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厦门环华有限公司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注册地(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39号汇成商业中心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艳萍成立日期1996-07-16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批发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35020015498943XY经营规模小型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保健食品批发;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互联网销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五金零售;木质装饰材料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卫生洁具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房地产租赁经营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否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否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是企业股权结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中国物流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40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22.5江西省进出口有限公司12.5福建世兴石业有限公司12.5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北公司12.5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2025年度审计报告数据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5887.17157.58144.73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890.45750.381140.07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5354.76414.60310.81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1800.40620.561179.84其他披露内容1、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为1293.90625万元,转让方中国物流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40%股权,转让底价为828.1万元;转让方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标的企业22.5%股权,转让底价为465.80625万元
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本项目转让底价,即1293.90625万元
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部分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决定放弃该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请意向受让方知悉
3、中国物流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北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全部股权,其中中国物流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标的企业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北公司转让其所持标的企业股权的交易时间及交易场所存在不确定性,请意向受让方知悉
4、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国物流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海口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国际商务中心213-38室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林秀成立日期2021-03-12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60000MA5TWMUD40经营规模微型持有产(股)权比例40%拟转让产(股)权比例40%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0006485K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批准单位名称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6-06-12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其他决议文件名称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国物流资源[2026]115号转让方名称中国包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幸福大厦B座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勇成立日期1982-02-18注册资本25282.93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批发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00007455经营规模小型持有产(股)权比例22.5%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2.5%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0006485K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批准单位名称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6-06-12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其他决议文件名称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国物流资源[2026]115号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标的名称厦门环华有限公司62.5%股权转让底价1,293.90625万元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3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
如信息披露公告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如信息披露公告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若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向意向受让方进一步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分别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若本次转让导致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方同意自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及交割手续,本方给予协助与配合
若因本方原因导致标的企业逾期变更、逾期交割或无法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则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体报名参与受让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
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是交纳金额300.00万元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信息披露期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