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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拍品名称嘉寓控股股份公司8548637股股票(二)(证券代码:300117)权利来源司法裁定权证情况法院执行裁定书拍品所有人XXX(公司)权利限制情况被法院查封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1、拍卖对象拍卖对象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8548637股股票(二)(证券代码:300117)
特别提醒:1.本次拍卖标的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8548637股股票(二)(证券代码:300117),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拍卖标的质押权人:嘉寓节能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3.截至2025年3月17日(含),该股票已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一元,可能有退市的风险
4.本次拍卖标的物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标的物价值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有意者请自行咨询专业机构,本院不承担本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本次拍卖成交后股票过户相关限制约束请咨询证券管理机构,相关风险由竞买人自行负担
5.本轮拍卖的股票总数大于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总股本的30%,拍卖完成后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6.起拍价按照拍卖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拍卖股票总数计算,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0.91元/股乘以总股数,该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
7.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30%
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向本院书面报告,在此期间中止拍卖程序
8.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从拍卖款中支取(自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30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凭证向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案件承办法官电话:李法官0371-6952062316603710670(请与工作时间内咨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4月28日10时至2025年4月29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第一条拍卖标的:嘉寓控股股份公司8548637股股票(二)(证券代码:300117)
第二条拍卖标的信息披露:1.本次拍卖标的为嘉寓控股股份公司8548637股股票(二)(证券代码:300117),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拍卖标的质押权人:嘉寓节能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3.截至2025年3月17日(含),该股票已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一元,可能有退市的风险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标的物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标的物价值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有意者请自行咨询专业机构,本院不承担本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本次拍卖成交后股票过户相关限制约束请咨询证券管理机构,相关风险由竞买人自行负担
本轮拍卖的股票总数大于嘉寓控股股份公司总股本的30%,拍卖完成后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第三条拍卖价格信息:起拍价:7779259.67元,保证金:70万元,增价幅度:2万元
注意事项:起拍价按照拍卖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拍卖股票总数计算,上网挂拍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为0.91元/股乘以总股数,该价格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
第四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1.标的物是否还有其他限售条件,由竞买人自行调查了解,相关风险由竞买人自行负担
2.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30%
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向本院书面报告,在此期间中止拍卖程序
第五条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始前三天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23办公室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接受咨询第七条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第八条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七天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的案件承办人联系
第九条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开始前三天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条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从拍卖款中支取(自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30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凭证向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第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竞拍前竞买人的京东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
第十五条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
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help.jd.com/user/issue/418-1394.html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6229586第十六条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在2025年5月6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郑州银行陇海支行,账号:77700120001626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第十八条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371-69520623,监督电话:0371-69520508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联系地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23房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网络司法拍卖须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4月28日10时至2025年4月29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ifa.jd.com,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第一条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第二条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始前三天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23室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1.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额的30%
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向本院书面报告,在此期间中止拍卖程序
第四条竞拍前竞买人的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70万元以上)支付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70万元,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
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第五条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并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本次拍卖标的物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标的物价值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有意者请自行咨询专业机构,本院不承担本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
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5年5月6日16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郑州银行陇海支行,账号:777001200016261),并在2025年5月9日前(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623室)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法院负责办理标的他项权证的解除手续,并在他项权证解除后交付拍卖标的物(或者“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时间会延长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
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剩余的,不予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第九条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从拍卖款中支取(自人民法院成交确认裁定送达后30日内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凭证向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第十条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第十二条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法院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0371-69520508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法院咨询法院咨询电话:0371-695206231660371067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