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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标的物详情描述<\/div><\/div><\/div><\/span><\/p>标的物<\/span><\/b>:<\/span><\/b>对<\/span>武汉华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span>32.26%的股权
<\/span><\/span><\/p>该公司于<\/font>1993年12月31日经<\/font><\/span>武汉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期限到<\/font>1994年6月30日,工商注册号:企合鄂武总字第001197号,法定代表人:许亚新,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山海关路1号滨江饭店三号楼一楼
股东分别为:香港君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股67.74%,出资总额为210万元人民币;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32.26%,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font><\/span><\/span><\/p>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font>2000年9月13日作出武工商处(2000)第36号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公司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font><\/span><\/span><\/p>经管理人现场查勘,注册地未发现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等,该分公司目前处于无人员的停工停产状态
<\/span><\/span><\/p>Â<\/p><\/span><\/div><\/div><\/div><\/div><\/div><\/div>';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武汉富明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鄂01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以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裁定受理武汉富明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鄂01破27号决定书,指定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将于2025年5月2日10时至2025年5月3日10时止在淘宝网阿里资产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公告如下:一、重要提示(一)郑重声明:本标的系管理人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项的职责在阿里资产拍卖网络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
(三)标的物的交割、验收、办证等所有手续由买受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将给予能力范围内的配合和协助,可能产生的一切税、费等费用(含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税、费等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四)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竞买人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
未尽事宜,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五)本次拍卖标的情况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
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拍卖标的标的物:对武汉华富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32.26%的股权
该公司于1993年12月31日经武汉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期限到1994年6月30日,工商注册号:企合鄂武总字第001197号,法定代表人:许亚新,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山海关路1号滨江饭店三号楼一楼
股东分别为:香港君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股67.74%,出资总额为210万元人民币;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32.26%,出资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9月13日作出武工商处(2000)第36号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该公司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经管理人现场查勘,注册地未发现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等,该分公司目前处于无人员的停工停产状态
三、起拍价标的物的起拍价为人民币112815.18元;保证金2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及其整数倍
四、咨询看样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咨询电话:周律师13377873106,因拍卖标的物无实物可供竞买人看样,请竞买人自行调查该资产的价值与瑕疵或者咨询管理人了解核实
五、竞买人条件(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优先购买权人(一)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5年5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三)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管理人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七、拍卖方式本次拍卖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拍卖会流拍八、拍卖延时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九、税费及其他费用承担标的物的测量、分割、验收、交付及办证手续由买受人办理,上述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含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税、费等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管理人将给予能力范围内的配合和协助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含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由买受人依法承担;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拍卖费用、拍卖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保证金(一)拍卖竞价前将通过阿里资产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锁定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解锁,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本标的物买受人原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以后的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
(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除保证金外,未交纳拍卖款),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拍卖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的,管理人可向悔拍人追索
十一、余款支付及违约责任(一)拍卖余款必须在2025年5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汇款至本管理人指定账户【户名: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416010100102860705,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营业部】
(二)买受人竞买成交后,阿里资产拍卖网络平台出具0.5%的软件服务费订单,买受人依据该订单支付软件服务费
(三)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纳余款的(只交纳了部分拍卖款),视为买受人违约和悔拍,管理人可在交纳余款的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同时进行处理:1、将保证金直接扣划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2、买受人承担未交纳部分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管理人可以从交纳的拍卖款中直接扣划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帐户;3、因拍卖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管理人或者拍卖机构可以从交纳的拍卖款中直接扣划到管理人或者拍卖机构的银行帐户;4、管理人对拍卖标的物可以重新进行公开拍卖,但买受人不得参加
十二、拍品交付(一)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十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B座17楼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签署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后,由管理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标的物现场交割手续,如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三、特别提醒(一)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二)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三)参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阿里资产拍卖网络平台将在管理人后台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但不进行公示
(四)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管理人发布的拍卖须知和重要提醒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本次拍卖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本拍卖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前述法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法律及程序监督单位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承办人为徐法官,联系电话:027-65686360
2、管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B座17楼,邮政编码:430077
3、项目负责人:周浩律师,联系电话:13377873106
4、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5、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管理人咨询
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4月16日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5年5月2日10时至2025年5月3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资产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网上拍卖有关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
管理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或权属转移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5年5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管理人确认并添加至阿里资产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后台系统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支付宝账户缴纳足额的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阿里资产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锁定的保证金将在买受人支付软件服务费后24小时以内自动转入本管理人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以后24小时以内自动解锁
保证金锁定期间不计利息保证金支付帮助: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九、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2025年5月10日前将拍卖余款汇入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户名: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416010100102860705,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营业部】
十、买受人应于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后十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到破产管理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国际广场B座17楼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签署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可提请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等
十二、买受人在按要求缴纳全部拍卖款后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并由管理人协助办理交割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交割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任何承诺,标的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明确的或潜在的一切关联费用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
拍卖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时所发生的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或者主动与管理人联系
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破产案件监督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承办人为徐法官,联系电话:027-65686360
2、管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B座17楼,邮政编码:430077
3、项目负责人:周浩律师,联系电话:13377873106
4、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5、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管理人咨询
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