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6-09-1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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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炮台镇分公司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结束>

房源编号:11901628

500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6-08-28
起始日期
13688平方米
建筑面积
0.0365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500万元
  • 单价:0.0365万元/平米
  • 区域:新疆
  • 用途:租赁权
  • 起始日期:2026-08-28
  • 结束日期:2026-09-10
  • 地址:[省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炮台镇分公司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 评估价:500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13688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e交易
  • 教育学校:一拍
  • 环境配套:即将开拍
  • 标签:
    装修程度:增。装修期限/承租
    查封情况:查封、扣押、冻
    建筑类别:大厦
    小区:台镇12小区
    竞价周期:00延时竞价周期(秒)180
    经济类型:国有
    营业收入:12.0
    座位数:坐落于121
    拍卖原因:诉讼
    开发商:转让
    配套情况:床
    装修配置:设备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项目名称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炮台镇分公司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项目编号N0125FCZZ260540挂牌起始日期2026-08-28挂牌截止日期2026-09-10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7年8月27日

标的概况标的坐落第八师一二一团炮台镇12小区基本属性标的类型综合用房所在层数/租赁面积约(㎡)13688.03租赁期限3年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首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后续每年租金以提前一个月预交的方式一次性交纳

租金递增方式租金不递增装修期限/承租押金500万元,于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

房屋现状标的状态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否配套、环境、交通、亮点公路交通覆盖,车辆可正常通行

其他情况土地权证号:师国用(2014划)字第12100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2381.73㎡评估情况评估价4334100.00评估基准日2026-06-30评估机构中铭晟业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租金底价(元)5000000.00出租方情况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杨柠华联系电话:13369936671出租方承诺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标的资产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标的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出租,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如我方作为受托方出租标的资产的,相关委托人、权利人均已对我方出租标的资产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授权和认可

4.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6.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7.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8.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告知1.本次租赁资产包含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及一宗土地使用权

其中:(1)房屋建(构)筑物位于炮台镇分公司,共计22项,具体包括主厂房、办公室、宿舍、警卫室、其他生产用房、冷却塔烟囱、道路及其他等,总面积约13688.03m²

主要建成于2012年12月,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截至评估基准日可正常使用,均未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以上房屋建(构)筑物位于出租方所有的划拨土地范围内,为从天富房地产开发公司租用,所有权人是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期限至2037年12月31日,出租方提供了与天富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同意出租方转租的函件

对于自有建(构)筑物和租用建(构)筑物,出租方已出具承诺函以证明权属

(2)设备类资产包含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

机器设备共计359项,其中167项为从开发区分公司借用资产,具体包括65吨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热网管网、脱销设备、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等;车辆共计4项,具体包括五十铃皮卡、灰罐车、翻斗车、金龙客车等;电子设备共计79项,具体包括电脑、空调、打印机、办公桌椅、床及其他办公生活设施等

主要设备资产开始使用于2012年12月,目前正常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正常

截至评估基准日均未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该自有资产部分未提供相关购置合同及发票等权属资料,出租方已提供资产归其所有的承诺

部分借用资产已出具具备处置权的承诺(3)无形资产为一宗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出租方,权证号为师国用(2014划)字第121009号,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划拨类型,土地面积为82381.73m²,土地坐落于121团炮台镇12小区,证载权利人为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土地开发程度七通一平截至评估基准日,租赁资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保证租赁期内满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121团居民冬季供暖,居民供热费用标准,执行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价格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同时,须与121团签订《供热运营协议》,与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承租方须按照协议或合同履行相关约定及义务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成为最终承租方后保证承担出租方不低于60名职工(目前在册人员,以最终签协议人数为准)承租期内职工月度薪酬、企业社保(含五险二金)、职工体检、节假日物资福利、保育费、独生子女费、员工住宿费、住宿楼物业费、内退人员费用等人员成本,工资及福利水平不低于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25至2026年采暖期职工月度职均标准,承租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减少员工人数,职工薪酬年度增长比例不得低于天富集团平均增长比例,据此,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的同时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4.出租方权属碳配额量包含国能投十户滩镇、新安镇、西营镇、炮台镇四家分公司,承租方仅能支配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炮台镇分公司碳配额量,承租方不得无偿占用其余三家分公司碳配额量

炮台镇分公司碳配额量和碳排放量以环保部门指派的第三方核定数据为准,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及履约,出租方负责协助承租方外购(出售)碳配额量与碳排放量差额量,承租方负责承担炮台镇分公司外购配额全部费用(盈余量卖出资金归承租方所有)

若承租方经营期间碳排放量超出配额,承租方每年须向出租方支付外购配额资金,时限为出租方收到兵团生态环境局履约通知10个工作日内,逾期支付资金造成任何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方需要向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炮台镇分公司支付蒸汽收入分成,每12个月结算一次,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蒸汽收入分成=蒸汽销售量×蒸汽销售单价×15%,(蒸汽销售单价以当地政府指导价格为准)蒸汽收入分成上不封顶

6.本次租赁房产面积由出租方提供,最终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7.本次租赁的租金价值包含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租金价值为不含水、电、暖气、燃气、电话、上网、后期改建装修等费用,不包含为资产更新维护等消耗的维修费,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本次租赁车辆公里数以实际移交车辆的公里数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车辆年检及保险均不在有效期内,仅可在厂区内使用,不得上路行驶,未按要求使用引发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具体情况详见明细表

9.该项目前期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挂牌成交,目前出租方、承租方已解除租赁合同,现重新挂牌

10.承租方须承担租赁期间的全部费用,包括:电厂生产经营费用、直接材料(尿素、石灰、酸碱盐、柴油)、原煤、水费、电费、职工薪酬(含五险两金福利、工会经费)、修理费、车辆费用、残疾人保险金、安措费、检测费(锅炉外检、安全阀校验、压力容器、防雷接地、能源计量器具校验)、技术服务费、税费、碳排放费用、罚款等

11.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

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房产与土地性质等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及相关交易条件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暖、购电、人员费用、收入分成、相关合同条款)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

12.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13.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踏勘联系人:黄国栋,联系电话153099318711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租赁方案》《资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交易条件资金缴纳方式钱包支付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承租方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工商、税务、银行、检察等部门没有不良信誉记录,遵纪守法

3.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法》第49条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相关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或者将生产运维工作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单位

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以现状为准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整体租赁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

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

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或交易条件为由要求退租

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

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

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0.承租方交易服务费: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交易指南竞价规则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现场展示一、展示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止,工作日展示时间为10:00-14:00,16:00-20:00,非工作日时间不安排展示

二、展示地点:新疆石河子市炮台镇121团石河子市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炮台镇分公司厂区内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黄国栋,联系电话15309931871,需要预约

四、注意事项1.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承租方应在标的展示期间进行现场查勘,并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完成,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严格遵守标的展示现场踏勘有关组织纪律规则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否则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租金及服务费

因意向承租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竞价报名报名时间2026-08-2809:00:00至2026-09-1017:00:00报名手续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官网(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150万元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

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4.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6.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7.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

8.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

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竞价安排交易方式/竞价方式动态报价/加价增价幅度(元)25000.00自由竞价时间2026-08-2809:00:00-2026-09-1018:00:00延时竞价周期(秒)180服务费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下载踏勘确认书.docx承租方报名资料【2025版】.rar明细表(炮台镇).pdf租赁方案(炮台镇).pdf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联系方式咨询联系人张诺咨询电话19999497979咨询时间工作日10:00-14:0015:00-19:00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技术支持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以公告内容为准)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工商、税务、银行、检察等部门没有不良信誉记录,遵纪守法

3.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必须满足《安全生产法》第49条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相关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或者将生产运维工作分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单位

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公告内容为准)1.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租赁方式:按分公司标的分别租赁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

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

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或交易条件为由要求退租

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

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

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0.承租方交易服务费: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以公告内容为准)/(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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