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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调查信息表拍品名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良种安置房B幢7-702房屋权利来源司法拍卖权证情况305房地证2013字第30004号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拍品现状房屋用途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房屋结构混合结构是否已腾空否租赁情况否使用情况被执行人家属使用,有老人居住钥匙无特别说明1.税费负担情况,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存在的物业费、水、电、气、大修基金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2.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3.3.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400-1177580预约
';公示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事项应当在变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变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变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特此公示
变卖公告成渝金融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10月14日10时起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良种安置房B幢7-702房屋;据评估报告显示(详见附件“评估报告”):产权证号为:305房地证2013字第30004号
证载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变卖对象楼层:证载名义层第7层,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现状:被执行人家属使用,有老人居住
请买受人充分注意迟延交付的风险变卖房屋含房屋装修,不包含室内可移动家具家电、室内动产
其余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总价:24.27万元,起拍价(保留价):14万元,预缴变卖款:14万元,保证金:2万元,加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
注:1、据现使用人口述,变卖对象无物业管理,且暂不欠水、电、气费,但未提供缴费依据,该标的物水、电、气等若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以上情况竞买人需自行到有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及标的物现场进行充分了解和核实,并承担可能的风险
2、该房屋若有违章建筑、改动或者隔断,买受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妥善处理,且需自行恢复房屋原状、消除安全隐患,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上述情况由竞买人自行到有关部门进行充分了解和核实,并承担可能的风险和经济损失
3、标的物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4、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以上情况请竞买人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并承担可能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变卖成交后,交付按最终现场实物状况为准
标的物如有其他瑕疵,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5、如欲实现多人联合竞买,需在开拍前7日向辅助拍卖机构咨询相关办理事宜;6、本次变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任何佣金及服务费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变)卖人承担范围
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可能的风险变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按实际现状进行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可与网络辅助拍卖公司联系,取得执行案件法官姓名及电话,以便咨询下一步流程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安排
三、变卖方式: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即起拍价),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特别提醒: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本次变卖标的物有查封、抵押
3、本次变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司法变卖辅助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5、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6、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凭法院《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7、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物业、水、电、气、大修基金、滞纳金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五、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7日联系本院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淘宝/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八、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淘宝网/支付宝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成渝金融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账号:6228400477061033269)
2、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缴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
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变卖预缴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十、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1177-580吕老师联系电话13883152075
成渝金融法院:023-62736670成渝金融法院监督电话:023-6273660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3-67673247、023-67673497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74-2号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成渝金融法院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变卖须知成渝金融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4年10月14日10时起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一、本《变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
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物(以下简称标的物):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阳良种安置房B幢7-702房屋;四、变卖标的以现状进行变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支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成渝金融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成渝金融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委托手续应于变卖开始前7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变卖开始前7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九、竞拍前竞买人应通过淘宝/支付宝账户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
竞买人在对变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应买前,按网拍系统提示报名缴纳变卖预缴款(即起拍价),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
变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结束后即时解冻
变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变卖预缴款在变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变卖预缴款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一、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淘宝/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开户单位:成渝金融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账号:6228400477061033269)
2、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支付变卖余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变卖
重新变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交接标的物,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出让金以及房产、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凭法院《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物业、水、电、气、大修基金、滞纳金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变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变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延长
十四、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时的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五、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变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根据法律规定,变卖可依法中止或撤回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变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与变卖前需如实向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上述地址确认为邮寄地址,如需更改,买受人应在变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九、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重庆开元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1177-580
吕老师联系电话13883152075成渝金融法院:023-62736670成渝金融法院监督电话:023-6273660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3-67673247、023-67673497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74-2号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成渝金融法院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