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9-0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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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CQJY23-77-217金秀县金秀镇印象金秀一层1060房 <结束>

资产编号:7428890

49.9965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4-09-04
起始日期
0平方米
建筑面积
0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资产图片

地图交通

资产概况

  • 总价:49.9965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广西 来宾市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4-09-04
  • 结束日期:2024-09-11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金秀(公交站)
  • 评估价:49.9965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0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查封情况:被查封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1060房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转让

资产描述

资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标的序号坐落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挂牌价格(元)保证金(元)217金秀县金秀镇印象金秀一层1060房商业服务67.93499,965.00100,000.00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转让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转让标的进行谨慎调查和风险评估,成交后视为受让方完全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

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报名,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等全部相关资料内容,已全面阅读并理解所披露的内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全面尽职调查、知悉标的全部瑕疵和相关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风险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主张转让标的瑕疵责任等,并视为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转让标的的一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风险、债权实现风险、办理不动产权证风险等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转成交价款的同时一并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另行支付)

4.受让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5.交易所收到受让方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和双方盖章(自然人成交需签字)的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在付清成交款后,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交割,交割方式如下:(1)220套商铺相关权益:转让标的目前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至转让方名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受让方在付清成交款后,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交割,交割方式是将转让标的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交割后受让方自行负责与开发商对接跟进资产的综合验收进度及对接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事宜,转让方仅在可以办理资产过户时予以配合,如因办理不动产权证及过户手续产生相应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2)220套商铺房屋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变更、标的非因转让方及相关单位原因被查封、开发商不予配合、综合验收无法通过等事项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的,均不视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7.本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接受联合体受让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转让标的状况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对转让标的进行谨慎调查和风险评估,成交后视为受让方完全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

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报名,视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等全部相关资料内容,已全面阅读并理解所披露的内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全面尽职调查、知悉标的全部瑕疵和相关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风险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主张转让标的瑕疵责任等,并视为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转让标的的一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风险、债权实现风险、办理不动产权证风险等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转成交价款的同时一并付清产权交易服务费(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另行支付)

4.受让方与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5.交易所收到受让方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和双方盖章(自然人成交需签字)的资产转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受让方在付清成交款后,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交割,交割方式如下:

(1)220套商铺相关权益:转让标的目前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至转让方名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受让方在付清成交款后,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交割,交割方式是将转让标的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交割后受让方自行负责与开发商对接跟进资产的综合验收进度及对接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事宜,转让方仅在可以办理资产过户时予以配合,如因办理不动产权证及过户手续产生相应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2)220套商铺房屋如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因政策变更、标的非因转让方及相关单位原因被查封、开发商不予配合、综合验收无法通过等事项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的,均不视为转让方违约,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7.本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1.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等有关材料,对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并签订《现场勘察情况确认表》对标的进行充分了解和风险预估

一旦参与交易(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已向相关部门详细了解完毕包括但不限于税金缴纳、过户手续、后续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权证等情况,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当自行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咨询和了解其因受让标的资产需要交纳的税费,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时间和具体流程,转让方原已缴纳的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的处置方式,标的办理竣工验收和不动产权登记证目前存在的障碍和所需费用,并联系转让方咨询转让标的相关情况

2.标的按现状转让,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不因实际交割面积的差异而调整成交价格

受让方须付清全部价款后,转让方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交割,交割方式详见上文“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6点

3.标的成交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权证变更的相关手续;权证变更过程中,按相关政策必须转让方所承担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除此以外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交付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标的,对于转让后房产的清退接收等,转让方不做任何保证,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该项风险

6.产权交易服务费的计收,以资产成交签约时确定的成交价为计价额度标准,不因交易双方在资产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交易价格调整而变化,也不因交易双方后期合同签订、证照办理及其它情况过程中出现纠纷而变化

7.如标的需竞价,加价幅度为1万元/次,延时报价周期为180秒/次

8.可能存在着挂牌期内转让方提前终止挂牌撤回转让的情形,撤回挂牌的,转让方同意交易保证金无息退还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追究转让方及交易所任何法律责任

9. 成交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成交价款未全额付清前不进行资产交割

受让方未能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现场勘察情况确认表

6.联合体受让协议书(联合受让须提交的材料);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现场勘察情况确认表;

5.联合体受让协议书(联合受让须提交的材料);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须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加按手印(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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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金秀(公交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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