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4-2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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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28弄2号2701室 <即将开拍>

房源编号:8987130

744.8万元
用途
100%
折扣率
2025-05-13
起始日期
197平方米
建筑面积
3.7807万元/平米
单价
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报告
评估价:
1329.8万元

房产概况

房产描述

房产图片

地图交通

房产概况

  • 总价:744.8万元
  • 单价:3.7807万元/平米
  • 区域:上海市 虹口区
  • 用途:住宅
  • 起始日期:2025-05-13
  • 结束日期:2025-05-16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28弄
  • 评估价:1329.8万元
  • 联系人:资产信息网
  • 折扣率:100%
  • 联系电话:021-68828928
  • 面积:197平米
  • 装修:可以购买价值分析报告
  • 交通:交通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教育学校:教育学校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环境配套: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 标签:
    装修程度:固定装修,不含所有
    车位:费、车位管理费等欠
    空置情况:空置
    户口:匙无户口情况截止至
    钥匙:租约钥匙无户口情况
    清房清场:负责清场
    查封情况:查封;2、被上
    房屋结构:钢混
    居室数:2701室
    小区:北至西江湾
    竞价规则: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经济类型:国有
    品牌:大众
    拍卖原因:诉讼
    交通:3号线
    环境:车位
    娱乐健身:足球场
    开发商:拍卖标的调查(2022沪
    配套情况:车位
    装修配置:家具

房产描述

房产配套: 环境配套超市医院健身娱乐银行等全面信息详见电脑版网站地图地理信息

拍卖公告

拍品所有人袁某民、袁某拍品现状租赁情况目前空置,不带租约钥匙无户口情况截止至2025年2月11日,该标的内有户籍登记信息,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28弄2号2701室:1、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正式查封;2、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3、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4、抵押权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数额:885万元;5、抵押权人:周某,债权数额:200万元;成交后提供的文件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品介绍1、房屋权属状况: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28弄2号2701室:建筑面积:197.00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虹2002005297;房屋类型:新工房1;房屋结构:钢混;所有权来源:转让;竣工日期:无记载;房屋用途:无记载;总层数:28;受理日期:2002年3月25日;核准日期:2002年4月2日;2、土地权属状况: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28弄2号2701室:土地宗地号:虹口区广中路街道218街坊1/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无记载;宗地(丘)面积:10090.00平方米;3、四至情况:标的东至同心路,南至天通庵路,西至横浜路,北至西江湾路;所在小区名称为“嘉宏紫薇园”

4、公共交通:周边有公交103路,且临近轨道交通3号线、8号线虹口足球场站

5、公共服务设施:所在区域以住宅为主,周边公共服务设施齐全,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6、特别说明:(1)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2)该标的房屋目前空置,房屋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含所有可移动物

拍卖成交后,法院负责清场,具体交房时间待法院通知

(3)该标的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截止至2025年2月11日,据物业告知该标的物业管理费已结清

由于时间延长,如有欠费随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4)该标的已知公用事业费情况:截止至2025年2月11日,电费欠费约779.7元、水费和煤气费无欠费

由于时间延长,如有欠费随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5)截止至2025年2月11日,该标的内有户籍登记信息,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6)所有权来源:转让

(7)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8)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9)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土地宗地号:虹口区广中路街道218街坊1/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无记载

评估价:1329.8万元;起拍价:744.8万元;保证金:74.5万元;增价幅度:3.5万元及其倍数

特别提示: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审核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二、拍卖时间:2025年5月13日10时至2025年5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束的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六、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七、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八、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5年5月30日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行北外滩支行,账户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037352635360),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5月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等须在2025年5月8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四、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65857708朱女士,86-13701616564邢先生(辅助机构)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1楼(综合业务部);举报监督电话:021-36122809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22日竞买须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5月13日10时至2025年5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28弄2号2701室【房地产权证号:虹2002005297;建筑面积:197.00平方米;房屋类型:新工房1】;竣工日期:无记载;总层数:28;所有权来源:转让;房屋用途:无记载;房屋结构:钢混;核准日期:2002年4月2日

土地宗地号:虹口区广中路街道218街坊1/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用途:住宅;使用期限:无记载

特别提示: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审核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1、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罚、甚至拆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2、该标的房屋目前空置,房屋含室内固定装修,不含所有可移动物

拍卖成交后,法院负责清场,具体交房时间待法院通知3、该标的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截止至2025年2月11日,据物业告知该标的物业管理费已结清

由于时间延长,如有欠费随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4、该标的已知公用事业费情况:截止至2025年2月11日,电费欠费约779.7元、水费和煤气费无欠费

由于时间延长,如有欠费随时间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的欠费为准5、截止至2025年2月11日,该标的内有户籍登记信息,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

6、所有权来源:转让

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

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若有违法、违章建筑及行为,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行政机关处罚(包括拆除、恢复义务等)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民事责任

五、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应符合国务院及当地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

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成交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原因发生的无法办理过户等风险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淘宝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25年5月30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农行北外滩支行,账户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037352635360),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

买受人逾期支付拍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保证金均不计利息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5年5月8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2025年5月8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未经本院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

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十一、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后,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涤除抵押和解除查封等手续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七、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6122809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1-65857708朱女士,86-13701616564邢先生(辅助机构)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东门1楼;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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