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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拟对外转让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黎明能源”)等5户债权资产包,截止转让基准日为2024年1月31日,黎明能源等5户债权资产包的债权总额合计107,275.81万元,其中:本金37,186.06万元,利息69,934.53万元,代垫费用155.23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债权情况表(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债务人名称地区行业经营现状债权金额五级分类担保方式诉讼情况本金利息代垫费用1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毕节市采矿业维持经营8,000.009,858.8129.29可疑抵押执行中2贵州黎明精煤有限公司毕节市采矿业停止经营7,946.9426,646.4728.50可疑抵押+保证执行中3贵州黎明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市采矿业停止经营5,550.2418,610.2422.06可疑抵押+保证执行中4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浦发银行)毕节市采矿业维持经营13,202.869,685.4775.38次级抵押+质押+保证执行中5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银行)毕节市采矿业维持经营2,486.025,133.540.00可疑抵押+保证执行中合计37,186.0669,934.53155.23竞买人付清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出让方将上述债权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竞买人
特别说明: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信息联系项目经理获取详细档案资料
竞买公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将于2024年【8】月【17】日10时至2024年【8】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http://mpaimai.jd.com)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公告如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拟对外转让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黎明能源”)等5户债权资产包,转让基准日为2024年1月31日,截止转让基准日,黎明能源等5户债权资产包的债权总额合计107,275.81万元,其中:本金37,186.06万元,利息69,934.53万元,代垫费用155.23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债权情况表(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债务人名称地区行业经营现状债权金额五级分类担保方式诉讼情况本金利息代垫费用1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毕节市采矿业维持经营8,000.009,858.8129.29可疑抵押执行中2贵州黎明精煤有限公司毕节市采矿业停止经营7,946.9426,646.4728.50可疑抵押+保证执行中3贵州黎明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贵阳市采矿业停止经营5,550.2418,610.2422.06可疑抵押+保证执行中4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浦发银行)毕节市采矿业维持经营13,202.869,685.4775.38次级抵押+质押+保证执行中5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银行)毕节市采矿业维持经营2,486.025,133.540.00可疑抵押+保证执行中合计37,186.0669,934.53155.23竞买人付清全部债权转让款后,出让方将上述债权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竞买人
特别说明: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信息联系项目经理获取详细档案资料
竞买须知一、竞拍标的: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包竞买起拍价:343,000,000元,保证金:35,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拍卖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支付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竞买人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并成为竞买人的,“信达公司”可以没收竞买人的保证金并重新竞拍
凡先前参与本公司组织的任何资产竞价活动且竞价成交但违约(指前次交易最终无法实现的)的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次竞价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信达公司”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
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7日内】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直接来“信达公司”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报名竞价,将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若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则启动第二轮挂网拍卖程序,以【第一次起始价+第一次竞买最小加价额】作为第二次竞价的起始价,如果第二次竞价未达到保留价,第一次竞买人为竞买人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竞价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七、签约及付款期限:竞买成功后,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之日起(需补登公告的在公告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合同》,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1.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2.选择分期付款的,应于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10,300.00万元的首付款,前期缴纳的保证金可转为首付款,并于首付款支付满3个月支付不低于10,000.00,万元,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不低于14,000.00万元
买受人应于支付各期转让价款时一并支付对应时点的分期履行金,分期履行金自首付款支付之次日起,按剩余转让价款及占用时间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即分期履行金=剩余转让价款*分期履行金率*实际占用天数/360,分期履行金率以单利【6】%/年计算
买受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转让价款、分期履行金或分公司代垫/支付费用的,分公司给予买受人30日宽限期,宽限期内按照日万分之三计收违约金
买受人选择分期付款的,在其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分期履行金、分公司代垫/支付费用之日前:(1)标的资产回款全部打入信达公司账户,并依次抵充买受人应付违约金、分公司垫付/支付的处置费用、分期履行金、剩余转让价款;(2)信达公司仍作为标的债权所有权人,保留全部债权档案等资料原件;(3)债务人、保证人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表决事项,均须按信达公司相关规程规定决策后,由信达公司进行表决,买受人放弃与此相关的一切抗辩权;(4)自买受人付清首期转让价款日次日起至权利转移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在信达公司债权管理过程中必须以信达公司名义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原则上应由买受人向信达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费用后信达公司再代为支付,如信达公司同意先行垫付费用的,由信达公司进行垫付后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信达公司垫付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信达公司,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信达公司支付垫付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买受人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八、保证金规则:(一)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京东系统将按规定冻结竞买人京东账户内应缴的保证金,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须同意并授权京东系统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划付到信达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账号:52001613600052520775),作为竞买人履行《债权转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在竞买人按照《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时,履约保证金可以折抵相应部分的转让价款,竞价余款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账户,指定账户信息为:账户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账号:52001613600050000064开户银行:建行贵阳市朝阳支行(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信达公司”所有: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全额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的;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的;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5.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6.竞买人不符合“竞买须知”中“竞买人条件”的
九、违约责任:(一)一次性付款违约责任1.买受人应在竞价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并如期付清价款,如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应付未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三】向信达公司支付滞纳金,买受人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优先冲抵滞纳金
2.如买受人迟延【5日】未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合同》或未向信达公司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则信达公司有权选择:(1)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或竞买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30%】(含滞纳金);买受人已向信达公司支付的任何价款自动转为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信达公司实际损失的,信达公司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索;(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滞纳金
3.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竞价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4.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受人到我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自行承担迟延受领标的档案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无论信达公司是否就竞买人/买受人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信达公司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
(二)分期付款违约责任(1)买受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按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违反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义务、声明、保证或承诺,分公司有权选择:1)要求买受人按转让价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达公司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合同:1)买受人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日仍未能付清当期转让价款、分期履行金、分公司代垫/支付费用的;2)买受人违反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声明、保证或承诺的;3)买受人采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分公司规定的方式处置标的资产的
信达公司解除债权转让合同的,买受人应支付转让价款总额30%的违约金,且信达公司有权将标的资产再行公开竞价出售,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前次竞价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本次转让价款的,信达公司有权向买受人追索该部分差价
无论信达公司是否就竞买人/买受人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信达公司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
十、重要提示:(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
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本次拍卖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拍卖标的的主体
2、交易文件知悉
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信达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信达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竞买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竞买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竞买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信达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竞买人成为竞买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信达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
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竞买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竞买人之日发生变化的,竞买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信达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信达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竞买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信达公司”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电话:赖经理0851-85516921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瓮福国际大厦13-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