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1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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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新东方尚街抵债资产 <正在拍卖>

房源编号:11887885

3626.04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9-09
起始日期
0平方米
建筑面积
0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3626.04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3626.04万元
  • 单价:0万元/平米
  • 区域:山东省 聊城市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6-09-09
  • 结束日期:2026-10-13
  •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东方尚街(西门)
  • 评估价:3626.04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0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交易状态:撤回
    居室数:1房
    商圈区域:东方尚街商场)的共计
    娱乐健身:商场
    开发商:转让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资产情况房屋建筑物坐落位置详见附件1房产证号详见附件1目前用途详见附件1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年限已用年限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方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的指定账户

若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在签订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的指定账户,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收回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照国家以及标的资产所在地关于标的资产购买资格的有关规定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房产权属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提交本项目附件2承诺函进行承诺

5、转让方已取得不动产产权证的地上81套抵债房产,在转让方收到本次转让价款后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受让方每逾期1天申请,需向转让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转让方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另96套抵债房产,相关手续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

6、转让方及受让方需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各自按照成交金额的0.5%向北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一、裁定抵债情况依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4执恢100号之一,裁定将被执行人大同鑫城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持有的大同市城区下寺坡街华严寺东侧新东方尚街(以下简称大同新东方尚街商场)的共计177套不动产抵债至转让方,面积12667.24㎡、抵债金额0.806554亿元

二、抵债资产过户情况(1)地上81套抵债房产已经办理权利人为本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详见附件1之序号1-81);(2)地下负一层92套抵债房产已经办理完毕契税联系单,因大同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地下室产权性质认定及土地出让金补缴等问题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至本转让方名下(详见附件1之序号82-173);(3)负一层4套抵债房产(坐落A区负一层175、A区负一层111、A区负一层142、A区负一层176)因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缺失未办理契税联系单,因大同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于地下室产权性质认定及土地出让金补缴等问题未办理产权证至本转让方名下(详见附件1之序号174-177)

三、资产情况及现状大同新东方尚街商场(12667.24㎡)

位于大同市古城步行街南端,主体建筑地上3层、地下1层,目前由大同火山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山群公司)整体经营

转让方抵债资产主要在负一层大部分区域、商厦一层以及二、三层的部分区域及四层角楼,共177户,目前由火山群公司占用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一)抵债资产按现状转让

本次转让的抵债资产均存在部分被占用、部分租赁的情况,转让方按照现状向受让方交付,由受让方负责与占用人、承租人谈判接收或清退

其中地上81套抵债房产已经办理权利人为转让方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地下负一层92套抵债房产转让方已经办理完毕契税信息联系单,因大同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地下室产权性质认定及土地出让金补缴等问题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至转让方名下;另负一层4套抵债房产(坐落A区负一层175、A区负一层111、A区负一层142、A区负一层176)因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缺失转让方未办理契税联系单,因大同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于地下室产权性质认定及土地出让金补缴等问题未办理产权证至转让方名下

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物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受让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二)包括交易服务费在内的本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三)抵债资产处置涉及的税费由受让方和转让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方向受让方交割过户环节需要缴纳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

转让方不得代原产权所有人“垫付”相关税费

如受让方为实现过户自愿代原产权人缴纳土地增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追偿,由受让方向原产权人追偿

(四)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日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转移日,转移日前产生的租金等收益、管理费用、抵债资产持有期间涉及的税费等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转移日及之后产生的租金等收益及全部费用成本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资产转移后,转让方仍有义务协助受让方办理负一层抵债房产产权过户及负一层4套抵债房产(坐落A区负一层175、A区负一层111、A区负一层142、A区负一层176)档案查询及契税申报

(五)本项目不存在单一承租人对本次处置资产享有优先购买权之情况

转让方对本资产描述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谨慎调查并独立判断,转让方对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情况以意向受让方实际尽调结果为准转让标的预约踏勘时间为挂牌公示期内工作日,意向受让方参与踏勘需提前预约,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13699117378;预约踏勘地点:标的所在地

相关交易风险与转让方及北京产权交易所无关保证金设定交纳金额(万元)1087.812000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方式电汇;网上银行支付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没有按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处置方式(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在受让方被确定后,自行申请退还保证金

其他附件附件:附件1:大同抵债资产明细表.xlsx,附件2:承诺函.docx意向受让申请电签文件附件附件2:承诺函.pdf信息披露期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终结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可以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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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东方尚街(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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