年11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4)沪0115民初71562号,判决被告林兴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26,599,650元,并偿付利息(以26,599,65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郑利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1,399,850元,并偿付利息(以11,399,85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上海鑫福昌工留有限公司其会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管理人于2025年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4月25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115执94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应收款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

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竞买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

法院及管理人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确认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竞买人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起拍价:【41,604,970.5】元,保证金:【1,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元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正式开拍前10日内与管理人联系(联系人:李律师,联系方式:13671813633)

三、咨询看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开拍前一个工作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因标的物属于无形资产,管理人不再组织看样

有意者请与管理人李律师(联系方式:13671813633)联系具体事宜

四、竞买人条件: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五个工作日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1.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2.若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正式拍卖前五日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4.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七、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八、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办理,管理人将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

九、保证金和余款支付1.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破产强清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之日起十日内付至管理人账户【户名: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江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账号:641549991】

3.债务人财产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十、拍品交付1、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十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管理人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15楼融孚律师事务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

2、拍卖成交后,由管理人协助买受人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一、特别提醒(一)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三)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破产强清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四)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

管理人咨询电话:李律师13671813633法院监督电话:58762229李业亮法官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管理人咨询

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日拍卖须知(2023)沪03破89号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6年9月28日10时至2026年9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上海鑫福昌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susong.taobao.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网上拍卖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详见拍卖公告

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能否办理权利转移登记,请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

如果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已经支付的成交款不予返还,买受人不能因此悔拍

四、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五、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正式拍卖前五日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并添加至破产强清平台后台系统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后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以后24小时以内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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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上海中心大厦(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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