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转让方承诺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标的名称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所持7处加氢设备分零转让(标段1)资产来源企业实物资产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无机械设备名称500kg级模块式加氢设备(气氢)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套数量1成新率主要功能用途所在地现状分析瑕疵情况其他披露内容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
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延长信息披露公告期限的,从正式披露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年)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4.本次转让标的位于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下属【浙江石油加油站(象山巨鹰路站)-标的地址】,为闲置的加氢设备
5.本次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的运输、拆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运输、拆装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意向方须充分考虑整个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处理、许可、协调、风险、评审及安全环保处置所需的一切费用
在拆除、运输、清理等过程中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与公路、河道、公安、环保等管理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协调问题及周边的相邻关系问题,意向方必须充分考虑和调查,并在受让后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和纠纷,确保不会对拆除工作和转让方造成不利影响
7.意向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1)安全生产许可证;(2)机电工程或石油化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8.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王先生,0571-56663678
意向方报名前应参加现场踏勘,并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资质证书以及与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之间的委托协议(如涉及)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盖公司章)交转让方存档,取得转让方审核通过并盖章的《实地勘察证明》
9.意向方报名时除提供主体文件外,还须提供经转让方审核通过的《实地勘察证明》等证明材料
10.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11.本标的为500kg级模块式气氢加氢撬装设备,整机不属于特种设备;标的内含固定式压力容器、氢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部件,转让后由受让方按特种设备规范办理变更/注销、移装、重新登记手续;本次转让不含氢气气瓶充装许可等行政许可资质,受让方如需对外开展氢气充装业务,须自行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并同步落实安全、消防、危化相关审批
转让方简况转让方名称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紫荆花路36号浙能源力科创中心A楼5层501室证件类型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K32U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交易条件计价方式总价转让底价(万元)112.3898是否有保留价无价款支付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
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5万元
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转让标的物品质、数量以现场实物为准,设备的任何售后服务及维修事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
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5.标的物交割及拆除事项:(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3)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拆解、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物拆解,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在拆除处置转让标的物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隔离措施,确保标的资产之外的厂房、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
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4)受让方应对拆解、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5)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
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
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
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转让标的拆除、搬运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
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拆除、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
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天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万元)9.00交纳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线上;处置方式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浙交所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
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信息披露期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是延牌情况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资产展示安排展示时间:信息披露期间展示地点:标的物所在地(浙江石油加油站(象山巨鹰路站))联系人姓名:王先生联系人电话:0571-56663678交易方式动态报价/在线报价项目附件公示附件1.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2.特别事项约定.docx、3.资产交易合同(样稿)-设备资产.docx、4.实地勘察证明(必传).doc、5.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材料附件联系方式交易机构联系人朱女士电话4006963939传真邮箱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网址www.zjp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