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一、标的基本情况一、标的基本情况标的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路西海路段西侧加油站征集合作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合作联营主体佛山市顺德区顺合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方”)合法拥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路西海路段西侧加油站的全部产权
广东顺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集方”)受产权方委托拥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路西海路段西侧加油站的管理权
征集方将指定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征集方指定的主体”)与合作方共同组成合作联营主体(以下简称“联营双方”)
3.合作联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路西海路段西侧加油站占地面积2555.85㎡,建筑面积612.00㎡,加油站物业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路西海路段西侧,加油站等级为二级,一般可设置的加油机系统设备4台
加油站概况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产权方和征集方按加油站物业实际现场状况移交加油站物业至合作联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物业出租范围以文件所附出租范围界线和面积为准(不含充电桩车位范围),出租征集方和合作联营主体需承诺保证在本项目权属用地范围线内、承租范围外的范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等的正常场地出入
4.租赁及合作联营期限加油站物业租赁及合作联营期限为三年,均自承租人(合作联营主体)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接收加油站物业之日起计,至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作经营)期内第二年至第三年的租金以首年租金为基数逐年递增,年增长率为3%公开征集工作方式(一)报名登记:在信息披露期内,意向合作方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及交易保证金,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做好意向合作方的资料收集及报名登记工作
(二)组织交易:1.公告期满,如公开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则由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组织网络竞价确定合作方及每年度应付加油站成交租金总额,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作联营协议》
2.公告期满,只有1家合格意向合作方,则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直接签订《合作联营协议》,每年度应付加油站租金总额为挂牌价
3.在公告期内,没有征集到合格意向合作方的,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最多延长(24)个周期
二、征集方基本情况征集方名称住所(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监管机构(部门)本项目资产所有权比例广东顺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801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何彤佛山市顺德区顺融投资有限公司100%合作方应当具备的条件1.意向合作方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以分支机构(分公司)形式参与的应提供法人主体(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名
2.意向合作方或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和肇庆地区(“珠三角九市”)处于经营状态的加油站数量不少于1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意向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总公司需具备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行政许可证书,同时应能提供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年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供油意向书
在特殊情况下,若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行政许可证书,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替代资质证明,经征集方评估认可后,也可参与合作洽谈
4.意向合作方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意向合作方须在挂牌内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须加盖公章),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意向合作方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5.意向合作方或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意向合作方的控股股东、意向合作方的控股股东出资成立的其他机构、意向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意向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或出资成立的其他机构,以上主体均应符合下述情况:不存在长期恶意拖欠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金的历史情况、不存在与顺德区属国有企业未完结的租金诉讼纠纷(意向合作方需提供承诺函)
6.意向合作方应在报名时一并提供符合合格意向合作方资格的相应证明文件并承诺其文件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征集方收取存档,意向合作方在现场报名时应提供原件由收取复印件的工作人员校对后退回
7.意向合作方应在接受报名时间段内按时提交资格条件审核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8.意向合作方需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亲自前往标的现场进行勘察,并主动咨询相关标的细节
一旦完成报名,即表示意向合作方已对标的进行了现场勘察对标的的实际情况表示认可,并愿意为自身的报名及摘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合作方需提供承诺函)
合作方应履行的义务1.合作方承诺:合作方承诺以下事项:一、在实施合作联营过程中,如征集方或征集方指定的主体提出需要基于联营规则下完善签订《成品油购销协议》的,合作方及其最终实施联营合作的主体应无条件配合签订该协议;二、实施合作联营过程中,如征集方或征集方指定的主体提出在未对分成规则造成重大影响下,需要优化和调整联营合作涉及的交易结构和分工等事宜的,合作方及其最终实施联营合作的主体应无条件配合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和遵照执行
合作方违反承诺事项的,视为双方联营合作中合作方根本违约事项,征集方及征集方指定的主体有权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和联营协议,由此造成合作方或其最终实施联营合作的主体的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2.合作方提供:合作方应提供其控股股东(总公司)作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提供其高管以及现场负责人合共2名人员作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合作联营协议》以及租赁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提供合作方进销油品的银行账户以及银行征信信息
3.合作联营协议签订:合作方须自本项目成交(签约通知书出具之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征集方指定主体签订本项目《合作联营协议》;逾期签订的,视同合作方放弃中选资格,征集方有权向合作方追究因此产生的损失,并重新组织新一轮招商
4.联营合作履约保证金:《合作联营协议》设置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合作方竞得本次招商项目年租金的40%计算,若进入竞价环节,合作方应向征集方补足所需履约保证金
5.合同的执行:合作联营主体双方一致同意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对《合作联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由此产生的公证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当合作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征集方指定主体在追索《合作联营协议》项下合作方违约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作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合作方拖欠租金情形处理:因合作方原因导致本合作联营加油站应付租金无法足额按时缴纳的,应付租金优先于合作方当期应得分成中扣减,由征集方指定的主体按租赁合同约定向产权方支付;欠租期间,合作方仍需以结算周期内应收分成金额向征集方指定主体开具足额发票,如合作方未按时开具发票而造成征集方指定主体于当期报税周期内产生利益受损的,合作方须全额承担并按照未开具发票金额的25%缴纳违约金,且征集方指定主体免责解除合同;当合作方拖欠租金超过征集方指定主体向产权方已缴纳租赁保证金时,征集方指定主体免责解除合同
7.清场安排:征集方指定主体书面通知合作方解除合同后,合作方应按照《合作联营协议》约定,在30日内清空站场的物品、清退相关人员;如未及时清退,在征集方指定主体书面催告7天后,仍未清空的,征集方指定主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由公证处派员对战场内的合作方物品办理现状保全公证,同时征集方指定主体派人清点物品并做记录
公证完毕,征集方指定主体将承租物内的物品搬离其他地方存放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8.合作方须按照征集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来签署租赁合同等文件
9.交易成交后,若因交易双方原因导致终止交易的,佛山南方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
10.其他合作方应履行的义务以最终签署的联营合同为准
其他须披露事项1.办证期的特殊约定1.1办证期:租赁期限内设置办证期,时间为自承租之日起计90日内,承租人以征集方指定主体作为经营主体,合作方应协助征集方指定主体办理好加油站租赁经营所需的证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合作联营主体之间办证的具体分工安排按【联营合作安排】执行
1.2办证期的租金计收标准:办证期内,以“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三证中最晚发放证照日期次日起视为完成办证并开始经营的日期,未完成办证期间的租金按竞得租金价格计算日租金的10%乘以相应天数计收,完成办证期间的租金按竞得租金价格计算日租金乘以相应天数计收
1.3超期未能办证的规定:如承租人在办证期内未能办理好加油站租赁经营所需的证照手续,办证期结束起须按竞得价全额交纳月租金;如承租人自承租之日起计6个月内仍未办理好加油站租赁经营所需的证照手续的,视为承租人违约,承租合同及联营协议终止,承租人已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联营相关的其他保证金均不予退回
2.租金的支付及承租履约保证金2.1租金的支付:租金采用预交方式每月支付,承租人每月10日前汇入产权方指定账户
合作方应按【联营合作安排】中关于租金的联营安排约定,与征集方指定主体共同完成租金的支付工作
2.2承租履约保证金:按竞得租金价格计算的三个月的租金金额为承租履约保证金
征集方指定主体按【联营合作安排】中关于承租履约保证金的联营安排约定,与合作方共同完成承租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工作
3.合作联营条件3.1合作联营主体:由征集方指定主体与合作方实施合作联营,双方应按本合作联营条件签订合作联营协议
3.2合作联营的经营场所:合作方与征集方指定主体共同向产权方承租加油站物业作为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合作
3.3合作联营的范围包括:在成品油零售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润滑油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以及其他加油站常规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范围
3.4合作方指定实施承租和联营合作的主体:经征集方同意,合作方可在竞得项目后在顺德区内成立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合作方指定实施承租和联营合作的主体,并签订租赁合同及联营合作协议,但必须在本项目成交(签约通知书出具之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注册成立并提交相关工商证明,并应提供担保承诺函,由合作方对其指定实施承租和联营合作的主体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5联营合作安排:3.5.1联营合作安排的原则:征集方指定主体与合作方双方共同合作,双方秉承“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征集方指定主体的牵头管理下,在承租物业内开展成品油销售及加油站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双方各自按约定所负责的事项开展活动,各自承担按约定应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并按双方约定的规则对销售所得收益进行分成,双方各自按会计准则与税法等规定进行独立核算
3.5.2加油站物业(物业)的承租:合作方与征集方指定主体共同承租加油站物业作为合作联营的经营场所,并共同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的租金价格以本次合作方的竞得价格为准,租赁期限与承租条件按本次公开挂牌的相应约定为准
3.5.3租金及承租保证金的支付:承租物业所应支付的租金由合作方承担,产权方向合作方开具相应租金发票
承租物业所应支付的承租履约保证金由征集方指定主体承担,产权方向征集方指定主体开具相应收据
3.5.4租金支付路径和相关联营约定:由合作方直接向产权方支付每月租金
在每次【联营合作分成】前,合作方应确保不存在到期未付租金的情况,否则征集方指定主体有权不进行分成,直至合作方支付完租金为止;合作方出现长期欠租的,征集方指定主体有权将成品油销售收入优先用于支付其所拖欠的租金,造成合作方分成下降或损失的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3.5.5成品油销售主体与证照办理:联营双方确认,以征集方指定主体为主体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对外销售成品油,由合作方协助征集方指定主体办理相关《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符合成品油销售所必须行政许可证照,开设相应的收支结算银行账户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平台账户
征集方指定主体提供办理的相关证照和资料,由合作方负责派员跟进办理行政许可、营业执照及账户,办证所需的行政收费、银行机构或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的收费由征集方指定主体承担,其余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合作方自身因成品油采购或联营相关的其他活动所需办理的证照,由合作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成本费用,合作方不得以无法或未能及时办理自身所需证照为由,拖延租金支付
3.5.6征集方指定主体负责的联营相关工作以及主要承担的成本费用和支付:牵头管理成品油的销售经营,派驻管理人员现场管控和协调;优化成品油销售的前端管理,管理和监督成品油销售价格的制定;负责成油品经营环节财务管理工作,向购油对象(零售客户)收取成品油经营销售款项并提供相应发票开具,管理相应的账务和税务工作;指导非油品业务的经营工作并提供管理服务;按合作联营协议约定的成品油销售收款结算规则和收入分成约定与合作方进行分成和支付;配合合作方为成品油采购活动出具必要的文件;监督管理合作方所负责工作的操作合规性;不定期抽查成品油批次质量;响应加油站相关的投诉或政务热线管理;作为经营主体协调和配合行业监管部门的各项工作,缴纳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作为加油站项目的经营主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法律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应由加油站经营主体缴纳的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监督管理合作方落实保障加油站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经营主体依照行业管理规范负责对场内场所、设施设备(含储存设施)及建筑物进行管理督导
3.5.7合作方负责的联营相关工作及主要承担的成本费用和支付:按协议的约定向产权方支付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承租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接收加油站物业,根据加油站项目的经营要求,自筹加油站物业投入所需资金,对加油站物业实施加油站经营提供所需的必要投入并承担相应的成本费用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场设施设备的新增投入或升级、加油站场外观和标识的新增投入或翻新、加油站场建筑物的非结构性修缮投入、加油站场经营管理所需的信息化系统或收银管理系统投入及更新维护等);自筹成品油生产或采购运输所需资金,负责向加油站项目/征集方指定主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成品油,具体包括:成品油的生产或采购,运输并存放(卸油)至加油站物业的储油罐内,向征集方指定主体提供进油计划并接受检查,保障所供应成品油的质量,承担所提供成品油的采购和运输的相应成本费用和支付等;自行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所必须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行政许可登记;接受征集方指定主体督导,对成品油库存进行现场管理,及时补充销售所需的成品油库存;提供客户加油操作服务以及加油站收银结算柜台操作;投入/安装/更新并维护信息化系统并承担维护费用,包括中控管理系统(或相应与加油设备相连的信息化系统)、收银和进销存系统、监控设施;组织加油站内便利店及其他零售、洗车等经营(非成品油类经营)活动;派驻加油站运营所需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征集方指定主体派员以外的相关专业持证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加油机操作员、收银或出纳员、会计或统计人员、开票员、电工、安素员、便利店服务员等);接受征集方指定主体派驻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向征集方指定主体提供成品油销售定价方案经征集方指定主体确认后实施,并接受管理;基于双方约定交易的成品油定价计算方式,应根据征集方指定主体要求向征集方指定主体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应基于双方约定的成品油定价计算方式(包括以收取分成方式计算的部分,定价包含合作方应收回征集方指定主体使用储油罐、加油设备等资产的相关费用);购买及支付产权方要求购买的相关保险费用;配合征集方指定主体组织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向征集方指定主体提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与应急方案(含年度工作预算)并根据征集方指定主体书面确认后实施落实;根据征集方指定主体要求整改加油站经营的不规范事项,开展加油站经营的其他相关工作
3.5.8委派人员的成本支付和权限:双方各自承担派驻人员的人力成本和支付,即征集方指定主体自筹资金并承担其派驻管理人员的人力成本和支付,合作方自筹资金并承担派驻加油站运营所需的工作人员的人力成本和支付;征集方指定主体派驻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控和协调工作,负责管控、掌握和核对加油站内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情况(销售量、销售价格、支付方式收款到账情况),安排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合作方应向派驻管理人员提供管理便利,设置和开放本加油站场内中控管理系统(或相应与加油设备相连的信息化系统)、收银和进销存系统、监控设施的最高管理权限账户;合作方派驻加油站运营所需的工作人员负责编排各周期经营计划,开展日常经营和销售具体工作,落实合作方负责的联营相关工作,服从征集方指定主体派驻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3.5.9加油站内其他非成品油经营活动(便利店及其他零售、洗车服务等):合作方应向征集方指定主体提交加油站内的便利店、洗车等其他非油品经营活动方案,经征集方指定主体书面确认后实施;征集方指定主体负责对该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产品及服务质量进行抽查监督,并向合作方提出及时整改要求;合作方负责相关经营活动的进货、服务和销售收款及发票开具,承担采购和服务对应的成本费用和支付;合作方按合作联营的非油品销售收款结算规则和收入分成约定,接受征集方指定主体提供非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服务并向征集方指定主体进行分成和支付;征集方指定主体按约定向合作方开具收取分成的相应发票
3.5.10加油站使用的品牌及标识:合作方负责提供其权属或经合法授权取得的加油站品牌及标识,相关品牌使用费(如有)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在加油站内的品牌及标识方案(VI方案)在实施前报征集方指定主体审批,征集方指定主体有权提议增设其相关标识或对原方案提出修正意见,方案经双方同意后实施
3.5.11成品油销售价格:双方确认,自合作方供应成品油进入加油站物业的储油罐内,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并成为征集方指定主体资产,征集方指定主体对其拥有完整且合法权属
合作方按市场行情制定销售当天或当期销售定价和优惠政策方案报征集方指定主体派驻管理人员审核,征集方指定主体授权派驻管理人员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审定后执行;联营双方及时做好市场量价关系的信息分享,定价应按销售收入最大化的市场化为原则设置,征集方指定主体派驻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行业管理规则或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定价方案予以修正或调整
3.5.12促销方案:合作方可制定各类促销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零售终端直减、线上支付平台优惠、大客户优惠、合作方或其授权品牌名下的预存款、储值卡预存充值折扣等,征集方指定主体授权派驻管理人员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审定后执行,征集方指定主体派驻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行业管理规则或明显偏离本加油站经营情况的方案予以修正或调整
3.5.13成品油销售收款:征集方指定主体开设名下账户实施统一的成品油销售收款,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款、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POS机、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微信小程序等)等;合作方应配合征集方指定主体开设收款账户并关联至加油站信息化系统,现场发生的全部售油行为对应的销售收款(不含预存款行为)应直接支付至征集方指定主体名下账户,合作方不得安排合作方的账户或其他关联账户实施收款,不得人为设置中间收款账户;加油站的现金收款应按征集方指定主体财务管理相关要求,经派驻管理人员确认后存入征集方指定主体账户;如合作方已搭建线上商户收款系统或其他渠道销售收款协议的,应将该收款系统中或其他渠道销售收款协议中关于本加油站的收款账户直接设定为征集方指定主体名下账户,对于不能设定收款账户为征集方指定主体名下账户的,经征集方指定主体同意可参照预存款或储值卡消费的规则管理
3.5.14预存款或储值卡的账户开设、存款:本次联营合作加油站场内不提供预存款的账户开设或储值卡的开卡、存款服务,合作方不得在加油站场内组织或提供相应服务和标识
3.5.15预存款或储值卡的消费:若合作方提供的品牌或其自身管理体系属于集团型企业或加油站连锁经营企业且经授权可实行加油站网点间预存款、储值卡的,合作方应向征集方指定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或许可,提交本次联营合作加油站内使用预存款、储值卡进行加油消费的申请,经征集方指定主体同意后,客户可在本次联营合作加油站场内使用在合作方或其授权品牌名下的预存款、储值卡进行加油;因客户使用合作方的预存款、储值卡等进行加油产生的征集方指定主体销售未收款,合作方承诺作为合作方对征集方指定主体的欠款,合作方应按合作联营的成品油销售收款结算规则约定的一个结算周期前向征集方指定主体支付,再行实施结算周期内的分成,结算周期内未完成欠款支付的,不得进行结算分成;加油站进场运营后,征集方指定主体将对每一个结算分成周期内的收款结构进行分析,使用预存款、储值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比例不应超过当期销售金额比例的50%,连续3个结算周期分成超过该比例的,征集方指定主体有权就使用预存款、储值卡消费事项向合作方收取结算分成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不低于一个结算周期内使用预存款、储值卡消费金额的25%;征集方指定主体有权自行研判经营风险和市场信息,取消联营加油站场内使用合作方或其授权品牌名下的预存款、储值卡的许可,合作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偿或终止联营合作,并承担一切零售宣传与加油站场政策解释工作
3.6联营合作分成:3.6.1构成合作方结算成品油定价的经营收入分成的约定:3.6.1.1成品油销售收款结算周期:自联营合作的加油站取得全部必要许可并对外经营之日起,双方以每15个自然日为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和分成,如此延续至联营合作结束或终止为止
3.6.1.2成品油销售收款的确认:每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征集方指定主体确认收到合作方所需支付周期内加油站场租金后(合作方需提供付款证明),其派驻管理人员与合作方代表共同核对并确认结算周期内的成品油销售量、销售总额及销售收款总表,销售量、销售总额及销售收款的三个数据应构成互相印证,合作方派驻工作人员应根据征集方指定主体财务规范要求,提供三个总表相对应的进销存明细表、收款明细表、预存款和储值卡的消费和欠款清缴明细表(如有);出现数据核对差异或双方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双方应进一步核查原因至差异消除;存在预存款和储值卡使用情况的,应按预存款或储值卡的消费规则执行,未执行相应规则的不得进行分成;因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系统产生时间延迟造成的在途资金,视为应收款,在实际收到款项的结算周期再行分成
3.6.1.3双方确认,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个合同年度内的成品油经营收入作为分成基数,其中应向征集方指定主体分成的金额按以下方式取孰低确认,剩余部分为向合作方分成的金额: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个合同年度内,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收款的1%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个合同年度内,以结算周期为核算周期,经双方确认该合同年度内加油站合计成品油零售收款与合作方向外部供应商采购各批次供应成品油的采购总价款之差的50%;(采购价款最高单价应不高于政府主管部门所公布当期最高限价)
3.6.1.4联营双方按一个结算周期进行预分成,于当合同年度结算后核算确认当合同年度的最终分成金额,并于下一合同年度首次预分成中进行一次性汇缴补足
3.6.1.5预分成安排
双方同意按结算周期内经营收入为基数(即:预分成基数)进行预分成,由征集方指定主体优先预提分成3万元后,剩余预分成基数余额为当期应向合作方预分成的金额,征集方指定主体在双方确认当期预分成金额且收到合作方开具的合格成品油销售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作方支付当期预分成
3.6.1.6结算周期内双方确认的预分成基数不足征集方指定主体优先预提分成金额的,当期结算收入应全部向征集方指定主体预分成,差额部分在下一结算周期累计计入应优先向征集方指定主体预分成的金额,直至征集方指定主体实现收取过往结算周期分成金额的完整预分成后,剩余的预分成基数再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作方分成;若出现连续三个结算周期的当期预分成基数不足以支付征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