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披露起止日期:2026-09-16至2026-11-17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项目编号G62026BJ1000066融资方所在地区北京市融资方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不超过1500.0万股拟募集资金金额择优确定拟征集投资方数量不超过5个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16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6-11-17信息披露公告期满的安排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融资方的半导体行业应用研发中心项目;高端仪器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符合公司战略方向的新业务开发;人才引进、品牌打造与行业市场开拓等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缴权是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及增资后的企业治理结构安排本次增资股权设置情况如下: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15,000万股,新增股东持股合计不高于1,500万股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取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并与融资方签订增资协议,则增资达成
相关附件融资方情况名称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成立日期2000-12-28注册资本15000万元实收资本15000万元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个数148企业股权结构股东名称(前十位)出资比例(%)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43.9217北京科宜恒业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1372陕西四达全轴承有限公司4.6446长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青岛新鼎啃哥鼎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306北京集成电路装备产业投资并购基金(有限合伙)3.3333宁波浑璞浑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647嘉兴联仪和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0宁波浑璞几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383青岛新鼎啃哥隆柒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674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年度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日期2026-08-31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股东会决议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科学院批准单位名称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批准文件类型批复其他披露事项1.本次增资后,融资方原股东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仍保留对增资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有的股份数做出调整
3.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可联系融资方领取,融资方联系人:路景怡,联系电话:010-82548353)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4.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项目融资方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6.其他项目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2.意向投资方如为私募投资基金,则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备案,则认定其不符合投资人资格条件
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则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投资方须提供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任一时点的不低于其拟投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文件,由不同金融机构出具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如多个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成员中任意一方的存款证明文件由不同金融机构出具的,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且联合体各成员提供的存款证明文件出具时间应为同一日,联合体成员提供的存款证明文件金额总和不得低于该意向投资方联合体的拟投资金额
4.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意向投资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意向投资方的基金管理人/意向投资方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备上市公司投资经验,且提交投资申请前36个月内有3家及以上直接或通过所管理的基金投资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意向投资方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意向投资方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须提供2025年度审计报告)
7.如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5名,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需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的第1、2、3、4、5条的要求,且该联合体至少有过半数成员满足资格条件第6条的要求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资条件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材料,并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拟投资金额的30%作为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投资资格意向投资方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并承担费用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融资方就本次增资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公告及备查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已完成对融资方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
意向投资方如以不了解融资方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信息披露公告所述扣除交易保证金相关情形的,融资方有权扣除该意向投资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
3.本次增资单一意向投资方拟投资金额不得低于2.5亿元;如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则该联合体视为单一意向投资方
4.融资方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一票否决权、承诺上市、保底分红等条件要求
5.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出资,币种须为人民币
6.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接到融资方书面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价款支付至融资方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保证金转为等额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3)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与支付能力,出资资金来源合法;(4)本方递交意向投资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承诺已完成本次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5)本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6)自取得融资方股权之日(以交割日为准,全部价款转让完毕之日为交割日)起36个月内,未经融资方的同意,本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本方所持有的融资方股权,包括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7)本方同意若出现“保证金处置方式”所述扣除保证金的任何一种情况时,融资方有权全额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8)本方同意不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9)本次增资完成后,本方同意配合融资方进行一切必要的资本运作相关尽调工作,如因本方原因影响融资方资本运作且在融资方/融资方中介机构向本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60日期满后仍未完成整改,本方同意以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交易价格配合融资方退出股份;(10)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本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有的股份数做出调整;(11)本方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我方所承诺事项及是否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进行核查,并配合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如融资方要求);(12)本方同意不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且本方股东及穿透后的投资人不是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但是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不需要进行股东穿透的除外);(13)本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一致,并承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
不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含隐名委托)行为;(14)本方及本方关联方与融资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项目所称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涉及提供关联方资料,须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保证金设置交纳保证金是保证金金额或比例拟投资金额的30%交纳时间(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处置方式1.保证金扣除情形:(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增资申请的;(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融资方启动遴选程序后,意向投资方未参加或未按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4)在被确认为投资方后,其违背承诺情形的;(5)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违规或违约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其他约定:无遴选方案遴选方式竞争性谈判遴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相关材料,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经融资方资格确认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份数合计不超过1500万股,且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不超过5个时,融资方有权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程序;若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拟持股份数合计超过1500万股或征集到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超过5个时,融资方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投资方
竞争性谈判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基金管理人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企业信誉、行业业绩、市场资源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
3.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实力、盈利状况等方面
4.合格意向投资方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或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基金管理人可为融资方未来发展提供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市场资源等方面
5.合格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方面
项目联系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吴经理联系电话:010-66295643电子邮件:yuwu@cbex.com.cn部门负责人:郭经理联系电话:010-6629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